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我国目前有限的司法资源和不断增加的刑事案件数量之间矛盾明显,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能够有效地缓解这一矛盾。本文主要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结合当前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从而在兼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同时缓解这一矛盾。
关键词:繁简分流;公平;效率
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事实各不相同,但司法工作人员所要进行的各项程序是一定的,这就容易导致许多简单的案件要花费同样的时间来进行一些本可以简化的程序,使得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降低。这里的简单是指符合犯罪嫌疑人认罪无异议、案件事实证据清楚、对使用较为快速或简单的审理程序也无异议等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会更好地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一、繁简分流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1、优化司法资源,兼顾公平效率
随着社会矛盾不断增加,刑事案件也越来越多,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承受的社会压力不断增加。而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适用相同的程序则会使得简单案件的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及诉讼时间,并对国家的司法资源造成一种浪费。同时也将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产生一定的冲击。
通过繁简分流,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区分开来,分别适用不同程序进行审理,使得简单案件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配置合理的司法资源,尽快得到解决,不仅可以节约司法机关及当事人的时间及诉讼成本,也可以提高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效率,使司法机关能够分配更多的资源去处理重大、复杂案件,缓解司法机关的诉讼压力。
实行繁简分流能够在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之间建立一种平衡,将司法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比较繁琐复杂的案件配置较多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追求和实现司法公正;案情简单,事实证据清楚的案件,配置较少的司法资源来实现司法效率。
2、一定程度解决“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
社会矛盾增加,刑事案件频发,由于人数有限,“案多人少”的矛盾已经非常突出,与此同时,工作强度过大占主要原因而导致的法院系统人才流失严重,人才招录困难的问题也加剧了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的困境。长此以往案件审理质量和司法公信力便会面临严重威胁。所以,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便成为各级法院都需要思考的问题。而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困境。
不同案件需要的司法资源是不同的。如果平均分配办案资源,表面上看不同案件受到了平等待遇,但可能会导致实质不公。繁简分流使得刑事案件被划分为复杂和简单两种,针对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该繁则繁,当简则简,能够有效地破解“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
二、当前实践中繁简分流存在的问题
自1996 年刑事诉讼法设置简易程序开始,刑事审判已经开始进行繁简分流的制度改革。但是目前为止,我国的繁简分流制度仍旧存在一些问题急需解决。
1、划分标准不统一
实施繁简分流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便是如何区分案件是简单案件还是复杂案件,这会直接影响到繁简分流制度的具体落实。当前对刑事案件简单与复杂的划分并没有一个十分具体的标准,检察院在立案时会对案件的繁简进行判断、分类,由于立案审查往往是表面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表面简单实为复杂的案件,这就对后续的司法程序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影响司法效率,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对司法公正也会造成影响。
2、司法机关难以协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而实践中,公检法机关在案件的繁简分流中没有统一规定,对案件的繁简标准认定不一,在案件交接时便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使得两机关在交接时对同一案件划分意见不同,从而影响办案效率。
3、实施范围窄
目前,繁简分流实践中以公诉环节为主要着力点,注重在审判过程中将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进行区别审理,适用不同的程序和规则,这无法发挥全流程配合的机制优势。目前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主要表现便是在审判时适用的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我们所说的公检法协调配合,在这里很难看出,毕竟在审判阶段,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工作在移交检察院时基本已经结束。而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不应只是在检察院和法院的相关工作中进行繁简分流,而使公安机关的工作没有任何改变。所以在实施繁简分流时,应当是公检法各机关的工作都贯彻繁简分流,而不应当只着重在公诉环节。
三、繁简分流制度的完善
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适用道路上仍有许多的难题急需解决,在完善诉讼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方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繁简分流制度的完善。
1、统一案件划分标准
许多刑事案件在立案阶段很难区分属于复杂案件还是简单案件,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复杂程度的判断都是根据侦查之后的具体情况进行辨别的。所以,在案件侦查结束之前,并不能非常正确的判断。故而笔者认为在案件的侦查结束后对其进行繁简分流较为妥当。此时,案件的重要事实和证据均已清楚,能够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判断。
在对案件进行繁简判断时,同一地区的公检法机关应尽量统一标准,根据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犯罪事实情节、可能判处的刑法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程度来进行区分。
2、公检法协调配合
公检法在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实践中都有自己职责所在,在处理某一案件时要分工合作,共同追求案件的公平与效率。这就要求公检法机关之间应当统一繁简分流的标准,避免出现因繁简分流错误造成案件进度缓慢,工作效率降低的情况。公检法之间应当及时沟通,确定统一的繁简分流标准,正确判断案件的繁简程度,适用不同的程序及规则进行审理,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移交案件,以确保后续机关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自己职责内的案件进度安排。
3、缩短诉讼期限
繁简分流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追求效率,做到兼顾公平公正与司法效率。而诉讼期限的长短会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的效率。对于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无异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较简易程序进一步缩短时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应当缩短诉讼期限,及时进行判决和法律文书的送达。这样不仅更加利于提高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效率,而且有利于最烦的再社会化,防止羁押时间过长产生的交叉感染。
总体来说,实施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最大的优点在于它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我国目前“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使得司法机关在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能够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有效解决问题。但是繁简分流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也表明,我国在进行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过程中,可以进一步优化的地方还有许多,所以,解决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过程中出现的各项问题也应当成为刑事诉讼改革中的一项较为重要的课题。
参考文献:
[1]沈德咏.严格司法与诉讼制度改革[M].北京:法律 出版社,2017.
[2]肖雯雯.人民法院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设研究[J].中国审判,2016(11).
[3]李卫红.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 以刑事和解案件为研究对象[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2).
[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16.
[5]滕威.繁简分流的价值基础及其制度构建[J].中国视窗,2017(1)
[6]徐阳,杨明,张云鹏.刑事诉讼程序的理想建构与操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作者简介:
胡晓丽(1996-),女,汉族,山东青岛人,西北政法大学2019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