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琪
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上海 200233
摘要:在我国自然环境保护与污染物排放管控作业中,专属性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能够多角度彰显积极性效用价值,二者互相促进、互相辅助。然而,由于统一的技术标准、管理机制的缺失,直接制约了评价与制度的实效性作用发挥,亟需工作人员加强二者关联性。鉴于此,环保领域工作人员应深刻认知到二者紧密衔接的现实意义,通过推出完善性地方政策、展开全面性衔接管理、制定规范性技术标准、创建联动性管理体系等可行性多措施,保证二者可迅速实现有机衔接。助力我国环保事业可长期稳定、持续发展,为社会大众提供宜居、舒适的生活空间。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当前自然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体系依据,对污染物排放源头的控制至关重要。其中,“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强调我国城市内部规划、建筑工程立项选址、施工设计、开工建设等有关内容,特别是施工运行、加工生产等活动中可对当地自然环境构成的污染影响施以正当、合规、科学的深度分析、评定等,对可能形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正面提出预控方案,为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创建客观凭据。而“排污许可制度”则重点突出具备污染物排放源头建设的工程项目、企业机构等组织的管理,需各主体对相关部门进行资格申请,通过统一、合法的严格审核获得排污许可。因此,将二者实现深度整合,将有利于我国环境污染管理工作的稳步推进。
1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意义
处于宏观视域分析,“影响评价”、“许可制度”与我国自然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具有密切性联系;从微观视角出发,这两项制度相互促进,可通过污染乱象治理、污染源头管控这两个角度协同完成治污减排任务[1]。对此,增强二者的紧密衔接,能够对应提升我国环境管理、污染控制总体水平。对自然环境污染开展有效性的合规整治,可有力保障当地生态秩序的有序、正常运作,修复地区自然环境。为社会大众创建出健康的日常生活、生产、学习环境,推动当地城市建设战略部署快速落实,提高地区经济增收时效性。
2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建议
2.1 出台完善性地方政策
总结时下我国政府部门深度践行的政策规定,不难发现虽然各项“条例”、“通知”等权威性制度数量较多,均针对环境污染合规评价及企业主体排污许可控制工作进行了重要指示。然而,其内容却缺少一定关联性,二者呈现出明显性“分项”管理态势。且二者衔接相关的机制要求同样持有众多问题漏洞。对此,当地政府部门应正面颁发二者衔接的保障性规章条例,通过地方官方性政策要求的硬性约束性,助推二者衔接任务可高质、高效的顺利完成。具体来讲,政府部门可在“排污制度”有关的政策中增设:环保部门等机构出示的审批手续或环评报告,皆持有法律效力、地位。可严格审核这类文件资料真实性后,向申请主体颁发相契合的“排污许可”。同时,相关政府部门还需按照排污许可标准的实行现况,对工程项目开展合规性回顾评价。由此可见,站在政策规定视角分析,政府部门需积极带头强化二者间实际联系,给予权威性规章制度的有力支持,确保二者衔接实效性。
2.2 展开全面性衔接管理
在推进“评价与制度”相衔接的进程中,需在制度支撑的基础上,对可触及到的对标管理对象、内容等细化部分加以全面性、深度衔接管控。对于“管理对象”来讲,其为环境影响的核心因素,需侧重剖析其影响深远性;许可制度面对对象则为污染源,应注重其排污量的计算分析,而排污量也是影响程度的关键指标。
对此,为增强二者“管理对象”的衔接紧密性,可推出:新建建筑工程应展开环境影响的细化性评价,并在获得环保报告后,再对排污许可合理申请等规定[2];而针对“管理内容”而言,影响评价需覆盖大气、水域、噪音等内容,以及建筑项目的环境监测等多项工作;许可制度则包括工程分析等管理内容,二者互相具备较高的内容交叉度。因此,为加强二者衔接的全面程度。可以“管理内容”为根本落脚点,在许可制度内创新增添空气、水体等方面的监测管理工作,拓展制度管控的权限范围,推动当地环保管理工作完成质量逐步提升。
2.3 规划规范性技术标准
在影响评价合规衔接许可制度工作中,应将“绿色管理”这一国家主流发展原则贯穿其中。以技术基础为抓手,达成绿色创新的良好管理目标。而这就需要对技术标准实施统一性规范,着重发展环评技术整体绿色性,减少工业企业生产加工活动衍生出的大规模环境污染。
工作人员应以“技术”为关键着力点,对环评总纲、环评要素等行业导则完成科学修订,实现对环评技术操作标准、要求的进一步规范,在技术层面促进二者衔接高效性。在此前提下,还需合理完善“管理名录”,对污染类型、环境影响计算模式等内容开展明确的统一工作。预防影响评价、许可制度在实际实施中伴生出内容冗余、琐碎等不良问题。另外,还应对以上内容正当编制为标准性技术手册,与两项制度搭配实行。可在提高二者互相衔接效果的同时,强化当地环境管理作业规范性、合规性。
2.4 构建联动性管理体系
在影响评价、许可制度紧密衔接、实际践行中,当地监督管理部门应主动承担起应尽的工作责任、职能义务。在以往传统性制度实行管理中,由于辖区内管理主体众多,导致制度规定效用不能充分发挥。造成二者衔接受阻,推行环境管理作业各环节较为困难。对此,为快速高质落实二者衔接任务,应建立起健全性联动化管理体系。清晰划定各管理主体具体职责、责权,开展全程追踪式的合法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各项制度要求综合执行力,为二者衔接作业的圆满完成提供良好铺垫。而联动管理应涉及以下两方面内容:
(1)应强调排污企业的控制成效
在企业主体修建污染源时,应重点监督其“三同时”的落实现况;在生产管理过程中,企业主体应强调内部污染处理设备装置运行的维护、监测,保证污染物浓度可契合国家排放标准[3]。
(2)需增强环评审批申报管理
优化信息审批系统,使其可与许可管理系统实现联动连接。建立信息化的前沿性申报、审批线上管理工作形式,仅需根据流程录入有关信息数据,即可实现环境管理工作步骤流程的简化,提高管理任务落实效率。
3 结语
综上所述,将环境影响评价科学衔接于排污许可制度,可大幅增长当地环保建设综合效果,切实改进地区自然环境,维护生态秩序长期有序运行。从而为社会大众创建出健康、稳定、安全的优质生活环境、生存空间,侧面促进城市经济建设总体进程加快。因此,投身于环保领域的工作人员应正确认知到二者衔接的重要现实意义。并立足当地环境污染、企业污染物排放、重度污染类别等各项关键性现况,着眼设计推出完善性环保政策规定,围绕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开展深度、全面的衔接管控,兼顾制定出科学、合规的统一性技术标准,积极联系有关部门、机构协同创建出高联动性、健全性的管理体系。从“局部”到“整体”逐步实现二者的有机衔接,构建出“环境友好”的和谐性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杜雪媛.基于“放、管、服”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保验收制度的比较[J].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2021,2(04):37-38.
[2]沙克昌,靳杰,杨虎,赵洪飞,史雪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衔接的探讨[J].环境科学与管理,2020,45(10):24-27.
[3]程红艳,齐奋春.浙江、江苏、海南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衔接经验及启示[J].广州化工,2020,48(16):102-103+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