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问题分析

发表时间:2021/6/4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期   作者:白洁锋
[导读] 摘要:著作权领域受到了“互联网+”时代的广泛影响,表现在很多方面,例如作品产生、传播和运用都是用数字化方式在网络上完成,网络的方方面面传播效率越来越高,也必然要求著作权法可以跟上时代步伐保护相关的合法权益。
        临沂大学
        摘要:著作权领域受到了“互联网+”时代的广泛影响,表现在很多方面,例如作品产生、传播和运用都是用数字化方式在网络上完成,网络的方方面面传播效率越来越高,也必然要求著作权法可以跟上时代步伐保护相关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我国著作权法面对困难的时候,遭受传统版权产业和互联网产业冲突矛盾的国外发达国家也没有可以让我们学习的可靠经验,并且因我国网络产业已经行走在了与发达国家所不同的发展道路,所以一定要开展创新。
        关键词:著作权;互联网;合理使用;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1“互联网+”时代对著作权领域的影响
        1.1积极影响
        互联网在技术上的不断更新,对著作权领域带来了深刻的积极影响。作品的创作,转发和使用都是在网络上通过数字化方式实现的,这降低了传播成本,使信息和有形载体完全分离,达成了传播无时间差的目标,大大提高和改善了作品的传播效率,且扩大和增加了作品的来源范围,创作人的范围中也增加了网络用户,私人间的网络交流传播慢慢成为了主流信息传播途径,作品的传播与使用行为也已经成为了人们的日常活动,大大便利了人们对知识的交流、获取和使用,人们可以随时随地利用琐碎的时间进行文字交流,实现了信息共享。
        1.2消极影响
        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同样也给著作权领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和问题:
        1.2.1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认定与归属问题
        我国在1990年实施通过的《著作权法》,在 2001 年实施了一些修改,因为制定通过的时间较早,且由于二十一世纪互联网发展迅猛,所以著作权在网络作品方面的保护少之又少。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知,作品的构成要件为:一是具有独创性;二是智力成果;三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然而网络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以网络为传播载体的创作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还要进一步讨论。也正是因为如此,实际生活中对于互联网创作作品是否可以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存在一些争议,这也会造成无法充分且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比如剪切拼凑视频作品。从以上内容分析来看,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与现实中的著作权侵权有关于客体方面是一样的,不同之处在于,网络中的著作权侵权与实际生活中的著作权侵权相比,以网络为基础,极具开放性和共享性的网络既为发展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为不法行为提供了更多的空间。
        2“互联网+”时代著作权法的应对及不足
        互联网技术在于经济不断的融合,“互联网+产业”的融合模式发展创新了很多的新兴产业,改革了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方式方法,“互联网+”时代大势所趋,我们要运用好“互联网+”的这个有利环境,转变思维,解决现有发展困境,推动著作权法的完善,保护好网络产业中的著作权。目前世界各国和我国应对以上问题采取的一些措施如下:
        2.1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认定与归属问题的处理
        2.1.1国内对网络作品著作权认定与归属问题的处理
        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发表作品的途径已经延伸到网络。因为不同于传统上发表作品的做法,网络上发表作品,别人可以轻易看到,并且复制粘贴就可以。目前,网络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第二条所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网络作品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网络作品的传播是借助虚拟的网络世界来传播的,因此,它在传播、存储、加工等方便都具有极强的技术性。第二,网络作品的存在是通过数字编码形式的进行的,不同的表达方式需要不同的数字编码形式,因此,它还需要具有高度的灵活性。

第三,网络作品表现形式有别于传统作品的,它不拘束文字的表达,它还能借助多媒体信息表达创作者的思想,抒发创作者的情感。因此,它还需要具有最佳表现性。第四,网络作品的传播非常迅速,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地球成为了地球村,因此,网络作品的传播具有高速性、使用具有便利性、最广泛的普及性。而确定作品的完成是认定作品是否依法享有著作权的重中之重。我国实行的是自愿登记制度,作品的创作者是允许自愿到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登记去完成他的作品著作权在形式上的确定。而这种自愿登记制度与著作权法上的自动保护原则不相违背,所以,不会影响作者抑或是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取得的著作权。
        3“互联网+”时代著作权法改进路径
        上述归纳了一些我们国家关于网络作品著作权认定归属等问题,针对实际生活中网络环境中的侵犯著作权行为频繁发生的问题,仍旧缺少相关规定,所以还要继续完善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有关内容,来适应科技发展与国家需要。
        3.1完善网络作品著作权认定与归属相关制度
        对上述此问题对应措施出现的问题,有三个改进方案:首先是由网络服务商提供证据;第二个是由法院公告,就是由法院公告要求网络作品的创作者在一定期限之内来法院办理登记手续,超过时间即为弃权;第三个是用技术手段去确认作品的归属,判断是否是原件。本文认为具有可行性的是第一种方案,理由如下。首先对于法院公告的方案,不仅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而且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还可能会存在多个假网络作品著作权人都来主张权利的混乱局面。其次,用技术手段确认作品归属,在互联网环境下,就是因为网络具有匿名性,网络用户才可以自由的在网络上畅所欲言。假若采用技术手段来确认,就会影响网络自身的本质特征,还可能会造成广大网络用户在思想与言论上的恐惧感。最后,关于由网络服务商提供证据的方案,网络服务者所掌握提供的有关资料是申请者自己填写的,真实性有待考证。此外法律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应该保护申请者填写的属于隐私的资料,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义务和权利提供申请者的填写的注册资料。然而相对于法院公告的方案和用技术手段确认的方案来说,由网络服务商提供注册资料较为可行。
        结论
        随着时间的向前推移,网络日新月异的发展给著作权领域带来了许许多多的挑战,互联网侵权案件的数量也越来越多,这表明我国现阶段对网络作品的侵权行为越来越肆无忌惮。本文从网络作品著作权认定与归属方面分析了我国在“互联网+”时代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措施,如:在网络作品著作权认定与归属方面,当案件发生时,可以由网络服务商提供用户资料来确认网络作品归属;本文主要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各国采取的措施,并提出我国在各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通知-删除”制度存在矛盾性,比较零散,应当将这些制度整理融合进入现存的某个部门法律之下设章节,形成体系;本文不足之处在于,有关网络作品著作权认定与归属方面,本文提倡的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资料仅仅是与法院公告、用技术手段确认作品归属相比中较好的方法,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掌握提供的有关资料是申请者自己填写的,真实性有待考证。还有待寻求其它解决办法。在面对“互联网+”时代给著作权领域带来的影响,我们需要做好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要秉持法治理念、运用灵活互联网思维,认真看待新特点,面对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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