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误杀》主要角色的定罪量刑

发表时间:2021/6/10   来源:《教育研究》2021年6月   作者:彭勇
[导读] 《误杀》作为一部广受赞誉的国产悬疑电影, 背后隐藏着关乎社会、法律、亲情等深层涵义,为观众呈现了罪与法、情与理、道德与法律的纠葛,充满着对人性的思考与法律的反思。影片中人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值得我们去认真探究。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陕西西安)   彭勇  710000 

摘要:《误杀》作为一部广受赞誉的国产悬疑电影, 背后隐藏着关乎社会、法律、亲情等深层涵义,为观众呈现了罪与法、情与理、道德与法律的纠葛,充满着对人性的思考与法律的反思。影片中人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值得我们去认真探究。
关键词:误杀  误判  定罪
        2019年年终岁尾,一部《误杀》的上映掀起了一波观影热潮,电影翻拍自印度电影《误杀瞒天记》,电影主要讲述了主角李维杰大女儿被警察局长儿子强暴,因反抗误杀对方,为保护家人,李维杰巧妙利用时间与空间的交错缝隙,掩盖证据,逃避刑罚的故事。电影虽是翻拍,但画面制作精良,人物鲜活生动,情节跌宕起伏,叙事节奏紧张。电影故事背景发生在外国,但是我们不妨以我国法律的视角来分析其主要角色的定罪问题。
        一、“窝藏、包庇罪”还是“伪证罪”?
        平凡父亲李维杰一直生活在社会底层,目睹了警察的贪污腐败、吃拿卡要,饱受当权者的欺凌。所以当他知道妻子和女儿误杀警察局长的儿子后,他第一想法不是去报警,因为他知道他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得不到公平的审判,反而会将家人投入无尽的深渊。为保护家人,他利用自己多年从电影中学到的反侦察手段,企图漫天过海,意图逃脱法律制裁,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对象要求是“犯罪的人”,虽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此处的“犯罪的人”应做扩大解释,包含暂时没有被司法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但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被公安、司法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成为侦察、起诉对象的人,属于“犯罪的人”。因此大女儿李平平和母亲阿玉虽未经审判,但应属于这里“犯罪的人”,所以李维杰作假口供掩盖罪行和最后自己冒充犯罪的人投案自首的行为都触犯该罪。但因其作为近亲属,缺乏期待可能性,在量刑时应当从宽处罚。李维杰清理犯罪现场,丢弃受害人素察的跑车和手机,并与家人串通供词,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该罪共有4种正犯行为:①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②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的;③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④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很明显,李维杰的行为符合①②④种行为的构成要件,成立该罪。李维杰通过巧妙转换时间和空间,让同事、售票员、饭店老板产生记忆上的错误,在不知不觉中为其做了伪证,有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的嫌疑,但由于该罪要求行为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李维杰在主体身份上不符合该要求,因此不构成该罪。因此,李维杰应当构成窝藏、包庇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应该数罪并罚。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正当防卫”?
        李平平在参加学校夏令营时被素察奸污,而后素察以视频为要挟,强迫平平与之发生性关系。母女二人在与素察的搏斗中,不慎将其打晕,而后埋入棺材,导致其窒息死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将母女两人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素察意图强奸平平,母女出于防卫,不慎将其打晕。虽然母女二人的行为从形式上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应当评价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4个:①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②时机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具有现实的紧迫性。③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④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电影来看,两人是在阻止素察的强奸行为时,情况紧急下,不慎将侵害人打晕,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第二阶段是母女误以为将素察打死(其实打晕),而将其埋入坟墓,导致其窒息死亡。两人在将素察打晕后,已经制止了不法侵害的进行,如果此时报警,应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两人在慌乱中做出了错误的选择,误将活人当死人装入棺材活埋。两人的行为应当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因为素察在被打晕的那一刻,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不再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两人的行为也不应当再被评价为正当防卫。虽然两人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但是先前的击打行为导致他们负有救助受害人的义务。他们作为理性谨慎的正常人,应该采取听心跳、测脉搏的方式来判断素察的身体状况,及时将伤者送医救治,同时他们也应该预见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性,明白活人埋入坟墓是有可能导致其死亡的。事实证明,也正是他们的埋“尸”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素猜的死亡,二者具有因果联系。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大女儿李平平和母亲阿玉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滥用职权罪”还是“徇私枉法罪”?
        拉韫作为警察局长,她行事果敢、心思缜密、业务精湛,平生破了无数大案要案,也正是她对儿子的溺爱,将她推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在通过正常侦察无法取得突破时,她失去了理智,没有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多次传唤李维杰一家人,并强行搜查其家,造成其家庭财产的重大损失,涉嫌违反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4种:①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②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③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任意放弃职权;④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警察局长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为主体上,她的身份是符合的,她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不履行法定程序就随意搜查私人住宅,羁押、询问嫌疑人,甚至开棺寻找尸体,激化社会矛盾,导致骚乱的发生,符合第①②项的情形。在得知儿子打伤同学眼睛时,她指示下属拉韫找到受害人家属,意图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使儿子逃避刑事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拉韫作为侦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明知儿子打伤同学眼睛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采取金钱贿买的方式,使有罪的人因故意包庇而不受到刑事追诉。在审讯过程中,拉韫指使手下桑坤殴打李维杰,意图屈打成招,逼取口供。其行为涉嫌违反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拉韫经过缜密的思考和复盘认定李维杰就是幕后凶手,但是苦于没有证据,他最终决定采取暴力的方式对李维杰一家人严刑拷打。但是殊不知李维杰早已演练过多次,不仅没有得到需要的口供,反而在开棺的过程中,引发群众和警察的激烈冲突,导致局面不可收拾,自己也黯然“下课”。综上,警察局长拉韫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刑讯逼供罪,应当数罪并罚。
        影片采用蒙太奇的表现手法为观众带来了视觉的巨大冲击,也送上的一道普法教育的“大餐”。故事结局,李维杰一家人在内心的谴责下,最终去警察局投案自首,也昭示了再聪明的犯罪份子也逃不脱法律的制裁,纵使凭借智商逃得了一时,也逃不了一世。与其日日接受内心的拷问,不如走上救赎之路,接受法律的制裁,换取心灵的宁静。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颁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做了清晰明确的规定,为旗帜鲜明保护正当防卫者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提供了有利支撑。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可喜地看到“昆山龙哥案”“涞源反杀案”等一大批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得到公共的判决,也向人民传递着“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试想,如果《误杀》的情节发生在我国,主角们定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判决,也不至导致加害人、受害人和社会三输的局面,细细回味,不禁令人唏嘘。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法制出版社,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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