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际案例浅析专利审查中的公知常识

发表时间:2021/6/16   来源:《探索科学》2021年5月   作者:陈婵
[导读]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评述中,“公知常识”通常会频繁出现在审查员撰写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然而,不同的人在对“公知常识”的理解以及运用上会存在区别。由此,“公知常识”的技术内容易为申请人用来进行创造性争辩的点,并且通常要求审查员针对所运用的“公知常识”的点进行举证。本文从复审案例出发,对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中认定为“公知常识”的点进行了分析,指出对于申请人所要求的公知常识举证,可以采用教科书进行举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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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评述中,“公知常识”通常会频繁出现在审查员撰写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然而,不同的人在对“公知常识”的理解以及运用上会存在区别。由此,“公知常识”的技术内容易为申请人用来进行创造性争辩的点,并且通常要求审查员针对所运用的“公知常识”的点进行举证。本文从复审案例出发,对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中认定为“公知常识”的点进行了分析,指出对于申请人所要求的公知常识举证,可以采用教科书进行举证,也可以进行充分说理。
关键词:公知常识 专利法 举证 充分说理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运用“公知常识”评述的点一般出现在以下情况:一是难以寻找对比文件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进行评述;二是认为对于该点在专利文献中出现比较普遍,没有必要去寻找证据来进行支撑。因此,对于上述情况,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不会给出所使用的“公知常识”的出处。然而,这种缺少专利文献或书籍来佐证的点,往往容易被申请人用来质疑该公知常识所对应的技术内容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以及是否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而质疑审查员在专利审查中的公正性。同时,《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未明确对“公知常识”进行解释说明,仅仅在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中规定:“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因此,审查员对公知常识的正确理解和准确运用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基于实际复审案例来给出针对公知举证的不同处理方式。
        一、案情介绍
        本案涉及一种利用卧式铣床加工气门导管孔与气门座圈孔的方法,为保证气门导管孔对气门座圈孔的同轴度,采用一次定位固定,利用钻、扩、精铣(镗)工艺。首先钻出气门导管底孔,再经扩孔,留出精铣余量,然后精铣气门导管孔至尺寸;接着扩气门座圈底孔,留出镗孔余量,最后以气门导管孔为引导,精镗气门座圈底孔。在加工气门导管孔时,采用高转速、小进给量精铣工艺,同时铣刀沿气门导管孔内表面圆周方向公转,以保证加工精度,可确保气门杆和气门导管孔的配合间隙可达到0.1mm。

图1  气缸盖旋转后的俯视图
        接下来,将简单介绍对该案件进行创造性评述时采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D1。D1公开了一种气缸盖气门导管孔加工工艺,也设计一种气门导管孔与气门座圈孔的加工方法,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且也是为了保证气门导管孔对气门座圈孔的同轴度,其中,对于气缸盖的定位方式、机床的选择,以及具体的定位过程,导管孔加工过程中与本案的基本相同,如图2:

图2  气缸盖气门座圈与导管孔示意
        在评述过程中,对于采用公知常识评述的点“铣刀在自转加工气门导管孔的同时也沿气门导管孔内表面圆周方向公转”,申请人质疑审查员引入的D2的结合启示,在前审过程中进行多次争辩,并强烈要求进行公知举证。针对上述点,为了提高公知常识的说服力,在前置阶段,审查员提供书籍证据:数控铣床编程与操作,陈耀平主编,湘潭大学出版社,2015年06月,第210页:螺旋铣孔是用立铣刀在实体材料上加工孔或对已有孔进一步加工的过程;铣孔的过程由主轴的“自转”和主轴绕孔中心的“公转”2个运动复合而成,刀具中心的轨迹是螺旋线而非直线,即刀具中心不再与所加工孔的中心重合,属偏心加工过程,因此单一直径刀具可以加工一系列直径的孔;这不仅提高了加工效率,同时也大大减少了存刀数量和种类,降低了加工成本;另外,螺旋铣孔过程是断续铣削过程,有利于刀具的散热;偏心加工的方式也使得切屑有足够的空间从孔槽排出,排屑方式不再是影响孔质量的主要因素;对于高精度机床,铣孔可以代替铰孔和镗孔(铣孔代替铰孔和镗孔)。复审阶段,合议组采用了前审提供的公知常识证据。
        同时,对于采用公知常识评述的点“待加工气门导管孔中心线与气缸盖中心线之间的夹角α度是根据加工图纸计算出的”,申请人也多次争辩,并要求进行公知举证。然而,熟悉专利审查的人应知晓,对于一般零件的参数设计,采用教科书或工具书来进行举证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在前置意见中,前审从另一个角度,即指出机械领域,机械加工中通常需要用到机械图纸,而角度参数依据图纸计算得到是本领域常规的手段,从而提高公知常识的说服力。复审阶段,合议组认可前审对公知常识的充分说理。
        由上述案例可得出,对于使用“公知常识”评述且申请人争议较大的点,审查员可尽可能提供教科书或工具书来提高说服力;但是,并非必须提供教科书或工具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出现在教科书或工具书中概率不大,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能得到的公知常识,可通过充分说理的方式来提高说服力。
        二、结论
        在审查意见中,“公知常识”的使用不可能避免,但是,要对公知常识使用的效果作出合理预期,做到检索充分,以增加公知常识认定的准确性。在前审阶段,对于申请人争议较大的“公知常识”,要尽量提供教科书或工具书来进行举证支撑;对于未出现在教科书或工具书中,且未能证明其在现有技术中已普遍应用,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得到的“公知常识”,可进行充分说理,即阐述分析和推理过程,以提高说服力。
参考文献:
[1]专利审查指南 2010(2019年修订).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3.
[2]李宁馨. 浅析专利审查中的公知常识.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4(11):70-72.
[3]黄丽云. 一种气缸盖气门导管孔加工工艺. 内燃机.2013(5):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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