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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业保险是重要的现代农业风险管理工具,具有转移和分散农业风险,弥补因灾损失的作用。同时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适度保护的国际惯例,属于WTO农业协议所允许的“绿箱政策”,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广泛青睐。2014年,我国跃居为世界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成绩斐然,但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同时伴随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涌现以及《农业保险条例》的实施,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面临新的环境,要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三农”中的作用,就需要对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进行评价,剖析影响绩效的因素,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如何完善。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效果;提升策略
1.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历程
1.1 曲折发展阶段
在这一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先后经历了兴办、停办和恢复三个时期。
(1)兴办期
建国以后,政府对保险业的发展高度关切。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随后在全国各地相继建立分公司和办事处,为经济建设与人民生活提供保障服务。短短几年时间,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在管理、经营等方面暴露出很多问题。
(2)停办期
1958年,我国开始建立人民公社制度,该制度最主要的特征是“政社合一”。同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全国财贸工作会议中明确提出,人民公社化以后,保险的作用已经完全消失,需要停办国内保险业务。因此,遵照这一会议精神,次年1月起,国内农业保险业务全部停办,也开始进行退保清理。
(3)恢复期
1982年2月,中央在《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应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做好准备,逐步试办农村财产保险、畜牧保险等业务”,由此我国农业保险开始进入恢复发展期。中央政府为推动农业保险快速恢复与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性意见与方针。
1.2 模式探索阶段
1991年,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要求“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扩大险种范围,鼓励农民和集体投保。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逐步建立农村灾害补偿制度”。因此,包括在内的许多省份开始了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探索。
1.3 蓬勃发展阶段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各级财政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在此精神的指引下,中央财政开始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科目,同年颁布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并在6个省区进行保费补贴试点。
2.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效果
2.1保险产品供给与需求存在差距
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设计了玉米、大豆、花生等众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产品,从保险产品的数量上看,基本满足了农户农业生产风险管理的需要。但实际的情况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与农户的心理预期差距很大。
2.2缺少农业风险区域划分
农业保险风险区划是深入发展农业保险的必要基础工作,也是未来完善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必要工作之一。
目前全国各地方的农业保险实务中并没有进行风险区划,各省份基本都实行统一的费率。实施农业保险的风险区划是农业保险自身发展规律的客观需要,体现了投保人之间风险转嫁的权利与保费支付义务的对等,有效地规避逆向选择现象。在没有进行风险区划的情况下,高风险单位投保的积极性更高,低风险单位则不愿意投保,最终导致风险不断汇聚到保险公司,使保险人面临亏损的境地,或被逐出市场。
2.3组织结构设置与展业要求不相适宜
从全国的农业保险组织架构来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一般只设到县(市)一级,这与农村的保险业务经营特点不相适宜。原因表现为,一是农村投保标的分布零散,核保及查勘工作量大,需要大量的业务员;二是投保农作物或养殖品种在遭受风险损失后,需要及时的查勘和科学定损,县级机构人员难以应对全县范围内的查勘重任。
3.政策性农业保险提升策略
3.1 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供给水平
首先,在原有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的基础上实现提档升级,并逐步开展收入类、产量类、指数类、价格类等类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尽快实现由“保物化成本”向“保收入”的过度。其次,各地市根据自身情况将一些对当地经济社会及农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农业保险险种纳入补贴范畴,由县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或申请国家和省级财政补贴。
3.1 加快农业保险立法与地区农业保险条例的出台
国家应该推动《农业保险条例》向《农业保险法》升级,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提供坚强的法律制度保障。建议提高农业保险立法层级,尽快制定农业保险基本法律,即《农业保险法》,明确农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经营规则及法律责任。
3.2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首先,加大补贴力度,增加补贴险种,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给予适当的经营补贴。其次,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贫困县的县级补贴,其应承担的补贴比例由省级财政承担,或向国家申请由国家承担。再次,实行差别比例补贴,对不同保障程度的险种实行不同比例的补贴,对于“保成本”类型的险种,给予高的补贴比例;对“保收入”类型的保险,给予相对略低的补贴比例。
4.结论
农业保险具有分散风险,稳定农民收入的作用,能够改善农业的“弱质性”;同时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需要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否则会出现市场失灵。农业供给侧改革、“互联网+”行动计划和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实施,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相信在各级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户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经营模式、补贴政策、产品体系、风险分散模式、监管制度等方面将更加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将更加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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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丛1994.9,女,汉族,山东滨州,职务,职称,学位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经济发展理论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