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京鹏
中国人民解放军32662部队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161000
摘要:军械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是一种旨在提高军械装备维修保障能力的保障模式。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事保障力量是主体,军工集团公司、装备研究制造单位等地方保障力量是技术保障和能力补充。军械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系统是一个系统工程,机制的存在是必然的。无论制度设计是否有意识,只要制度存在,各方面都要有机制,可能有良性机制,也可能有不良机制;因此,从机制关系的角度,系统地探讨了军械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机制。
关键词: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机制链;
为有效解决部队军械装备维修保障能力不足的问题,提高军械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运行效果,根据机制的相关设计理论,运用系统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军械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机制进行深化研究。从机制的关系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军械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现状,建立保障的几个机制,从机制链的角度明确各方机制间的整体性、关联性和重要性,并着重对机制链中最关键的三方面机制进行分析,为军械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的有序运行提供理论指导。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军队各级装备保障部门为缓解军队维修保障人员数量少、技术水平低的矛盾,参照外军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的实践经验,采取具有商业化运作特征的委托、租借、雇佣等形式,广泛利用地方维修保障力量,较好地解决了军械装备形成保障能力所面临的一些基本问题。但是,随着保障建设的持续推进和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机制性、结构性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在国家层面和军队层面部队还没有建立起一套适用于军械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的管理体制和法规制度标准。运用鱼刺图分析法对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如图1所示。
二、机制建设
1.竞争机制。(1)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组织机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是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顺畅运行的有力保证。为了使竞争机制能够起到更好的效果,就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要遵循“军队提保障需求、双方协调改革思路、政府部门调控、专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依法组织实施”的原则,就应具体改革项目运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逐项制定严密的法规条例,从而确保竞争机制持续运作,并能发挥重要作用。(2)制定完善的竞争规则。通过明确划分军地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与处理相关业务的时间节点、质量标准来强化相关企业内部之间的竞争,刺激地方技术力量积极更新设施设备、改进技术手段、尽力提高装备维修保障效率。严格规定发生矛盾后及时有效的协商处理机制等,力求军地高层密切配合、专业系统无缝衔接、保障过程有机协调,确保军械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的顺利推进。(3)强化竞争效能。扩大保障许可范围,使得有资格、有能力的地方技术力量也能承担装备维修保障任务。对于没有安全保密要求的装备维修保障任务,可以公开发布保障项目相关信息。具体来说,对于预先研究阶段的基础技术、通用技术研究工作和部分配套生产,应该实行充分竞争,把各行各业开展相关研究的科研院所和企业都纳入竞争范围,通过招标或谈判的方式,选择一家或多家科研院所和企业进行同步研究,选择技术雄厚、工艺先进的企业进行配套生产,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研究成果和生产质量进行评估。对于有安全保密要求的装备维修保障任务,则无法直接从市场上获取技术力量,但也应打破原有的军工科研生产体系,适当扩大军工科研生产主体范围,鼓励相关领域地方技术力量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按照寓军于民的原则,实行许可证制度、资质等级制度和签订合同的办法。根据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针对不同的装备维修保障任务,发放不同的许可证,并划分资质等级。只要拥有相应的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这些企业都可以就保密性任务通过招标等形式展开竞争,从而消除装备维修保障技术的行业垄断局面,增加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合同的选择范围,激励军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开发优势产品,鼓励地方技术力量和军工企业之间在技术和生产方面的优势互补,促进地方技术力量市场结构和保障资源的优化。
2.约束机制。(1)建立外部约束机制。外部约束机制主要包括法规约束、市场约束和舆论约束。特别是要加快法规约束机制建设,通过完善军械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的任务区分、合同管理、审计监督、纠纷处理等法规,明确军地双方在装备保障的职能任务,在合同签订与执行过程中的责权利,赋予军队审计部门对军械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关键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的权利,明确发生纠纷和矛盾时的处理程序与方法,依法区分任务、依法建立合同、依法实施保障、依法审计监督、依法处理纠纷,依法保障利益主体的职责、权限,依法调节保障过程中的各种关系,推动军械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体系走上良性发展轨道。(2)健全组织监控体系。与地方技术力量签订合同后,军方要对保障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和绩效评估。一要建立地方技术力量监管机制,明确质量评估体系和绩效标准,加强对保障合同执行情况的审查,督促地方技术力量按时保质完成保障任务,并采取阶段性检查和临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监管军民一体化装备保障合同履行的进度、阶段性成果和完成质量等,保证装备保障服务的质量效益。二要制定相关的强制性处罚措施,对违约的地方技术力量给予相应的经济惩罚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积极引导地方技术力量不断提高装备保障质量。
3.调控机制。(1)建立装备维修合同商保障审查制度。成立装备维修合同商保障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军械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项目的招标工作,规范招标工作组织程序。注重加强对合同商的审查,通过调查研究,根据其合同商的保障水平、经济实力、政治信誉、保密资质等,选择效益、信誉度较高的装备维修保障合同商。同时,及时收集合同商信息,对合同商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坚持公开公道的原则并及时予以通报处理,增加其透明度以便及时提出并加以调整改进。(2)强化效益调控。通过经济手段、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等手段,对军械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过程实行全面质量监控。明确质量管理责任。在器材储供、维修质量管理中,严格区分装备机关、地方技术力量和质量监管单位的责任,装备机关负责对装备维修保障质量进行验收,按照评定装备维修保障质量的各项规定和标准,对修竣装备的各项检测参数进行核实与质量评判,最后对装备维修保障质量的进行综合评定;地方技术力量主要实施技术支援和维修管理,负责监督指导技术人员的维修活动,保证按照装备保障的相关制度和相应技术要求进行装备修理并达到要求;军代表机构等质量监管单位,负责监督装备保障质量的验收过程,对装备保障质量及售后服务进行跟踪,负责处理保障活动以及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明确责任归属。
总之,深化我军军械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机制研究对于有效解决部队军械装备维修保障能力不足,提高军械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运行效果等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宏宇.军队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的思考.2019.
[2]刘春荣,浅谈军械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机制建设研究.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