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静
海东市乐都区水务局 青海,海东 810699 63012119940622****
摘要:河长制是一项适用于水环境治理的全新生态模式,对于我国河流环境治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各项主客观因素的限制,现阶段河长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亟需进行改革创新。鉴于此,本文先是阐述了现阶段河长制存在的问题,又详细研究了健全河长长效机制的策略,仅供相关人员进行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河长制;长效机制;健全策略
1河长制实施现状
1.1相关法律条文不健全
河长制的出现与应用极大地优化了我国的水环境治理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现阶段相关部门在追究涉水类相关违法者违法行为时大多参考《河道管理条例》、《水法》等国家统一制定的法律条文,这虽然能对违法者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但由于我国的幅员辽阔,各地区的水环境各有差异,实际采取的河流治理措施也不一样,国家统一制定的法律条文难以适用于各地的不同情况。同时,我国现阶段的河流保护法律体系一般以行政处罚为主,强制性的惩罚制裁措施较少,难以有效打压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更难以有效打击和遏制涉水类的违法犯罪行为了。
2.2 跨行政区域的河流管理责任不清晰
流域治理自古以来就是困扰政府的难题,因为河流本身具有流动性和联通性,另外河流治理工作又牵涉到众多利益集团,这就导致跨行政区域的河流管理工作困难重重。尤其是省、市、县交界处,涉水问题复杂,水事矛盾多发、频发,如湖北武穴和江西瑞昌河段的采砂纠纷。通过对当前河长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可以发现河长制工作机制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一些河流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双重管理,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两者之间存在职责划分、组织协调以及任务分工等问题,而这些职责交叉的河流也必然会导致在管理过程中出现“有利的大家都想管,不利的就没有人去管”的现象,这将严重影响河流的长效治理。另外在具体执行时,各部门联动力度不够,没有充分调动地方党政干部和当地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2.3 社会参与度不高
在对社会工作进行调查时发现,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努力下,河长制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很多群众甚至不知道河长制是什么,这说明河长制的宣传力度还需要继续加强。一方面,河湖水质及河流治理目标等动态信息没有做到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开,导致群众对河长制不了解,参与热情不高,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关注度低于预期设想。另一方面,公众缺乏参与渠道或不了解参与方式,举报和奖励机制不健全,河流水质情况不透明,监督考核机制不完善,进而导致社会公众参与河湖治理保护、监督举报等程度也不高。
2健全河长长效机制的策略
2.1 健全涉水责任法律体系
河长制的运行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可以为河长制由“有名”向“有实”转变,提供行政标准和执法保障。近几年环保、农业等领域健全完善了相关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完善河长制相关法规条例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
针对处罚力度较小,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要健全和完善禁止性和义务性条款相对应的法规条例条款,提高对相关水资源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力度要加强,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让违法者望而却步。另外,对于涉水违法行为还要设置更加完善的强制惩罚措施,相关部门也需要具备相应的执法手段,如增加拘留、查封场所、冻结存款等行政强制措施,以保障执法人员有效履职。同时还要明确规定河长制工作的考核机制以及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处理的应急机制,使河长制管理有法可依,让河长在河流治理工作中有章可循。
2.2 建立跨区域河流协同治理机制
在流域综合管理中,河长作为枢纽要对整个流域内上游和下游的不同地区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要实现跨流域协同治理,就必须继续完善跨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破坏中受益的一方应对受损的一方进行补偿,以防止部分地区只顾经济发展而不管环境保护。政府也要将考核结果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对河流治理效果明显的地区给予奖励。此外,针对跨行政区域河流争端问题,相关部门要树立全流域治理理念,以“一河一策”统筹上下游、左右岸,进一步细化流域河长的统筹协调职责,建立上下游、左右岸定期会商制度,健全跨行政区域断面在线监控体系,出台河流污染上下游地区责任认定标准,着力形成上下游、左右岸协同共治的格局。
2.3 明晰河长主体责任
各级河长作为所辖行政区域内河流治理和保护的责任承担者,应抓好顶层设计、工作部署、工作落实、事后监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为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管理保护目标,真正做到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两手抓。相关部门要采取招聘、临时雇用等方式引进专业人才,实现河流管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另外政府也要加强资金投入,确保河流治理不会出现资金短缺,并且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专职人员的环保意识,提升专业素养,鼓励工作人员在河长岗位上能够有所作为。同时要建立健全河长制培训体系,对河长进行河流保护专业技能培训,提升河长的专业素养,增强其活力,进一步提高各级河长在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中的自觉意识和专业素养。
2.4 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河流管理
河流治理与保护离不开社会群众的积极参与,公众可以通过参与保护身边的河流或者对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河流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来参与河长制。从当前的实践看,由于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河流环境治理中的合作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以政府行政主导为主,尚未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合作机制。要在各类群体中发掘“党员河长”、“学生河长”、“企业河长”等,让公众主动参与到水资源保护工作中来。另外要从制度设计方面着手,建立公开透明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提供公众参与河流管理的机会与渠道,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微博、政府官网来对河流保护进行宣传,呼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河流防治,以弥补政府治理的不足。
结语
总而言之,河长制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时代,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全新的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河长制的效用、规避河长制的不足成为了现阶段相关从业人员所要思考的关键课题。因此,政府部门要在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水环境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颁布使用本地区的政策文件,针对性地处置本地区的河道违法行为,构建完善的常态化的河长制配套机制,积极鼓励民众参与到河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中来,营造全民治水的良好氛围,进而有效改善本区域的水资源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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