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问题探讨

发表时间:2021/6/11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6期   作者:李光西
[导读] 摘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问题主要是以政府组织总登记形式为主,按照国家政府规定要求开展科学、合理的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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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问题主要是以政府组织总登记形式为主,按照国家政府规定要求开展科学、合理的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从当前的情况来看,通过确权登记发证,农民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基本上可以获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还可以解决以往土地权属纠纷问题。足以见得,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的推广,为广大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加提供了权益保障。
        关键词: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0 引言
        推进农村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根本目的在于合法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为理清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之间的关系,要求相关部门必须针对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登记问题进行统筹规划与合理部署,明确使用权登记工作中涉及的不动产单元关系与问题。
        1 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1.1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秩序稳定发展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上可以视为广大农民或者农民集体的重要资产,该项使用权一般与各个农户财产利益息息相关。通过执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府负责人员应该严格按照使用权原则及要求,及时解决当前存在的土地权属问题和其他纠纷问题。如此一来,像以往的农村社会矛盾问题基本上可以得到有效缓解,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1.2 深化农村改革进程,实现城乡统筹产权基础目标
        扎实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进程,可以确保农民基本权益不受损害。尤其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基本上可以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法律保护,能够解决以往的权属纠纷问题。近些年,国家政府部门在宅基地制度构建与完善方面,严格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标准及要求,初步实现同权同价目标。此外,国家政府部门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方面,加大力度实行农村改革政策,尽量为城乡统筹发展提供良好的产权基础。
        1.3 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加强政府行政监管力度
        近年来,经党和国家多次规划与部署,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方面,明确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及相关内容。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加重农民群众负担,减少土地资源浪费问题。目前,国家政府将农房等建筑物、构建物等纳入不动产登记制度方面,与此同时,在不动产登记体系方面初步构建并实现城乡房地一体的全面覆盖体系,目的在于深化与加强政府行政监管力度。
        2 深化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工作的相关措施
        关于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问题的相关研究与分析,各地区政府部门以及相关负责人员应该坚持以登记发证为主要原则,因地制宜,采取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下文结合笔者相关经验,针对深化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工作的相关措施进行总结与归纳,以供参考。


        2.1 重点落实农村地籍调查工作,满足登记发证工作要求
        各地政府部门应该从服务内容、登记发证工作方面入手规划,其中,在土地制度改革工作方面,工作人员最好严格按照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工作原则,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宅基地制度改革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与合理部署,以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的发展要求。与此同时,各地政府部门还应该按照基础条件、经济技术条件等方面进行研究与分析,尽量规避重复投入问题的反复出现。对此,建议工作人员选择针对性的调查方法,以满足登记发证工作目标要求。
        2.2 健全与优化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的相关内容
        针对当前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工作存在的不协调问题,建议相关负责人员应该认真研究与分析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从多个方面对以往经验与工作进行总结与归纳;立足于当地实际情况,从农村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方面进行改革与深化;出台相关指导内容或者指导意见,为各项工作提供决策支持。各地区在政策制定与意见指导方面应该尽量从化解矛盾问题出发,始终坚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原则,待依法补办且手续批准合格之后,才可以开展下一步的登记发证工作。另外,在权属调查或者纠纷问题方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该肩负起自身的管理重责,如合理处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问题,确保群众合法利益得以维护与保障。
        2.3 统筹规划登记发证工作内容,深化政府行政监管效果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上可以视为广大农民或者农民集体的重要资产,该项使用权一般与各个农户财产利益息息相关。为理清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之间的关系,要求相关部门必须针对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登记问题进行统筹规划与合理部署,明确登记发证工作内容。其中,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登记问题作为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前提条件,必须按照权利登记方式,重点处理权属不明问题、疑难地块纷争问题。与此同时,相关负责人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计划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例如可以适当增加农房调查工作,健全与优化调查方案。
        2.4 推进登记规范化工作进程,完成信息化建设任务
        为进一步深化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工作效果,相关负责人员应该针对登记成果内容进行合理规范与优化,尽可能地提高成果质量。其中,建议负责人员应该扎实推进登记规范化工作进程,如按照信息化技术要求,合理构建信息化数据库体系,重点针对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数据问题进行实时更新与分析。尽量在满足现有工作要求的前提条件下,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信息化体系得以构建成功。
        3 结束语
        结合当前推广与应用情况来看,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为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稳定、农村改革深化等方面提供了内在驱动力,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及产权基础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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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詹波.连城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问题与对策[J].地矿测绘,2017,33(3):38-40.
        [3] 刘春英.浅议农村房屋权籍调查确权登记问题处理[J].科技创新导报,2017,14(7):158-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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