潘鸿圆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 云南 昆明650000
摘要:当前阶段我国对于被害人的研究主要是基于犯罪论,对其体系完善具有积极作用。但从刑法学领域上来看,被害人的概念与犯罪学的界定存在一定差别,而且被害人因素对刑罚功能发挥、刑罚目的的确立以及刑罚的裁量等,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本文主要是在刑法学视野上,对被害人问题进行探究,旨在为国家行使刑罚权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刑法学;被害人;刑罚
前言
犯罪行为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法律秩序的主要表现,同时也会对他人造成比较严重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为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在犯罪学中对被害人问题展开研究。但被害人也是刑法学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当从刑法学视野上注重对被害人问题的分析,进一步完善刑法学体系,有利于重新界定我国的刑罚权,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参考和依据。
1 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的概念
基于刑法学对被害人的概念进行界定,可从侵害行为范围、侵害客体范围以及侵害对象范围等出发,明确被害人概念的确立。
1.1侵害行为范围
在犯罪事实中,对被害人的侵害行为存在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其中在犯罪发生过程中,遭受直接伤害的则为直接被害人,而没有直接受到伤害,但在其他方面仍受到侵害的作为间接被害人。在刑法学领域中对被害人的界定是按照犯罪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直接侵害程度进行判断。所以间接受害人不属于刑法学领域,对被害人的界定仅仅限于直接被害人[1]。
1.2侵害客体范围
侵害客体的实质是被害人在犯罪发生过程当中,其受到身体、精神以及物质等各个方面的损失。在刑法学中对犯罪人进行处罚的主要判断依据则是侵害客体。不过在实际过程中,被害人在身体上所受到的伤害,远不及精神伤害。所以犯罪行为人如对被害人产生一定的精神损失,则应考虑在定刑范围之内。
1.3侵害对象范围
从刑法学视野上来看,对被害人概念的界定具有相应的侵害对象范围,即是其必须是具体化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当被害人是一些社会单位时,虽然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被害人。即便是犯罪行为确实对社会利益产生了较大的危害,但没有对某一个人产生伤害,所以从刑法学角度出发,当社会单位受到侵害时,没有被害人。
2 刑法学中被害人的定位
2.1基于犯罪概念的地位
在刑法学中犯罪概念是其一个基本问题,因此应当先确定被害人在犯罪概念中的地位。通常对犯罪概念的界定,均认可对犯罪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的结合。所以分析被害人问题也需要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入手。首先在形式方面,在法律中暗示犯罪行为是对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侵害。比如按照刑法规定,将侵犯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个人私有财产、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其他权利的行为界定为犯罪成立[2]。同时结合法条有关犯罪概念的规定,暗示了在一些情况下,犯罪行为的发生,必然会对被害人的权利产生危害。所以犯罪的发生必然会产生被害人。其次是在实质方面,被害人是犯罪实质内容的必然引申。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内容,犯罪概念的实质是对社会产生危害的行为,被害人属于社会成员,当发生犯罪行为时,就会对其人身权利或者是财产权利等在成侵害。因此通过被害人可判断犯罪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产生侵害,是犯罪实质方面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桥梁。另外,犯罪行为的本质时违反国家法律秩序,其一般是通过侵犯被害人权利或者是通过破坏国家管理权力等方式实现的,前者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必然会产生被害人,所以被害人是界定社会危害性的重要组成要素。
2.2 基于犯罪构成中的承诺
在刑法学视野中,对被害人承诺的研究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宏观考虑被害人的承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从犯罪论角度来说,犯罪构成是指导所有行为的概念,所以正当防卫也可被涵括在犯罪构成中。但在实际的刑法学体系中,对正当防卫等阻却犯罪的事由,往往是独立于犯罪构成之外,并且呈现并列关系。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中,主要是从犯罪构成的外部,对非犯罪构成方式进行阐述,以犯罪构成为参照,运用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即可有效说明正当防卫等犯罪阻却事由,无需对犯罪构成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进行重新构塑[3]。
3 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因素的影响
基于刑法学视野,被害人因素对刑罚权的运行环节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对刑罚功能的发挥、刑罚目的的确立以及刑法裁量等。
3.1 被害人因素影响刑法功能的发挥
刑罚对于被害人具有相应的安抚功能,即是对犯罪行为人适用法律刑罚,满足被害人要求惩罚犯罪人的强烈愿望,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平息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激愤情绪,抚慰精神创伤。同时因为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最近的时间内,在物质和精神上造成了较大的侵害而呈现极度痛苦的状态,如果刑罚时间推延,则会对被害人造成更为严重的伤害。所以为充分保障刑罚对被害人的安抚功能发挥最大,则要及时快捷的做出合理刑罚。另外,刑罚对被害人具有补偿功能,则是对被害人在犯罪中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和物质补偿,应当得到相应的弥补。在具体实践中,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行为人做出刑罚判决,其是对被害人精神损害的补偿。同时在刑罚时可判令犯罪人对被害人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3.2 被害人因素影响刑罚目的的确立
在刑法学领域中对刑罚目的的确立需要充分考虑被害人因素,首先则是保证刑罚对被害人具有安抚功能,慰藉被害人的精神,从遭受侵害的痛苦中得以解脱。所以对于刑罚的施加应当给予犯罪人一定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促使被害人的精神得到安慰补偿,以上升到刑罚目的的高度,从本质上来说,则是刑罚应对犯罪人的痛苦报应的目的。另外,虽然犯罪人接受刑罚,但被害人可能认为国家和法律对犯罪人施加的刑罚痛苦性不够。所以被害人会采用私力救济的方式打击报复犯罪人,最终触犯法律。导致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在刑法学视野中,需要确立预防和遏制被害人转化的目的,通过施加刑罚所展示的痛苦性对被害人进行消极威吓或者正义伸张,鼓励被害人坚守社会法律底线,以实现预防的目的。
3.3 被害人因素影响刑罚裁量
在被害人因素中包含被害人过错问题,其是被害人处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等,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是诱发他人产生犯罪意识、激化犯罪人的犯罪程度等。比如在暴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被害人挑衅、激将、报复和贪欲等过错。即是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是受被害人不良行为的刺激而产生的。在刑罚裁量中可充分考虑犯罪动机而从轻判罚、刑事责任也相对较轻。
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刑法学视野出发,被害人概念的界定与犯罪论存在差别,并且在刑罚实际运行中,被害人的地位较为重要。同时被害人因素也会对刑罚功能的发挥、刑罚目的的确立以及刑罚裁量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被害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此保证刑事法治的顺利实现,维护刑罚的公平公正性。
参考文献
[1]方彬彬,郭航.认罪认罚案件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研究——以《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视角[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5(06):22-29.
[2]杨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反悔问题研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20,41(04):44-49.
[3]李佳臻.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基于三个角度的分析[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9(02):4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