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改革的不足及建议——基于公平与效率视角

发表时间:2021/6/10   来源:《探索科学》2021年4月   作者:尹舒婕、李洋林
[导读] 个人所得税作为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中在个人方面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手段,对于促进国民收入分配的公平与效率有重大意义。本文主要基于公平与效率的视角,探究了我国2018年新个税改革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关建议,最后针对新个税改革进行了拓展思考。

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尹舒婕、李洋林    410000

摘要:个人所得税作为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中在个人方面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手段,对于促进国民收入分配的公平与效率有重大意义。本文主要基于公平与效率的视角,探究了我国2018年新个税改革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关建议,最后针对新个税改革进行了拓展思考。
关键词:公平与效率、新个税改革、不足、建议
        一、新个税改革在公平与效率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
        1、基本减除费用实行全国统一起点,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虽然基本减除费用从个税改革初期的800元/月提升至3500元/月,再提升至此次新个税改革后的5000元/月,一定程度上是考虑到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发展的因素,但是3500/月的基本减除费用一直持续了7年(2011年至2018年)未更改过,此次新个税改革也仅仅只是提高了征税起点,依旧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人均消费水平、人们的收入来源更多元化等动态因素,并作出相应的动态变化,使得个人所得税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作用弱化,从而使得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减弱,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此外,基本减除费用实行全国统一起点,各档税率也均是全国统一,没有考虑到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而造成的国民收入之间的差异,比如北上广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均收入就远远高于新疆、西藏等边远地区的人均收入。对于不同收入水平地区的收入征收同样起点的个人所得税和使用同样档位的税率,个人所得税对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和调节作用弱化,使得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减弱,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2、个人纳税申报的难度较大,易产生偷漏税行为,征税效率不高
        首先,我国税收的宣传力度不强且宣传效果不佳,各项纳税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使得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偷漏税现象较多,某明星甚至逃税8亿。在纳税人不了解纳税主体、纳税监管不完善的前提下,让纳税人进行自主纳税申报,更易产生偷漏税问题。其次,新个税改革对于年终奖的纳税作了新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某些取得高年终奖的纳税人来说,可能会减弱年终奖的激励作用,甚至导致纳税人的税负增加从而使得他们为了避税而进行收入转移,增加了涉税风险。此外,新个税改革中个人申报方式为预缴,可能使得企业为了减少税负而虚报员工工资,使得企业的涉税风险增加。个人申报纳税的方式,在目前我国尚未完善的税收征管体制下,可能会增加偷漏税风险,易使征税缺乏公平与效率。
        3、税基狭窄,不利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国际经合组织各国在2007至2016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政府税收总额的平均比重处于23%~26%,日本、韩国的平均比重也处于14%~20%。而我国2007年至201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政府税收总额的比重仅处于5%~8%,远低于国际水平,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过窄。新个税改革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较之前的个税制度提升了一定的公平与效率。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劳动性收入(包含工资收入和经营净收入)占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由2013年的75.6%逐年下降至2018年的73.2%;而非劳动性收入(包含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由2013年的24.3%逐年上升至2018年的26.7%。这种趋势表明我国国民收入的来源越来越广泛,而新个税改革下的4项税基依然较窄,狭窄的税基可能会进一步拉大国民收入差距。例如,甲、乙两人拥有相同年收入,甲的年收入主要来源是工资,乙的年收入中涵盖了工资、投资收入如买卖股票、房地产收入等多样化的收入,在新个税改革制度下,甲、乙两人缴纳的税收显然是甲多于乙,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职能弱化,使得财政的收入职能减弱,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4、监管机制不完善且缺乏效率
        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尤其是监管机制不完善,某明星偷漏税高达8亿元之后才被查处,也仅仅只被处以罚款,背后所暴露的是法律和监管的不完善。同时,我国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个人纳税档案等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公民各类信息在各部门之间并不流通,导致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所得信息无法完全掌握,监管效率低下。这就可能使得部分高收入群体采用某些办法比如聘请专业税务师或者成立钱包公司,像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安迪帮监狱中的官员避税那样,让高收入群体的部分财产免于征税。
        二、关于新个税改革的优化建议
        1、对基本减除费用实行地区差别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促进社会公平
        一方面,对于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不同的地区,以某个指标为基准如CPI为基准设置不同的个税起征点,考虑到各方面的操作问题,可3年调整一次个税起征点,尽量保证个税在起征点方面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另一方面,考虑通货膨胀、人均消费水平等动态因素,可以每3年调整一次各档的具体税率,如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变动比例相应调整各档的具体税率,使个税在税率方面尽量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2、加宽税基,向综合所得计税靠拢,促进社会公平
        随着我国国民收入的来源越来越广泛,综合所得计税的4项远不能涵盖国民收入的主要部分。由于国民收入来源广泛,正向扩大税基存在困难,可以考虑反向扩大税基,即列出不在综合所得计税范围的项目,其他收入全部列入综合所得计税范围,这样能够有效扩大税基,同时使纳税人的多元化收入、隐形收入和福利得到有效控制,也可以促进个税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使得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进一步发挥作用,促进社会公平。
        3、注意税收效率原则,控制个税负担
        由于个人的福利是由个人的偏好和效用函数决定的,一旦税收影响到了个人的偏好和效用,个人的福利就会受到影响,给个人带来超额负担,可能会产生避税想法,从而影响征税效率。与多数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最高边际税率45%的比重相对较高,对于适用该税率的高收入者来说,可能会打击他们的收入积极性,引发税收对劳动力供给的替代效应,使得纳税人选择增加闲暇而减少工作,
        4、完善个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纳税的宣传教育
        我国应加大对于纳税的宣传教育力度,完善个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有偷漏税历史的人建立黑名单制度或者进行专门的批评教育,让失信者充分知晓纳税的重要性。纳税人对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的充分知情与参与,有利于构建社会的诚信纳税氛围,提高征税效率,有利于财政收入分配职能的进一步发挥,促进社会公平。
        三、总结
        国民收入分配的公平与效率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个人所得税作为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在个人角度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对于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有重要影响。新个税改革的推行,改善了个税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优化了个税结构,对于国民收入分配的效率与公平有积极影响。可是由于我国国情及多种原因,新个税改革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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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欣.对新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探讨[A].税务前沿.2020,24-26
[4]黄姝婷.新个税改革下个税趋势分析[A].经济与法.2020,161-162
[5]杨聪聪.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发展趋势分析[A].经济与法.2019,171-172
[6]武晓芬.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及其完善对策——基于实现税收公平的视角[A].税务与经济.2019,83-85
作者简介:尹舒婕(2000年10月12日),民族:汉,性别:女,籍贯:江苏省苏州市,学历:大学本科,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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