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水行政执法职能促进水资源管理探讨

发表时间:2021/6/10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6期   作者:买买提明•阿塔吾拉
[导读]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在生产生活中的用水需求越来越大,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衡为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用水带来了困难,强化水行政执法能够保障水资源的管理效率,满足人民用水需求。
        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水管总站  新疆伽师县  844300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在生产生活中的用水需求越来越大,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衡为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用水带来了困难,强化水行政执法能够保障水资源的管理效率,满足人民用水需求。本文主要对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如何加强水资源管理提出策略。
        关键词:水资源;行政执法;管理
        引言
        近年来,政府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在水资源管理上抓紧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通过与公安系统的合作,对违法违规的用水行为进行了惩处。水行政执法是加强水资源管理的关键,根本目的是为了纠正水资源利用中出现的错误行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一、我国水行政执法的现状
        在进行水行政执法以来,我国在水资源管理上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首先在法治宣传上,通过世界水日、中国水日等向民众进行水法的科普,通过多样化宣传手段,加强及群众对相关法律的了解与认同,水行政执法人员以身作则,在执法的过程中积极加强责任落实,确保了法律的有效实施。近年来我国逐渐完善了水事的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在水利工程建设、水污染治理上都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政府逐渐加强了执法监队伍的建设,在水事执法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组织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水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有关执法部门通过理念的转变,逐渐建立起完善的执法机制,通过各级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在执法的过程中增强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通过事先的提示、规劝手段,降低了矛盾出现的风险,提高水行政执法的效率[1]。
        二、当前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水事法律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冲突
        在过去的水事行政执法过程中,进行强制执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其他水资源管理相关法律,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通常与地方管理规范进行结合。国家颁布《行政强制法》后,对法律的强制执行有了明确法律规定,需要严格依据相关管理条例在法律程序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强制执法,地方性法规并不能为水行政执法时提供强制执法的权力。在水行政执法的工程中进行强制执法需要执法部门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一些相关行政法规与《行政强制法》产生了冲突,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阻碍。同时,《行政强制法》中规定强制执法只能由具有强制执法权的部门进行,例如检察院、法院等,水政监察机构作为《水法》执行的主体机构,不具备一些强制执法的权力,例如违规水利设施的强制拆除等,降低了水行政执法的效率。
        (二)水行政处罚量裁不当的问题
        在进行水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受到地域水资源特点的限制,需要经过专业的考虑,才能保证处罚量裁的合理,水事违法行为的处罚量裁需要根据违法事件的性质、程度进行判断,对执法人员的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当前对于水事的行政处罚裁量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执行的过程中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由于水事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广泛,具有复杂性对于水资源的管理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进行规范,其中政府水行政规章和地方水法规就有800余件,为了提高执法的效率,为相关执法部门提供了一定的自由量裁权,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惩处措施的量裁主要由执法人员负责,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和个人判断能力对惩处量裁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2]。
        另外在执法的过程中,需要将相关法律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一味依据法律条文,也要考虑到法律条文的适用性,适当做出调整。例如在个人违法行为和企业违法行为中由于二者具有经济水平之间的差距,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避免执法的不合理。


        (三)集体讨论程序的执行不到位
        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做出了行政机关执法前需进行集体讨论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都有体现,制定集体讨论的规定最初目的是为了加强在重大违法事件中实行惩处措施的民主性,保证决策的正确性,然而由于对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违法情节严重性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在实际实行的过程中很难进行判断,导致集体讨论的适用性不明确。
        在实行集体讨论的过程中,相关机构的管理人员未必能够对集体讨论环节引起重视,导致集体讨论只是完成规定流程,实际上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程序启动不及时的问题,导致了后续工作受到影响。当前的集体讨论程序通常被误认为是内部程序,在执行的过程中缺乏行政相对人的参与,但是集体讨论环节与相对人的权利息息相关,视为内部程序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讨论成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提高水行政执法效率的措施
        (一)完善水行政强制措施
        在完善水行政强制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中不合理、存在冲突的规定进行修改,需要以《行政强制法》为主,对产生矛盾的法规进行清理,并且规范地方性行政法规,对设置相关法规的资格进行严格约束。
        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后可以确定水行政执法机关的强制执法权力,这一过程可以通过在建制上将水行政执法部门纳入强制执法机构或者在法律规定上为水行政执法部门赋予强制执法权。
        为了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可以在执法程序上进行完善,通常在执法机关不具备强制执法权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代履行,能够通过间接的方式实现强制执法,确保法律的落实,因此通过完善代履行法律同样可以保障强制执法制度的实行。
        (二)对行政处罚量裁进行明确规定
        为行政执法机构赋予自由裁量权加大了处罚量裁的不确定性,因此为了在处罚量裁的工程中应对量裁进行详细的规定,通过制定详细的规定,可以避免在进行量裁的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的主观性,导致最终实施的行政处罚不合理。在进行行政处罚量裁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社会监督的形式确保惩罚量裁的公正性,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现有制度的审查,对管理规范中模糊的规定进行修改,确保行政惩处量裁有明确、完善的规范标准,才能对水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产生良好约束作用[3]。
        (三)加强集体讨论制度的落实
        为了解决当前集体讨论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法律完善上入手,当前对于重大违法事件的界定并不明确,需要在法律上进行规范,为执法人员的判断提供一个标准。对于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违法行为可以从性质和情节严重性上进行规定,例如是故意还是无意导致的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是否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另外为了保证重大违法事件集体讨论制度能够依法实行,需要从法律上进行严格规范,加强对执法机构的管理,通过立法的形式使集体讨论制具有一定强制性,并且设置监督管理机构,对是否依法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结果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普法的形式,加强执法人员对法律的了解和认识,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执法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充分发挥行政负责人管理集体讨论制度在水资源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在水行政执法上已经取得了中的大的成效,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为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然而在法律的实行过程中,由于水资源管理具有复杂性,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执法人员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改进,确保水行政执法有明确合理的法律支持,提高水资源管理效率,推动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伟珂.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立法:现状、趋势与框架[J].公安学研究,2020,3(06):24-45+122.
        [2]郭孟卓.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切实强化水资源的刚性约束[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20,45(06):28-30.
        [3]周强成.水文水资源防洪问题及环境保护分析[J].河南科技,2020,39 (35):15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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