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环保油”的概念、现状、特点及其危险性,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环保油”;消防安全;现状;治理对策。
引言:2016年10月25日,深圳罗湖区水库新村一家餐馆非法使用“环保油”作为燃料发生爆炸,一人当场身亡。2018年6月26日,长沙市岳麓区一辆运输“环保油”的面包车起火并引燃周边六个门面和五辆小车,火灾导致一人受伤。这些涉非法使用“环保油”的安全事故,引起社会和群众广泛关注。
1“环保油”概述
1.1概念
“环保油”是一种配方液体,是甲醇燃料(学名醇基液体燃料)的俗称,一般以 95%甲醇为主勾兑而成,并掺入一定比例的乙醇、汽油等易燃液体燃料。
1.2应用范围
因价格低、燃烧热量高,“环保油”在一些餐馆中成为瓶装液化气的替代品,部分宾馆、酒店、学校、医院等领域也存在使用环保油的现象。
1.3危险性
“环保油”闪点约为 28 ℃,根据配方不同,火灾危险性介于甲、乙类之间,颜色可能是无色或者淡黄色,有刺激性气味,易燃易挥发,遇到明火、高温可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也会引起燃烧。在火场中,受热的“环保油”容器有爆炸危险。此外,由于“环保油”蒸气比重比空气大,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区域,遇到火源会着火回燃,易引发安全事故,属危险化学品。
同时,“环保油”配方中以中度危害毒物甲醇为主,对中枢神经系统、呼吸道、视神经都有损害,长期使用“环保油”会损害餐饮工作者和消费者的健康。
2“环保油”安全隐患
2.1生产储存经营中的安全隐患
近年来,受利益驱动,违法生产储存经营“环保油”的行为普遍,“环保油”市场秩序不规范。一是部分生产企业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小工厂、小作坊采用简易的生产设备生产、加工、勾兑“环保油”,有的甚至隐藏在居民小区等地方加工生产。这些场所生产设备设施往往较为简陋陈旧,消防设施没有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没有经过正规安全培训上岗,安全知识掌握较少、专业素质不高,管理措施不严格,规章制度不健全,容易发生违规操作问题。二是部分储存经营企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非正规生产厂家采购不具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环保油”,将“环保油”储存在不具有安全条件的非合法资质专用仓库内,委托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运输企业配送环保油,造成较大安全隐患。
2.2日常使用中的安全隐患
大部分餐馆、饭店等场所使用的“环保油”不是从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的,产品质量不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规定,基本都是采用铁桶或塑料桶存储,直接放置在厨房,或者靠近厨房的房间内以方便使用,有的存储量甚至在1吨以上,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部分厨房未使用符合《醇基民用燃料灶具》规定要求专用的灶具,燃料管道乱拉乱接,未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厨房操作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对“环保油”危险性认识不足,缺乏相关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一旦用火用电不慎极易发生事故并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
2.3行业部门监管中的漏洞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执法没有形成合力,各级安监、质监、工商、消防、交通、环保等部门没有形成“环保油”“打非”联合机制,信息渠道不够畅通和互通。“打非”的信息渠道大部分都是群众举报,各部门日常巡检存在监管死角。
3“环保油”治理对策
3.1从生产、存储、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规范管理。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向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具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环保油”,严禁委托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运输企业运输“环保油”。储存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将“环保油”储存在满足安全条件、具备合法资质的专用仓库内,严禁向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充装环保油,严禁委托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运输企业配送“环保油”。经营、存放“环保油”的商店、作坊和存储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使用有合法资质的专用车辆和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环保油”的配送工作,严禁向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充装(分装、转运)“环保油”。
使用单位应当向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购买产品质量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规定的“环保油”,在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场所、通过专用灶具使用“环保油”,并配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环保油”严禁存放在民用建筑内,应设置单独的存储间或直埋地下,并与建筑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燃料进出口管道应设截止阀,适当位置设置止回阀。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环保油”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学习“环保油”危险特性、预防火灾爆炸措施、灭火器材使用、火灾逃生方法和组织人员疏散等。严格内部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组织制定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3.2形成监管合力,采取多样化手段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一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商务、工商、安监、消防、质监、交通、环保等部门成立严厉打击“环保油”非法违法经营行为专项行动联合执法组,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执法,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彻底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二是除群众举报外,要采取媒体宣传、深入乡镇宣传等形式,以及采取检查组不定期深入重点乡镇巡检、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督查、“回头看”等多种方式手段,增强打击“环保油”违法经营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环保油”过程中,凡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等法律法规,将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或“危险物品肇事罪”等,轻者可处行政拘留处罚,最重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企业单位或个人以牟取利益或节省生产经营成本为目的,从而采取的涉“环保油”违法犯罪行为,将可能导致严重法律后果。
“环保油”属国家法律法规严格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及使用各环节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相关标准规范。笔者呼吁,企业、单位、商户、个人要充分认识到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及使用“环保油”的危害,注意防范因“环保油”问题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积极举报各类“环保油”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全社会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