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懿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100004
摘要:《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等各项人权条约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措施进行了特殊规定,作为成员国之一,中国有必要以这些条约的规定作为参照,完善中国刑罚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措施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应当根据条约精神,禁用死刑,减少刑罚处罚措施,丰富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和内容,多以感化教育方式潜移默化的影响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走向正确的人生道路。
关键字:国际人权法;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措施
一、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条约
国际上有关“人权”保障的条约有很多,比如《世界人权宣言》,是世界人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分别从人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权益方面各有侧重的规定了作为人之基本人权。对于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来讲,又有专门的国际条约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保护,以防止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权益进行侵害。目前,国际社会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条约有《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适用于全世界的儿童——即18岁以下的任何人,旨在最大程度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被称为《北京规则》,该条约是联合国关于少年司法管理的正式文件,规定了一系列针对未成年人调查、检控、审判、强制措施等特别规则。
二、中国对相关国际条约的实践
中国是《世界人权公约》的缔约国,也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签署国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以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有关规定,签署相关条约既代表需要遵守条约的规定,享受条约带来的权利同时履行条约赋予的义务。因此,我国有必要就有关国际条约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措施的规定与国内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措施的规定进行统一,以切实履行条约义务。
2.1 未成年人刑罚处罚的实践
关于未成年人刑罚处罚的实践,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我国刑法中的规定大致相同,可以说,在未成年人刑法处罚实践中,我国已基本满足条约的要求。具体来说,在禁止死刑方面,国际人权法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与此对应,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在相对禁止无期徒刑方面,《儿童权利公约》要求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不许判未成年人无期徒刑,但在实践中,由于无期徒刑存在减刑、假释等情况,因此我国的“无期徒刑”并不是“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实际上看似遥遥无期的无期徒刑,基本执行十五年左右就予以释放了。在这一点上,我国的刑法规定与国际人权法的要求相一致。在徒刑等其他种类的刑法措施上,国际人权法要求对未成年人应当尽可能少的施行监禁刑,而在我国刑法中,无论是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特殊年龄八种重罪才算犯罪,还是强调对已满14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的减轻、从轻处罚——都体现了对国际人权法中“尽可能少的实施监禁刑”的遵从。可以说,在未成年人刑罚处罚方面,我国刑法已满足国际人权法的要求。
2.2 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的实践
国际人权法中除了有对死刑、徒刑的禁止,还包括对未成年人犯罪中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鼓励。非刑法处罚措施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除刑罚外的处理方式的总称。比如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家长、监护人的管教措施及政府的收容教养措施。《儿童权利公约要求各国“应采取多种处理方式,诸如照管、指导监督令、辅导、察看、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等确保儿童所受到的非刑罚处罚方式与其违法犯罪行为相衬,并且符合保护儿童权益的目的。《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里则有更详细的非刑罚处罚方式的列举,比如监管与监护、缓刑、社区服务、罚款与赔偿、参加集体辅导等。而我国刑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虽然规定了监护人、政府的监管、教养等非刑罚处罚方式,但总体而言,规定比较少,并且比较零散。与国际人权法中列举的非刑罚处罚方式相比,在类型上还是不够丰富,并且还缺乏配套的细节化的法律法规去将之落实。
三、中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完善
3.1 丰富非刑罚处罚的种类
《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里的多种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方式可以成为我国丰富非刑罚处罚种类的重要参考。如前所述,我国目前已有关于监护人监管、政府教养等非刑罚处罚方式,可以罚款与加强社区服务方面与国际人权法的要求看齐。实际上,从2002年开始,我国法院已经开始在未成年人社区服务上进行尝试,我国上海市法院试行的“社区服务令”就是社区服务这种非刑罚处罚方式的一种具体操作,目前,这种非刑罚处罚方式已经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从事公益活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意义深远,远比监禁更有意义。未来,我国应当探索更多的非刑罚处罚方式,比如集体辅导、保护观察等,争取创建出一个拥有丰富类型的非刑罚处罚体系。
3.2 完善非刑罚处罚的内容
如前所述,我国非刑罚处罚方式的内容一般规定在我国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但涉及到非刑罚处罚方式的内容方面,这两部法律往往只是用一两句话来进行原则的确立,缺乏对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方式内容的完善。因此,应当将散见在多种法律——比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刑法的诸多司法解释中关于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方式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统一整理,并且借鉴国际人权法或者别国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相关法律进行立法的完善。使之呈体系化、细节化,不至于因过于分散而使得衔接不畅,难以实行。
结论
不同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的三观还未定型,容易受到各种诱惑,因冲动而犯罪,但同时,未成年人也容易被教育感化,从而走上完全不同的人生道路。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未来,为了引导未成年人走向正确的人生道路,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措施方面,我国应当承担起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义务,一方面,遵从国际条约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减少运用刑罚处罚,另一方面,丰富非刑罚处罚种类,细化非刑罚处罚的内容,尽量以感化教育方式感染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建立正确三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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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甘泽阳,王芳.社会服务在检察环节的适用路径——以福建省晋江市检察院从事社会服务适用不起诉机制为视角[J].人民检察,2019(01):67-70.
作者姓名:郭懿性别:女籍贯:山西 汉族 出生年月:1986.8学历:在职研究生职称:无工作单位: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国际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