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医鉴定人的素质

发表时间:2021/6/16   来源:《探索科学》2021年5月   作者:廖展鸿 刘潇 邹金铭
[导读] 目前,司法鉴定最大的问题法医学工作者素质参差不齐。而我国独特的法医学教育发展史成为法医学从业人员的素质高低不齐的主要原因。很多法医没有经过系统化的法医学专业教育,同时由于基层法医工作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至今仍有不少法医系由临床医生经过短期法医学培训即转而从事法医工作,更有非专业人员滥竽充数现象,部分地区部分法医甚至连医学背景都没有。

河南科技大学 廖展鸿 刘潇 邹金铭     471023

摘要:目前,司法鉴定最大的问题法医学工作者素质参差不齐。而我国独特的法医学教育发展史成为法医学从业人员的素质高低不齐的主要原因。很多法医没有经过系统化的法医学专业教育,同时由于基层法医工作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至今仍有不少法医系由临床医生经过短期法医学培训即转而从事法医工作,更有非专业人员滥竽充数现象,部分地区部分法医甚至连医学背景都没有。虽然目前很多高校设置了法医学专业科目,但是仍然无法满足社会需求。
关键词:鉴定人;法医;素质;专业
        引言
        由于很多法医工作者没有接受过法医学专业的系统和正规教育,并且大多缺少法医学的专业理念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而我国的法医学教育模式与国外的差异又决定了学生们相较国外的培养模式下必然有相当的差距,如缺乏实践经验就直接上岗执业。专业素养的不足为工作的失误埋下不可忽视的隐患。
        一、法医学鉴定人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作为法医鉴定人,最为重要的任务就是对被鉴定人的伤情进行真伪辨别。即对被鉴定人的所有材料认真审查,科学分析其与伤情之间的关系,从医学的角度能否解释,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的规律,当不能解释或出现矛盾时,要认真分析原因必要时可在鉴定人的监督下进行复查,以确保被用做鉴定依据的辅助检查的真实性。
        二、法医鉴定人所应具备的专业素质
        所有的法医学鉴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委托而不应受理私人委托,保证鉴定人在司法机关委托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工作,从而确保鉴定结论的法律性、严肃性,避免因接受私人委托引起的不公或重新鉴定。坚持这一原则对鉴定人自身是一种有效的法律保护。  
        站在法律、科学、公正的立场上,不为人情所动,不为权力所动,不为金钱所动,不受案情干扰是法医鉴定人首要的职业道德。根据司法部关于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鉴定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自己的鉴定,意见不统一时,保留个人意见,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无条件鉴定时,应拒绝鉴定,必须坚持应有的原则和立场。鉴定人接到司法机关的委托后,对被鉴定人的损伤特征和部位要详细描述、记录,必要时并照相固定,这是鉴定工作的基础。然后要收集可靠的案情、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对掌握的所有材料用科学的方法及医学理论进行分析论证,对照人体伤害、伤残标准,实事求是地作出鉴定结论。 
        三、法医鉴定人所应具备的职业技巧
        要让被鉴定人家属感到鉴定人的专业与负责。


面对被鉴定人及家属,鉴定人要始终按照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必须亲自检查,明确是否有损伤,确定真伪,区分诈伤或造作伤。对检查到的损伤进行记录或者照相固定,并对损伤进行初步估计。  
        鉴定结论是一种公正、客观的科学依据。鉴定人应注意运用科学的法医学理论,使用通俗语言,使咨询者比较容易听懂。在回答咨询时,要给咨询人讲一些鉴定人的原则、鉴定人的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他们明白法医鉴定是一种非常严肃、认真的科学鉴定,使被鉴定人及家属充分感觉到鉴定人的学识、水平和公正态度,从心理上取得被鉴定人及家属的信任。
        四、鉴定人应具有过硬心理素质
        被鉴定人在陈述自己被害的过程中,总是想把所有对自己有利的情节全部向鉴定人诉说。这时,鉴定人应当理解被鉴定人的这种心理,同时耐心地听取被鉴定人或家属的倾诉。因为这既能赢得被鉴定人的信任,又能全面了解案情,对鉴定人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有益。如果被鉴定人或家属面临的是一个性格急躁、爱冲动的鉴定人,加上时间紧、工作忙等原因,就可能表现出不耐烦的情绪,甚至打断被鉴定人的诉说,鉴定人的这种急躁性格,很有可能失去被鉴定人的信任,导致重新鉴定。被鉴定人及家属在与鉴定人的交往时,特别注重鉴定人的性格,原因就在于此。被鉴定人及家属在接触鉴定人时,其心理上最多的是了解自己的损伤是什么伤情程度,这种伤情在案件处理时对方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及对自己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希望鉴定人能够尽快地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或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对其所关心的问题总是希望给予满意的答复。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新鉴定情况出现,鉴定人应当自觉地进行个人性格的修养,克服急躁、冲动的不良性格,要养成良好的性格。因为良好的心理素质是法医学鉴定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五、鉴定人应具备的职业形象
        社会心理学认为,形象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着一个人的内心境界,是人们在相互交往中增强信任的重要因素。一是在鉴定人与被鉴定人及家属初次接触时,被鉴定人及家属对鉴定人的第一印象,会直接影响到整个鉴定过程,如果鉴定人不修边幅,或服装不整或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被鉴定人及家属对鉴定人会产生失望和不信任的印象。这种不信任的心理一旦形成,很可能为以后的重新鉴定埋下伏笔。在鉴定过程和交往中,鉴定人应举止大方、正派,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赢得被鉴定人的完全信任。所以,良好的形象对鉴定人来说尤为重要。
        总结
        作为法医司法鉴定人要满足鉴定人应该具备的所有特质,良好的心态,专业的技术,较强的原则性等,只有具备了这些特质才能保证鉴定人在各自的岗位上完美的完成工作。鉴定人在法医学鉴定过程中,扎实的专业技能、稳定的心理素质、良好的外在形象都是法医学鉴定人必须具备的素质,是衡量一个法医学鉴定人综合素质高低的标准,也是做出科学鉴定结论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赵子琴.法医病理学(第3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06. 
[2]张剑峰.职务犯罪量刑情节认定中司法人员逆向选择的现象解析与对策思考.【J】法学,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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