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管理体制下水行政执法的主体、范围和形式研究

发表时间:2021/6/10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6期   作者:阿布力米提•斯拉木
[导读]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于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水资源的需求也日益提高,但是众所周知,全球范围内的水资源一直呈现紧缺的状态,为了满足供应需求,必然要强化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水管总站  新疆伽师县  844300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于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水资源的需求也日益提高,但是众所周知,全球范围内的水资源一直呈现紧缺的状态,为了满足供应需求,必然要强化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基于此,笔者针对于水务管理体制下水行政执法的主体、范围和形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此为相关学者以及从业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水务管理体制;水行政执法;主体;范围;形式
        引言
        水务管理体制就是统一管理水资源各个方面的制度。水务管理局是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持水资源供需平衡以及防洪的执行机构。水务管理体制摒弃以往传统观念,以此对水行政执法的主体、水执政执法的范围、水执政执法的形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想要更好的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就要明确水务管理体制下,水行政执法主体、范围和形式的变化。本文将从水行政执法主体、水行政执法范围、水行政执法形式、健全符合水务管理体制要求的相关法规体系四大方面来进行深入剖析。
        一、水行政执法主体
        在还没有贯彻落实水务管理体制之前,以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面临许多无法处理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规划为四点,一是供需平衡这件事情没有专门的人进行负责,从而无法确保水源的总量和质量,不能进行有效的节约用水,进而难以提高防洪工作的效率;二是如若其中的事情涉及的部门不止一个,就会大大提高管理水资源的难度系数,从而无法建立符合现代化水资源的制度;三相关管理法规建立的时候无法达到真正统一的地步;四生态环境问题不能展开统一的考虑,污染问题也得不到控制[1]。
        从某种角度来说,水行政执法主体与水行政行为主体,二者的含义大同小异。所以,只要我们弄清楚水行政行为主体,便可以很好的掌握和理解水行政执法主体。水行政行为主体就是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理论基础,行政管理相关水资源的活动,并且针对于水资源违法违规事件展开依法处理的部门。在我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明确说明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就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但是所规定的执法对象涉及的部门较多,所以水利局的行政执法主体与水务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主体并不一致。早先的水利局组建而成的现在的水务局,水务局的主要工作内容是统一管理水资源,所以水务局的执法主体也可以称之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些工作人员针对执法主体这一层面的认识较为模糊,在实行水务管理体制之前,如若在展开技术审批供排水工作时,执法主体便是建设主管部门,而在实行水务管理体制之后,执法主体便是水务局;在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起草的时候,部分工作人员还没有意识到水务管理体制的地位,仍然侧重于建设主管部门。还有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排水规定进行起草的过程中,往往把相关主管部门称之为排水主管部门,这样的称呼虽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错误,但是在没有实行水务管理体制之前,大家会普遍认为建设主管部门便是所指的排水主管部门。为了防止不必要的误解,在起草相关制度的时候,应当把排水主管部门统一称之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水行政执法范围
        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是水务管理体制所管辖的范围,这其中便涉及到多种职能,例如:生态保护、水环境、处理污水、回收污水、节约水资源、排水、供水、城市防洪、建设水源地等。


相比较于水利管理体制来说,水务管理体制与它有一定的区别,就是水务管理体制的管理职能更多于水利管理体制,但是在对水务管理体制展开观察落实的过程中,不能随意朝水利部门转移些其他部门的职能,而是要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中,要从以往的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此过程中,要坚守四个理念:一积极转变职能,对服务领域进行扩展,从而使工作以相关法律为前提,更侧重于服务、组织、协调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理念;二建立资源水利的理念;三相关政府和企业要明确自身工作职能,划分界限;四挣脱部门效益的管控。
        水务管理局相较于之前,职能发生了一些变化,在水务管理体制之下,相较于水利管理体制来说,水行政执法范围扩展了许多,在原有执法范围的基础之上,包括:河道管理、水域和水工程管理、防汛与水文设施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监督等、又增加了一些新职能,包括:城市排水、城市供水、城市防洪等。虽然面对以往的职能,水行政执法相关工作人员比较熟悉,但是为了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还要对执法力度进行进一步的强化。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工作力度。在水务管理体制下,新增加的业务,相关人员要展开规范管理,从而尽快的融合和熟悉新执法业务[2]。
        三、水行政执法形式
        现如今,我国强化了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其中,更加侧重于城市执法,许多城市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工作,积极建立了城市管理执法机构。但是由于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涉及的执法范围主要在水资源的领域上,要求的专业能力较高,为此水务执法还是要让水务局独立进行执法,不要让城市执法局来负责此项工作。因为在水务管理体制下,水务局的职能范围扩大了,所以要对水政检查执法机构进行强化,展开一系列的监督工作,包括:水土保持、负责河道水域、供水、排水、水质监管、城市防洪等。不仅如此,为了跟随时代的潮流,满足现代化的需要,还要加快现代化行政管理的步伐,从而规范管理执法队伍,进而建立水政检查执法良好的形象,提高在社会上的公信力。
        四、健全符合水务管理体制要求的相关法规体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虽然强调了统一管理水资源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内容,但是与此同时在管理水资源的问题上,还提到了其他部门,这便使水行政主管部门想要统一管理水资源的工作难以真正开展,具体来说,我国统一管理的水资源相关法律体系有待健全。第一在水务管理体制下,想要切实满足于水行政执法的需要,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为此要对统一管理水资源的相关法律进行强化,贯彻落实水务管理体制,统一管理水资源,要明确和清楚水行政执法主体、范围以及形式,从而健全水行政执法的相关法规;第二随着水务局职能范围的扩展,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当不断健全,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也没有明确环保部门与水务部门之间的分工,针对于此,要根据具体需要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展开完善和修改;第三为了切实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要相应的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目前情况,进行修改和统一管理[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使用水管理职能中,统一管理水资源一直都是其工作内容的核心。在全世界,水务管理体制渐渐成为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在水务管理体制下,最大程度的提高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是国家和政府要注重的重点。要全面熟悉和掌握水务管理体制下水行政执法的主体、范围和形式,区别于以往的水行政执法业务职能,从而建立健全符合水务管理体制要求的相关法规体系,进而造福于民,造福于社会。
        参考文献
        [1]潘利业,李淼,乔根平.利用单兵系统提升水行政执法巡查能力的实践和思考[J].水利发展研究,2020,20(8):11-14,43.
        [2]苏启满.安徽省水行政执法工作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J].水利发展研究,2020,20(12):55-59.
        [3]冯平.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处罚程序探究[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20(25):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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