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兵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 430070
摘 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该法条的立法宗旨在于规范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确保独立权利要求从形式上看更加完整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本文结合审查实践,就如何界定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浅谈缺乏必要技术特征提出自己的认识和理解。
关键词:独立权利要求 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该法条的立法宗旨在于规范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确保独立权利要求从形式上看更加完整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然而,该法条是专利法实施细则五十三条规定的驳回条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六十五条二款规定的专利无效条款,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唯一涉及驳回和无效的条款,其他国家的专利法及PCT及其细则中都没有类似的规定[2]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对专利权稳定以及公众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这一法条与其他法条这件存在易混淆之处,因此,正确理解并使用这一法条将有助于实际审查工作。
1、“解决其技术问题”是判断是否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核心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3.1.2 节进一步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1]。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时,一般首先确定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独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解决说明书中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两者应当彼此呼应;而这里的“技术问题”一般认为申请人声称的技术问题,应当与创造性评述中审查员基于“现有技术”确定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区别;接下来,确定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手段。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中描述的整体内容。根据前面步骤中所确定的技术问题,分析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所必须采取的技术手段。在能解决最基本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下,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所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不能被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最后,由以上分析得出独立权利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结论。确定独立权利要求中是否存在解决技术问题不可缺少的技术手段,如果不存在,则该独立权利要求显然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相关案例1:发明名称为“电子魔方”的发明专利申请。该发明提出了一种电子魔方,其由感应单元、获取单元、发送单元、接收单元、控制单元和控制信息接收单元共六个不可分割的单元组成。
独立权利要求1.一种电子魔方,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魔方包括:感应单元,…;获取单元,…;发送单元,…。
审查员通过阅读该发明的说明书及其附图所公开的内容,不需要进行检索就直接看出,该电子魔方的正常运行不仅需要有独立权利要求1 中的感觉单元、获取单元和发送单元,还需要有从属权利要求2 中的控制单元、从属权利要求3 中的控制信息接收单元和从属权利要求4 中的接收单元与之相配合才能够实现,否则独立权利要求1 中所要求保护的电子魔方就不能正常运行、无法实现发明目的。正是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 中没有记载控制单元、控制信息接收单元和接收单元这些必要技术特征,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仅根据权利要求1 中记载的内容不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无法制造出一个能够正常运行的电子魔方,因此该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4]。
2、“不可缺少” 是判断是否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侧重点
(1)该法条针对的对象是独立权利要求,侧重点在于“缺少”,因此只要存在必要技术特征本身完整的文字描述、或其上位概念、或其功能性概括,则都可以认为不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针对独立权利要求而言的,因此,即使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完整,以致不能解决发明进一步索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应适用该条款。
相关案例2:独立权利要求限定了“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具有窄带滤波能力的功放电路…”。说明书实施例仅公开了一种具有特殊电路结构的带有晶体管、电容、二极管的功放电路,以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
分析判断:在这一案例中,审查员对此容易混淆,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正是通过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的特定结构的电路来实现的,因此说明书中特定结构的功放电路就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然而,“具有窄带滤波能力的功放电路”是一种功能性限定,其既然可以起到窄带滤波的功能,那么必然包含了能够实现该功能的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的特定结构的功放电路,因此,该权利要求不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当然,该电路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结构的功放电路来实现的,并且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它替代方式来实现,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3]。
(2)大多数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由必要技术特征记载不完全造成的,即只记载了部分必要技术特征,而遗漏了其他必要技术特征;在部分案件中,独立权利要求中仅记载了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未写入解决该技术问题所应用的具体技术手段,审查员可以以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为由,发出审查意见。
相关案例3:独立权利要求限定:“一种步进电机的线圈,…所述定位部件通过所述卡接体固定连接在上罩体上。” 通过分析说明书的内容,定位部件的必须包括以中心点对称的形成向周边延伸的长臂作为定位部件的定位体,并且将定位部件折弯成型后才能实现上罩体和下罩体的固定,才能避免在上罩体和下罩体的连接和定位部件的安装过程中采用焊接工艺。
分析判断: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仅仅记载了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述定位部件通过所述卡接体固定连接在上罩体上”,而未记载未写入解决该技术问题所应用的具体技术手段,即“定位部件包括以中心点对称的形成向周边延伸的长臂,作为与上罩体定位固定用的卡接体…”。
在相当多的申请,特别是国外申请,申请人通常在说明书中记载了多个技术问题,此时独立权利要求只要记载了能够解决其中任何一个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可[2] 。
本文将专利审查工作中常遇到的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案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从“解决其技术问题”与“不可缺少”两个角度切入,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42
[2]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271-272.
[3]窦艳鹏,王立升.浅谈专利审查过程中“不支持”与“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混淆使用的问题[J].审查业务通讯,2014,20(9):100-104
[4]李军,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典型案例分析[J].审查业务通讯,2011,17(材料部专刊):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