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车票罪存废之争

发表时间:2021/6/4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期   作者:李仁涛
[导读]
        临沂大学法学院  山东省临沂市  276000
        火车票实名制制度以后,逐渐出现废除倒卖车票罪的呼声,主要原因是随着实名制的全面实施和网络售票方式的完善,导致以传统方式倒卖车票犯罪的操作空间不断缩小,其主要表现为由实名制实施前的先倒后卖转变为有偿代购或有偿代抢,与传统倒卖车票罪的犯罪构成相比,它最显著的特征是票据所有权并不需要转移,这是学界围绕倒卖车票罪如今适用状况的争议焦点。
        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当今依旧存在披着互联网外衣实行传统倒卖车票行为的情况,导致是否废除倒卖车票罪成了比较热的话题。2020年初刘某福倒卖车票一案经媒体报道引起网友热议,其一审辩护律师主张实名制下无倒卖行为,网友也为其喊冤。这一现象反映了倒卖车票罪废除论的舆论基础。关于倒卖车票罪在如今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的困境,目前学界主要有学界比较新颖的观点有高艳东、祁拓在《互联网时代倒卖车票罪的规范解读——有偿抢票服务入罪论》中的将有偿代抢进一步细分为劳务服务型和机会垄断型,由于机会垄断型的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侵犯了旅客的自由购票权,文章得出前者不应罚后者应受罚的结论,同时文章谈到现阶段主张废除倒卖车票的观点存在误区,即未能充分认识到网络时代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抢票的危害性,未能认识到现阶段我国火车票的国家福利性以及非完全市场化的特点,没有与时俱进地解读倒卖车票罪所侵犯的法益。但文章以机会垄断型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侵犯了旅客的自由购票权为理由入罪,而将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为自己抢票这种同样侵犯了旅客的自由购票权的行为却以没有倒卖行为为理由出罪,使前者的入罪理由略显牵强,显然不能完全说服读者。而郭丹鹏在《网络实名制购票后倒卖车票案件的司法认定》一文中也持有不宜将有偿代购的行为认定为倒卖车票罪的观点,但他提出如果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时可以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倒卖车票罪尴尬的适用现状另辟蹊径。本文认为对该类犯罪适用非法经营罪应当慎之又慎,正如唐一文在《倒卖车票犯罪的网络异化及其反思》中对该类观点的评价,认为此举容易导致非法经营罪陷入“口袋罪”的厄运。
        诸多争议的背后反映了倒卖车票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显露出明显的滞后性,1997年《刑法》规定了倒卖车票罪以后,199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此后二十多年再也没有权威的法律解释。也正是在这二十多年间,科技的不断提高,铁路运营方式不断发展,已经到了不得不作出改变的时刻。有学者阐述了法律如果产生滞后性将带来的风险:法的滞后性一定会导致一个社会问题来让我们取舍:到底是无论实施的整个社会效果表现如何,只管一味僵化地继续适用现行的法律,还是在等待法律完善的时间差里,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重,运用现行法律政策,利用尽可能优化的措施,来规范相关行为?
        针对倒卖车票罪的法律滞后性的问题,主要有以下观点。


        有观点主张有偿代购行为如果符合了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则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对于这种观点,理论界有不少批驳的声音,认为此举容易导致非法经营罪陷入“口袋罪”的厄运。
        有观点认为,为了使刑法规定适应网络犯罪,可以对既有刑法理论加以扩张解释,这样可以尽可能地维持刑法的稳定性。扩张解释的则主要表现为倒卖行为无需先卖后买、倒卖行为也并不要求所有权转移等。这种做法未免风险太大,如何界定互联网时代倒卖车票罪的适用范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解释,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规制下,面对一些新兴的行为,对倒卖车票罪进行扩张解释应当谨慎而为,随意进行扩张解释扩大入罪标准,可能破坏刑法的明确性和罪刑法定原则。
        也有观点主张废除倒卖车票罪,理由是实名制下倒卖车票行为不具备法益侵害性,该观点认为倒卖车票罪的废除利大于弊,并且废除倒卖车票罪也符合刑法的补充性原则。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倒卖车票的相关规定。虽然这一观点有些许激进,忽略了火车票具有国家福利性,但它并非没有价值,他为倒卖车票罪废除的时机做了具有前瞻性的探讨。
        依据近几年倒卖车票罪的案件,在实名制购票的情况下,在对倒卖车票罪进行新的解释时可以考虑将行为人是否有囤积身份信息或实名账号的情形作为倒卖车票案件的入罪依据。
        随着我国交通运输能力的不断发展、购票方式的不断革新,特别是火车票实名制以后,以传统方式倒卖车票犯罪的生存空间逐渐减少。利用抢票软件有偿代抢等行为因为与传统倒卖车票的犯罪手段有明显区别导致实名制之后有关倒卖车票罪的案件引起不少争议。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倒卖车票罪的基础已经发生变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倒卖车票罪在现今失去了价值。实名制后依然有少许符合传统倒卖车票罪的行为,如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并囤积车票、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车票后加价卖出等,这说明贸然废除倒卖车票罪这个罪名将会导致类似行为无法所依。在智能化的大背景下,相对于一刀切式的废除该罪名而言,对倒卖车票罪作出符合时代特征的解释成为相对更可取的方式,这种解释可以表现为对部分行为进行去罪化和提高入罪门槛等,这样既回应了主张废除的呼声,又维持了法与社会的稳定性。正确认识倒卖车票罪对于先金的价值,合理分析研判倒卖车票罪的生存前景,对维护法律正义和体现刑法的价值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李仁涛
        单位全称:临沂大学法学院
        省市:山东省临沂市
        邮码:276000
        作者简介:李仁涛,出生年月1998年4月,性别男,汉族,籍贯山东省高青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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