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多人少”的前提下如何提高诉讼效率——以庭审改革方式为视角

发表时间:2021/6/15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6期   作者:邹思思
[导读] 摘要:伴随近年立案登记制和法官员额制度在实践中日臻成熟,简要分析该两项制从激增案件绝对数和削减审理中坚力量两方面加剧“案多人少”矛盾以及如何从庭审视角改善庭审流程、扩大小额诉讼案件适用范围和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等方面探讨提高诉讼效率的对策。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西安  710063
        摘要:伴随近年立案登记制和法官员额制度在实践中日臻成熟,简要分析该两项制从激增案件绝对数和削减审理中坚力量两方面加剧“案多人少”矛盾以及如何从庭审视角改善庭审流程、扩大小额诉讼案件适用范围和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等方面探讨提高诉讼效率的对策。
        关键词:案多人少;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registration system and judge post system in practice in recent years,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s the countermeasures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litigation from the aspects of increasing the absolute number of cases and reducing the backbone of trial.
        一、概念
        “案多人少”其实质是一个关系概念,是对我国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与法官人数之间的一个常态比例关系高度概括,是司法资源供求关系的直观描述。“案多人少”的矛盾并非一直存在。据统计数据,1978年之后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总数在1999年达到峰值后,多年一直基本稳定,甚至略有下降;而2008年,全国受理和结案的案件数量均比上一年上升了11%左右。此后,逐年按照比例上升日渐激化“案多人少”这一矛盾。近年来,“案多人少”矛盾不断升级,究其原因并非仅是此前遗留的固有原因,更多的是由于立案登记制度和法官员额制度改革这两方面的原因所导致的。因其固有原因学者研究已臻成熟,本文将简要分析后两方面原因。
        二、“案多人少”的原因
        (一)立案登记制激增案件绝对数
        立案是我国诉讼程序中特有的制度,其他国家均无这一概念。根据法学教科书的解释,立案是指法院对决定受理的起诉进行登记的活动,是法院受理案件和诉讼程序正式开始的标志。我国的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仅对当事人的诉状作简单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进行实质性得审查。其法律依据是《民事司法解释》第208条。该制度旨在改观我国此前长期实施立案审查制规定过于严格的起诉条件以及法官对起诉条件的理解过于教条、僵化,加上之法院片面强调结案率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不够,造成我国司法领域“起诉难”、“立案难”的问题。制度设计初衷是以周延保护公民合法民事权益,但随着近年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在实践中导致系列连锁消极影响。自2015年最高法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及其实施至当下,该制度为公民滥用起诉权利在法律层面提供依据,使得一些不必要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大幅涌入法院,进而导致民事案件的绝对数激增。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锐减审判主体力量
        法官员额制度指通过严格考核,选拔最优秀的法官进入员额,并为他们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确保法院85%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最高人民法院以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运行体系为目标,于2015年发布《四五年改革纲要(2014年--2018年)》指出法官员额制改革旨在坚持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该制度作为法院内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但在学界和实务中却存在争议。主要诟病在该制度将审判法官分为入额与非入额法官,后者成为前者的助理法官,使本就人数缺乏的法院主体审判中坚力量削减,加剧员额法官的审判工作量,且由于采取考试入额机制使入额法官年轻化缺乏审判经验,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影响案件审判质量、打击未入额法官工作积极性。


        三、从完善庭审的角度探讨应对策略
        对于“案多人少”问题,既有《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不予受理规定)、133条(决定案件适用程序规定)、第157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第162条(小额诉讼案件)以及配套的立法规范或以分流或以简化庭审程序予以明确缓解;亦有学者提出系列富有建设性的建议,如董少谋老师在其教材中明确提出“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借鉴国外ADR制度等。故本文不再赘述。
        (一)审查庭与裁判庭并行
        当前,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已不可逆转。这是立法者在保障公民权益与司法资源衡平下做出的取舍,该制度虽有诟病,但其经过实践历练仍未废止,证明其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与适当性。法官员额制亦如此。故不改变上述两项制度,当下应如何改善庭审审理方式以化解“案多人少”理应具有讨论空间的话题。法官员额制度将审理法官划分为员额和非员额法官,是否可以考虑将庭审过程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非员额法官组成审查庭完成案件庭审前准备工作,具体包括明确当事人的诉请、组织证据交换、归纳争议焦点;第二阶段由员额法官组成裁判庭负责对案件进行案件调查、举证质证、听取当事人辩论意见,从而明确争议焦点完成案件的审理裁判工作。当然,这两个阶段应由员额法官与其相对应的员额法官助理(即非入额法官)合力协作完成。
        (二)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在新增第162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该条的价值正如章武生老师所言:“如果案情复杂或者标的额较大,当事人一般选择普通程序审理,因为程序比较完善,能够保证权利的实现;如果案情轻微,当事人更倾向于通过简便高效的诉讼程序快速解决争议。”小额诉讼程序虽有前述优点,但其适用范围受到限制,须在第157条简易程序范围内。因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故立法者采取了审慎态度将其框定于简易程序的范围。笔者以为应予以放宽考虑。理由有:一、民事诉讼应注重当事人处分权行使,标的额小但复杂的案件应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二、民事仲裁凡民商事案件无论标的额大小、案件复杂否均可由事人合意进行裁判,案件标的额小勿论其复杂否法院又何不以当事人合意为依据予以审判?三、放宽其适用范围不会损害当事人诉讼权益且能够满足其对快捷高效审理需求;四、小额诉讼审理程序不囿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可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径。
        (三)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
        罗马法彦“谁主张谁举证。”虽被奉为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真理,但我国立法与实践中却并不完全如此。《民事诉讼法》第64条仅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规定当事人不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形如何进行处理。有学者会认为适用证明责任即可,但证明责任的前提是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当事人不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不等同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且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民事司法解释》第94条和第96条细化规定法院依申请和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规定,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消极举证提供依据。综上,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庭审过程中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将法官从繁重的事实审查工作中解放出来,提高庭审的效率。具言之,可考虑建立对当事人怠于举证的惩戒机制等。
        四、他山之石借以攻玉
        美国刑事司法领域存在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指法官在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由此,笔者思考在民事领域是否也可以建立“便诉交易”这样的制度,即在民事案件庭审之前,在征得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同意前提下,由双方律师或者诉讼代理人进行双方诉求的妥协让步以求得双方在彼此最大可接受范围内让步后的诉请达成一致。此外,亦可以参考日本以“对抗与判定”为模式的诉讼结构。即有步骤的批判参考日本诉讼结构,将案件的焦点问题完全集中在庭审之中,通过处于相互对立的当事人的攻击防御的对抗活动和严守中立第三者的法官通过当事人对抗活动呈现的案件事实作为最终裁判。
        结束语
        “案多人少”当下及未来相当时间里都是常态,本文不完全和笼统全面的论述解决该矛盾的措施,而是就从改进庭审这一特定的视角进行论述,为缓解该矛盾抛砖引玉。
        作者简介:
        邹思思(1998—),女,汉族。湖南娄底人,西北政法大学2020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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