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烽
江苏博爱星(海口)律师事务所 海南 海口 5700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已经成为了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其能够有效规避自然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重大投资风险。但是,随着市场化的加剧,许多企业无法在激烈的竞争当中存活下去,这也就导致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数量急剧增加,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对债务人的对外股权投资进行处理就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对公司、企业破产的实际意义及股权的概念进行了深入探究,最终得出了破产清算中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理方式。希望能够为公司破产过程中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提供一些理论建议。
关键词:破产清算;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股权性质
前言:当前,为了肃清市场环境,我国开展大规模的企业清理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很多企业都被迫进入破产程序。其中,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作为企业财产种类的现象十分常见。对于这类资产的处理,在国家相关法律文件中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清算组往往会将已经实缴出资且存在经济价值的股权变卖折现。而对于价值为负的股权,当前并未存在科学、合理、具备参考意义的处理措施。
一、企业破产清算中处理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的意义
企业在预期时间内无法实现经营目的,无法正常偿还已到期的债务,也没有后续偿还的可能性,在法院对企业情况进行评估后,企业就可以宣布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企业的破产清算本质是:由破产清算小组接受企业内部财务资产的管理工作,对公司资产进行变卖与处理,在结合债权人的债权性质,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分批、分次完成债务的清算工作。该工作能够使企业法人完成自身的义务,从而合法的走向灭亡,这种方式能够很好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而债务人对外投资股权是破产企业中较为常见的资产,在破产程序中对其进行解决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这往往会给破产清算小组带来一定的操作难度。在这种背景下,探究并分析出一套能够适用于企业破产清算环节中处理债务人对外投资股权的具体方式,既能够打破当前实践中缺乏参照的僵局,也能够促进我国相关经济法律的革新,进而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
二、债务人对外股权性质剖析
股权是近现代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一种概念,是指出资人将财产转移给公司进而按照一定比例获取公司的股权,获得股权的出资人可以行使股东的权利,对公司的盈利资产进行分配,股权本身也具备一定的财产性性质,在理论中,股权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1、所有权学说。部分经济学专家认为,股权是出资人对公司所有权的一种体现。因此,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股东有权对公司事务的处理方式进行建议与决策,进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也可以通过对所有权的持有而定期获取企业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经济利益[1]。2、债券学说。该学说是公司发展早期大多数学者持有的一种观点,其认为股权本身与民法中的债权存在一定的共同点,而出资人对于公司的投资只是为了之后的利益分配。3、独立财产学说。这种学说存在一定的科学理论依据,与当前时代发展规律相符,故而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追捧。该学说认为,股权本质上是一种独立的财产,具备财产权相关的各项权利,其中,股东不仅享有利益分配的权利,也能基于此参与公司的管理活动,还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手中持有的股权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转让变现。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可知,当前我国企业破产中债务人对外股权的性质属于财产权,但其与财产权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破产清算组在实践中应该对这一部分的财产内容进行谨慎处理。
三、破产清算中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理方式分析
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清算组应该结合诸多因素,对债务人对外股权进行科学处置,可以将股权从以下两个方面分别进行处置。
(一)一般股权处理方式
在破产清算组对债务人的一般对外股权投资进行处理时,应该仔细考虑股权所在公司的发展前景、经营内容等具体信息,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尽可能从股权转让过程中获取更多利益,进而实现对债权人债务的偿还。
首先,管理人应该仔细考虑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所在公司的实际性质,如果发现被投资企业与破产企业之间存在超过法律规定的业务重合以及资金重叠时,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两个公司之间存在一定关系,可以使用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对这两个公司进行合并处理,将其一起进行破产清算,进而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如果在进行清算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发现这一新并入的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能够长期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那么相关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进行破产重组等,进而帮助债务人摆脱当前的发展困境[2]。
其次,在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管理者也可以对债务人的对外股权进行变现,具体可以通过拍卖或者转让的方式实现。在实践中,破产清算组应该对所有股权内容进行彻查,对其在当前市场上的价值进行详细把握,为了避免资产被不当评估进而造成债权人的损失,管理人员还可以外聘相关的会计工作者对企业资产进行核算,进而做出能够使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处理方案。
最后,如果无法查清股权所在单位或者股权所在单位停业的情况,管理者应该进行证据的手机与整理,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核销处置。如果没有相关证据,那么债务人或者股权所在企业在得到债权人的允许后也可以对债权进行核销[3]。
(二)长期股权处理方式
在对债务人所持有的长期股权进行拍卖或出让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式着手进行:1、确认股权价值。破产清算组应该聘请专业的工作人员或者工作小组,对债务人持有股权的价值进行核算,进而保障各方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在实际操作中,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很容易出现相关企业不配合的情况,针对这种现象,管理人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而实现股权信息的收集。2、在对部分债务人持有的上市企业或者国有企业股权进行处理时,应该重视对股权进行处理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在处理之前,管理人员应该积极主动的联系各方的主要负责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避免股权处置对所在公司造成过大的影响。3、管理人员应该结合债务人股权所在公司的性质和经营内容决定处置方式,如果涉及到对国有企业股权进行处置,那么管理人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在相关单位进行报备,得到批准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行动。4、在拍卖过程中,管理人员应该采用公开、公正的方式选择股权受让方,在这一阶段,管理人员应该同时将股权处理的手段、实际价格、受让方等基本信息提交法院与债权人。此外,在股权处置过沉重,管理人员也要兼顾其他股东的经济利益,如保护其优先购买权等。总之,管理人员在处置债务人的对外股权资产时,应该注重维护各方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对股权进行处理,其专业性与复杂性较强。
结论:当前,在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存在债务人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情况,对于这部分财产的性质与处置方式,我国法律尚未给出直接、详尽的规定。因此,相关操作人员一定要在合乎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股权性质与各方意见,对这一问题进行合理处置。这可以为我国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提供一定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战修学. 破产清算中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理方式探讨[J]. 商讯, 2020, No.226(36):83-84.
[2] 戎浩军. 破产清算中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理方式研究[J]. 职工法律天地, 2019, 000(010):133-135.
[3] 黄晓琴. 投资清理中股权转让方式的应用探析[J]. 财会学习, 2019, 000(010):224-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