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的法律保障

发表时间:2021/6/11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5期   作者:杨妍
[导读] 摘要: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项目建设完成后不可避免的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如未采取有效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严重时会造成环境污染。
        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510000
        摘要: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项目建设完成后不可避免的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如未采取有效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严重时会造成环境污染。为进一步论证项目选址合理性,探讨项目建成后对周边公众生活及工作环境的影响,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尤为重要。论文结合当下我国司法程序与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通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法律保障进行系统分析与研究,对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相应的优化对策与解决方案。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法律保障;
        引言
        近年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问题逐渐得到更多关注与重视,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关乎周边居民生活的稳定性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性。因此,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应该运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也保护了周边生态环境。通过公众参与对其项目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是民主决策的一次重要体现,结合我国相关法律体系与优化民主司法程序,为以后我国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与环境保护奠定有力的基础保障。
        一、环境影响评价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让公众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开始重视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因此使得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有了有效结合,进而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存在的问题
        2.1公众知情权保障不足
        公众的知情权是影响公众参与有效性至关重要的因素。在实践中,由于管理部门、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及相关法规法规限定等诸多因素,公众在获取建设项目信息时存在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等问题,一些建设单位避重就轻,在公布信息时只是简单地介绍了工程的基本内容、技术指标和拟建设规模,而公众最为关心的核心信息——拟建项目带来的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则未能准确地向公众传递,在整个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过程中公众的知情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一些项目在公众参与程序过程中依然奉行精英主义、官僚模式,不太尊重公众权利,隔离、忽视了公众的参与权。对那些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可能给当地引发高污染风险的项目,为了项目的上马,部分项目存在简化或未及时完善环评程序,忽略民众意愿,结果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甚至引发公共危机。
        2.2公众选择缺乏代表性
        由于被征求意见公众的选择没有明确界定,实施者希望项目开工投产,所以可能会征求特定的人群的意见,遗漏了某些受影响较大的群体,原则上讲他们的参与权应受到更大的重视,但其利益的表达将淹没在更大范畴的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中。由于公众的环保意识、思想文化素质、法治观念等背景存在差异,某些建设单位在选择参与对象时没有进行综合考虑,不注重参与对象的代表性,使得建设项目对环境的真实影响不能反馈,影响了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和有效性。
        2.3公众参与形式偏倚
        从理论上讲,我国可以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过程中通过公众参与来弥补专家政治在民主正当性的不足,以此实现环境决策民主化的立法旨意。但是,我国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程序的设计却或多或少地忽视了这一旨意。实践中,公众参与形式选择上有用专家论证会和座谈会替代听证会的倾向,偏倚专家参与和非正式参与的形式。


        三、现阶段环评重塑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行政程序规则
        3.1应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阶段的公众参与
        首先,必须认识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阶段的重要性与现实性。审批阶段是建设项目能否确立实施的关键时期,因此,将公众利益以制度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尤为重要。在我国法律保障体系中对公众利益有其明确的规定与释权,只有将公众利益实现制度化才能更有力的保证其合法性与实用性。制度化的确立可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中的具体规定,对公众参与的必要性与作用性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与定位。其次,应该实现公众程序性环境权的实质需求。公众程序应该具有公正性与公平性,公众参与时通过公众程序来完成,公众程序更是我国法律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现阶段,随着我国法治机制的不断完善,公众程序性环境权已经成为当下较为先进的司法流程与规定。法律权利的衡量标准是判定的是非曲直,因此,加强实践公众程序性环境权的实质需求是其公众参与的重要前提与基础。
        3.2加大环境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公众对于环境意识的缺乏不仅是因为法律的不完善,还在于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对环境保护教育宣传的力度不够。为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有效性,就需要国家或者相关部门加强环境教育,加大环境保护宣传,从耳濡目染的角度来影响公众的环境意识。另外,政府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鼓励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科学化地对公众的环境知识进行教育,让公众在认识到环境现状的同时,引发对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监督力度,最后促进公众参与意识。
        3.3提高实施者的综合素质
        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环保法规,专业知识的学习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部分的实施和编写的重视。提高对环境影响因子的识别能力、对环境背景信息的反映能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人员要能站在一个中立、公正的角度,对公众提出的反对意见和理由,对照环保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规,结合本项目的环境影响、环境风险、产业政策、选址合理性、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分析其是否合理和合法,并说明对其采纳或不采纳的依据,以提高公众参与的效力。
        3.4完善有关公众参与的技术规范
        现行环评中公众参与存在的一些技术问题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来解决,从技术规范上保证公众参与。在实施办法或细则中将原则性条文具体化,对公众参与作出具体的、可操作的技术规定,完善公众参与程序。明确不同类型项目中公众的主体范围、公众的样本数量的确定方法,规定公众参与的原则、方法、内容、要求和具体程序,确定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方式的操作过程。这样不仅可以使公众参与在实施过程中做到有章可循,也可以减少公众参与工作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对整个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促进了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不断发展完善。但是,从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来看,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还只是单方、被动的参与,并没有积极、主动参与建设项目环评工作中来。希望通过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公众参与的不断完善,能使公众积极、主动的参与到环评工作中来,与建设单位以及环保工作者等形成互动,不断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共同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长效。
        参考文献
        [1]孟惠萍,牛志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延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30(02):78-81+85.
        [2]白雁斌,马志成,温玉彪.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8(10):181-183.
        [3]郑春宏,沈林玲,陶书峰.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对策[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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