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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由于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地方政府对建筑工程扬尘治理的要求逐年提高,建筑工程成本因而大大增加,本文主要针对这部分费用的工程索赔认定的依据和计算方法做出了讨论。
关键词:扬尘治理 停工令 索赔 工期延误 费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种城市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其中又以雾霾天气最为突出,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治霾措施,扬尘治理费用大增,这对成本粗放型管理的建筑施工行业而言是一大冲击,迫使施工企业想方设法将增加的成本转嫁给建设单位,由此引发承发包双方争议,现就扬尘治理措施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索赔认定与费用计算进行讨论。
1.扬尘治理措施的分类:
根据各种扬尘治理措施出台的先后顺序,大致可分为三类:(1)传统型:指政府管理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已包含的措施,主要包含施工现场地面的硬化,施工场地内易扬尘物料的防止扬尘措施,及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的冲洗设备。(2)近年新增要求:各地为加大治霾力度,从2016年开始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扬尘治理要求,如成都市出台的“治霾十条”,就新增了在施工现场安装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系统,安装喷淋设施,渣土运输车辆全密闭等要求。(3)政府的临时要求:如因重大会议举行政府发布的短期临时停工令,或政府为了控制大气污染要求某个区域所有项目停止渣土运输等。
这三类措施能否索赔?下面进行简要分析。第一类措施实施年限较长,有些措施本来就是环保法的要求,如未按相关规定做好此类措施,就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换句话说这类措施是对所有工程的普遍性要求,是在施工前必须考虑的,也是有惯常的施工方案的,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是可以预见到的,;第二类措施虽然实施年限不长,但也已经经由官方文件公布,有明确的要求,且在已建项目实施过,其实施所需费用不难计算,也是可以预见到的。总的来说,前两类措施都是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可以预见到的措施,其费用理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直接签订合同的包含在合同价中),如合同清单采用定额编制,定额的措施费中也包含了此类措施费用。再来谈谈第三类措施,它与前两类措施最根本的区别是具有偶然性,事先不好估计是否会发生,也不易准确估计持续时间的长短,因此可以认为它是一种不可预见到的措施,在投标报价或签订合同时不好预估费用的多寡,而进行工程索赔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此类费用的方法。
2.不可预见的扬尘治理措施索赔事件的性质:
不同的工程索赔事件具有不同的性质,不同性质的索赔事件又有不同的索赔要求,能够索赔到的内容(工期、费用或利润)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工程索赔事件按性质大致分为以下7类:(1)工程延误索赔;(2)加速施工索赔;(3)工程变更索赔;(4)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终止索赔;(5)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如地质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符);(6)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7)其他索赔,如因汇率、物价、政策等变化引起的索赔。
那么,上述第三类扬尘治理措施索赔的性质应该属于那一类呢?从文字含义我们可以排除前五类,最后两类不易区分,有人认为其属于不可抗力,有人认为其属于政策变化。下面我们就来讨论一下不可抗力事件和政策变化事件的区别。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短期临时停工令为例,此类停工一般都因重大会议召开,地方政府临时通知停工。如成都市在2016年举行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政府要求所有项目停工7天,此前成都市从未发生过类似情况引起的停工,所以此事件在合同签订时是不能预见的,此事件也是不能避免的。那么,是否为不能克服的情况?应该不是。首先,短暂停工(此例仅为7天)在复工后完全可以通过增加工人或加班,加大材料供应量,追回这几天的工作量,达到按期交付的目的。所以,此事件的性质与不可抗力是有区别的,这类事件更接近于重大的商业风险,发生此类事件时承包人通过采取一定的抢工措施仍然可以按期履行合同,只是需要付出超出正常范围的费用,这部分超出正常范围的费用发包人应允许进行索赔,否则就造成了对合同另一方的不公平。
既然我们现在已经明确临时停工令这类扬尘治理措施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属于政策变化引起的索赔,那么,应该如何对它进行认定呢?
3.不可预见的扬尘治理措施索赔的认定:
临时停工令这一类不可预见的扬尘治理措施,实际上属于因第三人(政府)原因造成的违约情况,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6.3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此,不可预见的扬尘治理措施引起的索赔,可以索赔工期和费用这两方面的内容。
4.不可预见的扬尘治理措施索赔的工期延误和费用计算的方法:
索赔是对已经造成损失(工期或费用)的补偿,且损失并非已方原因造成。因此,发包人是否认可承包人的索赔有两个要点:(1)有没有损失?(2)造成损失归咎于谁?下面就短期停工令这类事件谈谈工期和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4.1工期延误:
首先,工期索赔的关键在于只有短期停工令造成的影响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使关键线路上的工期产生了延误,才能认可工期延误索赔。其次,如果确定停工令影响了关键线路上的工期,还要检查此时的关键线路与开工时的关键线路是否一致,在实际工程中,工期往往因为各种因素发生延误,而使非关键线路变成了关键线路。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就必须找出造成之前工期延误的责任方。责任在发包人,则发包人应承担停工令导致的工期延误的全部责任;责任在承包人,则应计算出承包人之前的工期延误时间,如果之前的延误时间已经超出停工的持续时间,那么承包人就应自行承担停工令引起的工期延误,工期不能顺延;如果之前的延误时间小于停工的时间,则工期顺延天数应按停工时间扣除之前延误时间来计算。分析工期是否延误的方法一般有横道图法、单代号网络计划法、双代号网络计划法、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法,建议用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法进行分析,这种方法较为直观,例如上述因承包人延误导致非关键线路变成关键线路的情况,只需检查发布停工令时关键线路上的哪一项工作在原计划中处在非关键线路上,再检查此项工作的在原计划中的自由时差为几日,便可得出承包人之前延误了几日。
4.2费用计算:
索赔费用的组成一般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管理费等。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这三种。实际费用法是按损失项目内容把费用分项相加、汇总得到索赔金额,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相对客观地反映损失,易于被当事人接受。第二种方法常用于多次发生索赔的情况,为简化计算直接重新核算工程总费用,再从该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费用,差值即为索赔金额。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因承包人原因增加的费用,因此不太科学。第三种方法是在总费用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正,只计算索赔事件影响的时段内受到影响的某项工作所受的损失,其余无关的工作则不计入索赔金额中。较之第二种方法更为合理。
因临时停工令造成的费用损失主要是承包人的周转材料、人员和大型机械的窝工损失及部分措施费的增加。费用项目不多,证据比较好找,可采用实际费用法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如下:(1)人员窝工费用:因停工时间不长,工人不能离开现场,必然造成窝工,窝工费用=停工当月工人的工资数额*窝工人数*停工天数。其中,工人的工资数额可用银行的工资单记录作为证据,窝工人数经过监理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确认。(2)周转材料的租赁费: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周转材料用量较大,停工损失较大,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按照市场实际租赁费,列表计算脚手架钢管的长度,扣件的个数,按市场租赁价格计算停工期间的费用;二是按材料摊销公式计算:某部位模板的脚手架在停工期间的损失费=某部位模板中的脚手架钢材在合同中材料费/某部位模板在合同中的施工工期*停工时间。(3)大型机械费的计算:现在不少大型机械如塔吊、施工电梯都是从租赁站租来的,按租赁费计算即可,计算公式为:机械租赁费=每月机械租赁费/每月工作天数*停工时间。(4)工程停工期间的部分措施费如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临时设施场外租赁费等,需要按合同约定或按当地规定执行。
5.结语
在实际工程中,不可预见的扬尘治理措施的索赔往往因为缺少政府发布的书面通知文件,停工令前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难度大等原因不易认定,又因停工期间现场工人人数、现场周转材料数量发包人未确认等原因不易计算费用,措施费等间接费用与停工事件的相关性不易证明,从而很难对其进行认定和计算。但类似不可预见的扬尘治理措施一旦发生,必然会产生工期或费用损失,因此,发承包双方都应在招投标时考虑到这方面的风险因素,或可把此类措施费用单独列项,在合同签订时协商好费用计算的内容和方法。若合同未明确,则本文所分析归纳的方法可为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起到参考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3] 全国造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建设工程计价》(2017版)
[4]《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7】5号文
[5] 成都市人民政府www.chengdu.gov.cn.《实施“成都治霾十条”推进铁腕治霾工作方案》,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