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21/6/4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29卷5期   作者:耿仁政
[导读] 在数字经济时代,只有数字货币的便利性、安全性、低损耗性才能够满足庞大交易量的数字经济的要求
        耿仁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430070
[摘要]在数字经济时代,只有数字货币的便利性、安全性、低损耗性才能够满足庞大交易量的数字经济的要求,数字法币必定会替代当前市场通行的纸币成为未来货币的主流形式。然而当前的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的开展并非是为了迎合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而是主要为了应对国际间数字法币研究的竞争压力。当前世界以美元为主导的货币体系一直在排挤人民币的国际生存空间,中国也一直缺席BIS和国际CBDC研究组织。在欧美国家主导的美元交互体系中“去人民币”倾向一直十分明显,尤其是在FACEBOOK网公布LIBRA1.0计划白皮书之后,人民币倍感竞争压力,不仅国际化发展遇到重大挑战,连国家的货币发行主权也遭受潜在重大危机。为了应对数字欧元和LIBRE的挑战,中国加速了研究数字人民币的进度,并且率先进行数字人民币的试点工作。

        [关键词] 数字货币   法律属性   法律监管


        一.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
        数字货币作为新时代的一种新生事物,各国的法律对其的认识也是不尽相同、由浅及深的,判断好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是对数字货币进行法律监管的前提和基础。
        数字货币具备商品的基本属性,数字货币产生的过程是含有大量人类劳动投入的。例如比特币,“矿工”无差别的“挖矿”的劳动投入使得比特币具备商品的价值属性;比特币承担一定的法定货币的支付职能和流通职能,使得比特币具备商品的使用价值属性。目前比特币的“挖掘”年耗电量竟然高达全球总耗电量的0.21%,韩国约超过一半的网吧都整改成“挖矿”机构,高耗能和高投入使得比特币的内在交易价值极高。除此之外,比特币具有良好的“商品论”的物权属性,比特币的技术特征使其所有人天然的享有对世性和排他性,如果所有者丢失了比特币的六十四字符的标识符的数据链,比特币就类似“物权客体的消失”一样,比特币的所有权从而也消失。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官方声明中认定比特币是一种电子商品;2013年中央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2017年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比特币以货币的形式在中国市场上流动。但是没有禁止比特币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例如境内的币安交易所和火币网交易所的数字货币交易一直非常火爆。
        二、数字货币监管的法律建设意见
        (一)数字货币法律建设原则
        法律的制修是数字货币迈向监管合法性的关键步骤,法律的制修总体应当遵循明确性原则、指导性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等。明确性原则即法律规定要明确、具体,这主要体现在中国《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对于中国数字货币定义进行扩展,明确规定中国的法定货币包括数字形式或者直接确定数字人民币具有法币属性。宣示性的法律规定可以提高数字货币的可信度、权威性,也是数字货币强制性、法偿性的基础。指导性原则主要是指关于数字货币适用的法律规范应当具备一定的弹性,以引导性规定为主。中国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农村城市基建差距大的国情使得法定数字货币的推广难度和接受程度不一。所以法律的规定既要强调数字货币的法偿性和强制性,也要允许中国公民在其不具备相关背景知识、相关支付工具或基础建设不完备等特殊情况下可以拒绝以数字货币受偿。华为公司推出5G网络技术已经有一年的时间,实际情况是即使在一线城市5G基站的建设也是很缓慢。一项新技术的推广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去建设配套措施。微信和支付宝进行扫码支付也是经历多年才有如今的影响力,所以一项新的技术人民群众是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去接受。

法律的指导性规定应鼓励企业和公民选择法定数字人民币,政策性的促进产业转型和公民思想的开放也是同等重要。法律保留原则是相对保留,即针对法数字货币根本性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同时在必要时也可以授权国务院先行行政立法。货币具备全国甚至国际流通的普遍性,所以应当排除地方的立法活动。
        根据公民在商业银行开户的现行法律规定和数字人民币“二库”的设计理念,公民凭借个人身份证件在商业银行进行数字人民币开户。商业银行不仅承接中央银行和公民之间的兑币和纸币回笼工作,还进行公民数字人民币开户信息和使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工作,形成数字货币分布式记账格局,分担中央银行数据统计的工作。立法机关应当参考《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制定《法定数字货币账户管理办法》以规范商业银行的数字人民币开户、储蓄等业务。
        在数字货币时代,中央银行将会变成一个巨大的信息库存储数字货币的流通信息。数字货币的流通具有匿名性,很好的保护使用者的个人信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交易信息完全不受监控。参考相关刑事法律对于公民通信自由的规定,《刑法》或《刑诉法》应当增加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行为人涉嫌犯罪、威胁国家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进入央行数据库对公民使用数字货币的流转信息进行查询和监控。
        在民事领域,公民对自己的数字货币的流转在手机app上可查记录,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呈现,也免去了实体法币要写借条和收条的麻烦,所以《民诉法》修改应该明确数字货币交流信息的证据标准。除此之外,在民商事领域法人、非法人组织都具备一定的财产,将数字货币纳入《会计法》法域是数字人民币推行的重要基础法律建设。企业的数字人民币账户、收支的折算人民币方法、记账的基本单位都应该做出相应的修改。在《物权法》领域,实体法币的占有即所有理论也应当延续至数字法币,当所有人失去了数字人民币的密码密匙,新的占有人即是该币的所有人,原所有人不能主张物权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但是可以基于合同、不当得利等债权关系向其主张相应数额的数字货币。数字货币与智能合约技术搭配也有利于减少民事的纠纷,在合同当事人提前设定好的条件成就时,数字货币自动转账、结算等都使得合同关系更加可靠、稳定。
        发展数字货币的直接动力是国际竞争,中国在该领域科研的领先地位带来主权货币增强国际影响力,“去美元化”对抗美元霸权主义,重塑国际货币体系等重大机遇。依靠习总书记“人类命运共同体”伟大方略,随着“一带一路”贸易经济带和“亚投行”基础建设的发展,数字货币可以首先在与中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推行。数字货币想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在国家间自由兑换和流通,必须加强数字货币法律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工作力度。首先,国内立法应当明确数字货币的境外效力与实物人民币相当;其次,制定有关境外注册数字货币账户和境内代注册业务的法律法规;第三,开展境内外数字货币和实物人民币的兑换工作;最后,稳定数字货币和他国货币的汇率变动。中国政府还应当积极与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交流和沟通,加大涉外建设投资和人道主义援助,同时也做好遭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打压的准备,全力支持数字货币走向国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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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向坤,王公博.央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驱动力、影响推演及政策建议[J].财经问题研究,2021(01):64-73.
作者简介:耿仁政,男,山东菏泽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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