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自然法学说探微

发表时间:2021/6/7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期   作者:周胤佐
[导读]
        北京联合大学 应用文理学院
        一、古希腊社会的自然法与家庭观念
        根据博登海默的研究,在古希腊人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曾是合一的,人们曾把葬礼看成是神圣的法律命令(宗教义务),违反者将得到神的诅咒和惩罚性报复。[1]法律和宗教合一,宗教权威甚至高于法律权威,其原因在于,古希腊的宗教虽未能创设家族,但确定其组织规则。古代家庭的规则并不按照自然感情而组织。[2]人不属于自己,而属于家族。[3]柏拉图说,亲属是共奉同一家族之神的团体。亲属系由宗教而定:两人之神同、火同、祭祀同,即可称为亲属。[4]在古代希腊,个人无自由信仰的权利,必须服从他的邦的宗教,切不可怀疑内邦神。
        古代信仰令人必敬祖,祖先祭祀能聚集一家于祭台之旁。由此而生最初宗教、最古祷辞、职务最初观念与最古的道德,更由此而生所有权、继承权的次序,由此而生私法及家族组织。后来信仰扩大,社会亦然,人类渐渐感觉到共同神的存在,他们的团体结合乃愈扩大。[5]因此,宗教既是社会组织的关键,而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组织规范,自然也要依附于宗教信仰。
        二、古希腊自然法的社会基础:希腊共同体
        公元前492—前449年的古希腊反抗波斯侵略的希波战争已经是有了明确的统一意识的各城邦的一次共同抵御外族入侵的行动。[6]古希腊经过克里特—迈锡尼文明和荷马时代之后,到公元前8—前6世纪进入了城邦奴隶制形成的时代,逐步建立了城邦奴隶制的经济政治制度。
        在此之前,希腊社会只是一盘散沙,各自的城邦相互独立,信奉的神也不同,没有共同的信仰,也并没有“希腊人”共同的身份认可,在希波战争以后,希腊各城邦之间开始相互融合,城邦规模的扩大出现了制定人定法的必要,城邦从各自的正义走向统一的正义,制定人定法也矛盾重重,关于何种立法可谓正义讨论激烈。
        公元前5世纪,希腊兴起了一场智者运动,导致哲学和思想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化,哲学开始与宗教相分离,而且希腊古老的、传统的生活方式也受到了彻底的批判。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为权宜和便利而制定,并且可以根据人的意志而更改。同样,人们还否弃了正义概念中的形而上特性,并开始根据人的心理特征或社会利益对其进行分析。[7]
        三、自然法精神在古希腊的滥觞
        1.自然法概念的提出与发展历程
        希腊早期的科学性研究为自然法概念的背景,希腊的思想家们在音乐、天文学和物理科学中发现了普遍的法则,哲学家们也希冀在社会秩序中找到普遍的法则。由是,先苏哲学家们就把统辖宇宙的合理秩序与统辖人类社会的理性秩序联系了起来,[8]他们关于自然法的论述有一种贯通自然与人事的取向。[9]
        如阿那克西曼德认为宇宙是受到法则支配的系统,其中,所有的事物都在动态平衡中存在,这种平衡就可以称为正义;[10]赫拉克利特提出了是普遍理性或者说是逻各斯(logos)统治着整个宇宙,而且认为逻各斯就是法律,“因为所有的人法都是同一个神法滋养而生。”[11]他并不是说上帝支持所有的人法,而是宙斯给了人们取得正义的能力,这可以通过他们创造的法律来实现,他彻底宣称,人法是基于自然的单一理性秩序(也即逻各斯),他与阿那克西曼德都认为自然的秩序与平衡(也就是正义)和人类社会的秩序和平衡是相关的,其中尺度(metrion)起了很重要的连接作用。[12]
        后来,斯多葛学派把自然法(拉丁语lex naturae)理论发展成熟。斯多葛首先使用神圣法(theios nomos)来指称自然法,上帝和自然不能分离。因此,理性秩序或者称自然的永恒理性(logos)不过是上帝的永恒理性。因此神圣的法就是永恒的理性秩序或者是上帝的永恒意志。斯多葛采取了赫拉克利特对于所有市民法和人类行为适用的自然标准的观念,斯多葛强调不成文的神圣法与成文的实在法的区分。神圣法不是成文的指令的汇编,而就是理性本身,是宇宙通古不变的合理秩序,超越于人类的殊相而存在,因此称得上是普遍的。[13]
        四、古希腊自然法背后的价值基础
        自然法的形成和发展背后隐含了古希腊人“神-人”二分的世界观,这是他们突破既有秩序的依据,也是后来高级法出现的一个重要前提。

[14]由于诸神有分庭抗礼之可能,有必要发明一种秩序来确定各神的职守、位阶、纠纷解决机制。所以西方有一套严密的众神体系,诸神各自分司不同的领域,但是这种领域不以地域,而以代表的价值(values)为标准,且这种秩序是外在自然,完全独立于人际关系(权威)而存在的。
        西方人由信仰产生了一种位居人类社会之上的超常理性的世界,这个世界由许多价值判断组成:在荷马时代,超自然主体体现为宙斯及诸神,在斯多葛学派,是永恒不变的理性的自然法,在神学统治的中世纪,这个主体体现为上帝,在古典自然法学时期,这个主体被赋予给社会契约或者自然权利。尽管表现形式各异,但始终没有脱离这种“神-人”二分的世界观的场域。这种二分结构的存在直接表明了,在现实的结构之外存在一个更高层次的值得遵守的秩序,带来的一个直接影响就是,对现有秩序的突破和挑战,也形成了古希腊人的批判精神,成为了西方文明的思想源头。
        参考文献:
        陈儒玉:《希腊罗马时代自然法概念的演变》,台湾大学2014届硕士学位论文,第38页
        黄德启:《中国语境下的“公民不服从”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6届博士学位论文。
        古郎士:《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28页
        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人民出版社2014年1月版,第16页
        注释:
        [1]博登海默:《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4页
        [2]古郎士:《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28页
        [3]同前引,第35页
        [4]同前引,第40页
        [5]同前引,第106页
        [6]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人民出版社2014年1月版,第16页
        [7]博登海默:《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5页
        [8]Hayes,Christine.What's divine about divine law?:early perspective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5,p.55
        [9]陈儒玉:《希腊罗马时代自然法概念的演变》,台湾大学2014届硕士学位论文。
        [10]Raaflaub,K.A.(2000).Influence,Adaptation,and Interaction:Near Eastern and Early Greek Political Thought.The Heirs of Assyria,51-64.(as cited in Hayes,Christine.What's divine about divine law?:early perspective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5)
        [11]Heraclitus,Fragments,DK B114.(as cited in Hayes,Christine.What's divine about divine law?:early perspective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5)
        [12]Hayes,Christine.What's divine about divine law?:early perspective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5,p.56.
        [13]Ibid.Hayes,Christine.2015,p.56.
        [14]黄德启:《中国语境下的“公民不服从”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6届博士学位论文。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