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发表时间:2021/6/16   来源:《现代中小学教育》2021年6月   作者:邹丽莎
[导读] 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利,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仅仅是保障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还需要全面确保其人格利益的安全性,体现的是人格的尊严与现代文明的生存艺术。

重庆市江津区委党校     邹丽莎

摘要: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利,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仅仅是保障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还需要全面确保其人格利益的安全性,体现的是人格的尊严与现代文明的生存艺术。
关键词:隐私权;刑法;保护;完善建议
        我国经济发展迅猛,各类科技也日新月异,在这种大环境下,公民的个人隐私意识也逐渐的得到了增强。随着近年来由于个人隐私遭到侵害而发生的各类案件屡见不鲜,而刑法当中对于相关侵害行为的惩处、对于公民相关权利的保护还并不完善。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刑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减少公民隐私权受到更多的侵害。
        1隐私权的概述
        关于隐私的解释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不同的定义,但也有很多概念已经达成了共识,譬如普遍认为隐私所代表的便是当事人不愿意对外界进行公开的相关事情;隐私也可以视为当事人个人生活当中的私人秘密,对这类事情进行保护,便是对个人生活不受外界影响的保障。严格来说,在当今社会之中,一切涉及个人生活的事物、事情都可以归纳到隐私的范围之内。在这种情况之下,对侵犯隐私的行为进行干涉以及惩处,对公民的个人权益进行保护便十分必要。隐私权的概念在这基础之上便可以解释为:公民所享有的私人生活以及私人信息所受到的相关法律保护的权益,以及不被外部组织或者个人所侵害的相关权利。
        2刑法保护
        2.1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在刑法上保护隐私权,符合国际立法的趋势,是人权得到保护的最基本要求。在《世界人权宣言》当中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住宅以及家庭和通信,外人或者组织都不得进行干涉,对其相关的荣誉及名誉都不可以进行攻击。”在此初步的对隐私问题进行了初步的保护和概述。在之后确立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当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又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加强:“在进行刑事审判的过程当中,应当进行公开化审理,但设计到公民隐私问题的保护事宜时,可以进行不公开的审判”。除此之外有非常多的国家都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将其归纳与刑法之内,这种将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入刑的举措已经成为了国际立法的主要趋势。我国的刑法当中虽然进行过多次的重新修订,但在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上仍没有完善的、详细的规定,更多的是将其归纳于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应当将其侵犯行为列入刑法当中。
        第二,符合当前国情需要。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当中缺少完善的、详细的相关规定,无法成系统性的对公民的个人隐私进行有效保护。当前社会发展迅速,网络技术的普及造成了信息流通速度的大幅度加快,隐私安全问题日益增多,各类问题层出不穷,隐私权的保障问题出现了极大的困难。基于此,现有的民法保护措施已经无法有效满足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最基本要求,必须要加强刑法的立法,加强刑法对公民隐私权所能提供的保护。
        2.2保护不足
        第一,隐私权保障的相关规定缺失。在当前的刑法规范当中,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所涉及到的相关内容冗杂,当中将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婚姻等等都囊括其中,这便导致在司法实践时,很多行为都难以将其归入相关罪名当中。此外刑法当中对相关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并没有详细的、全面的界定,只是将侵入公民住宅以及未经允许私自拆开公民信件等等行为列入其中,而对于窃听以及偷拍等等行为却没有进行明确的相关划分。
        第二,罪名设定不科学。


首先,在犯罪行为的界定上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譬如刑法当中对有关非法入侵公民私人住宅的相关规定上,并没有将住宅的明确范围进行规定。其次,我国社会的发展速度过快,而立法的速度却要明显落后于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速度,这便使得科技犯罪的手段无法被有效防范。侵犯隐私权的技术手段越来越多,而刑法在此类侵害行为的法律更新与修改上却没有足够的速度,从而产生了非常多的漏洞致使隐私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譬如在非法拆开他人信件这类侵害行为的相关规定当中,对于当前技术能力所能做到的,不拆开信封便可获取相关信件信息的手段,便没有明确的界定其是否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第三,追诉方式不合理。对于侵害公民隐私权的三类犯罪行为,刑法当中并没有规定出相关的追诉方式,这便使得我国司法实践在这一领域变得非常困难。在国外,相关行为的追诉方式上,很多国家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得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变得更加有力。
        第四,惩罚手段单一。我国刑法当中对于相关犯罪行为的量刑一般采用3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方式,对于因此而造成公民重大损失的行为存在着明显的量刑力度不够的问题,很难在法律层面起到有效的警戒效果。因此,在惩罚手段上应当进行细致的划分与增添。
        3 完善建议
        3.1 明确相关犯罪行为
        当前相关的法律保护内容非常杂乱,各个地域的国家之间都存在着非常明显的不同,并没有达成统一的标准或者共识。因此,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过程当中,无法直接对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直接的参考或者使用,必须要从实际出发,针对我国自身实际国情进行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建设,从而建设成一套适合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侵犯隐私权罪直接在刑法当中进行明确相关惩罚措施,是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规律的,同时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工作也有非常好的帮助作用。此外,应当在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之上,增加或补充完善相关法律条目。譬如,我国在侵犯隐私权相关的罪名当中,主要包括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等,可以在此基础之上对非法窃听以及侵害公民个人私生活的罪名加以补充。
        3.2 完善追诉制度
        在追诉制度上需要进行一些列的改变,以方便对于侵害公民隐私权相关行为的追诉,应当建立以自诉为主体,辅以公诉的追诉制度。自诉是指当事人上告时进行的处理,这种追诉形式能够有效的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但是对于涉及到国家利益的行为或者涉及到了公共利益的行为,就应当采取公诉的方式进行追诉。刑法当中对于自诉以及公诉的案件类型应当进一步予以明确、补充,使得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利益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3.3 加强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保护
        当前我国的网络犯罪比例逐年升高,利用网络形式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也越来越多,相比与传统的侵犯隐私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针对这类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也应当采取法律措施解决,譬如规定个人的信息数据保护等等。
        4 结语
        隐私权是公民最为基本的权利之一,由于其涉及到了公民生活当中的各个环节,在受到侵害时,公民个人所要承受的物质以及精神损失都十分巨大,因此必须在刑法当中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和完善,进一步保护公民隐私权益。
参考文献
[1]朴明珠.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1):12-13.
[2]林晓莉.行政权下的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J].华侨大学,2016(11):12-13.
[3]马婧.网络实名制下的公民隐私权保护[J].河南大学报,2014(0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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