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法上非法人组织概念的质疑

发表时间:2021/6/17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29卷6期   作者: 赖思瑾
[导读] 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非法人组织的重要性是不能被轻视的,在不同的国家对于非法人组织的法律规定也是不同的
        赖思瑾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361003
        摘要: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非法人组织的重要性是不能被轻视的,在不同的国家对于非法人组织的法律规定也是不同的,但是对非法人组织给予完整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大势所趋。不管在实际还是理论中,这都是可行且必要的事情。对非法人组织概念和相关法律有正确的意识,结合《民法总则》,进一步将相关工作更好的进行下去。
        关键词:非法人组织概念;民法;财产与债务
        引言:在《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有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被归类为第三类民事主体,这一做法在我国民事立法的进程中算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突破。在当时立法过程中,各界人士针对非法人组织归为第三类民事主体这件事争论不休,各界不一样的呼声非常多。在立法结束后,呼声也随之慢慢停止,对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也就此落实,但是大部分人都不了解到底什么是非法人组织,本文对非法人组织的概念进行了叙述,同时也对非法人组织财产与债务问题进行了简要剖析。
        一、概念
        《民法总则》中对于非法人组织概念有相关描述,但我们在了解相关概念的同时,还要参考民事主体制度的基本理论。《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形成“非法人组织的”的两个特点,首先是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使用自己的名义参加正常的民事活动。但是构成非法人组织是否仅仅需要这两个条件呢?本人持否定观点,因为非法人组织应该具备独立性,结合《民法总则》中关于非法人组织以及民事主体的相关规定,非法人组织应该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一)现有的一些法律对于详细的非法人组织类型进行了规定
        因为各类因素,一些除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中也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对于这些组织来说,虽然法律不将其进行人格化也能保护它的合法利益,可以依据合同或者单方面承诺实现,但是将其人格化,使用“通过合同进行传递”的手段效率更好。如何将这些组织人格化,那就要对这些组织制定相关制度,这些制度在本质上与“单纯的合同关系”不同,它规定了当事人不能够自由规定各种事物,必须对制度的规则严格遵守,如果制度中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有其他约定那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1]。非法人组织作为第三类民事主体,就要遵守相关民事主体法律的规定,但是现存的一些法律与相关民事主体法律存在些许冲突,有待修改。
        (二)不具备法人资格
        对于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群体来说,《民法总则》将其分为两种,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以非法人组织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这是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特点之一。
        (三)按照法律登记,需要批准的要批准之后实行
        在《民法总则》中,相关法律规定非法人组织必须依据法律进行相关登记,如果需要成立非法人组织,或者是成立其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经过相关机构的批准,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对于法人资格也要进行登记经过批准才能获得。一部分人士认为对于非法组织必须进行登记会对其适应社会经济和发展需求产生不良影响。但是登记依旧是必须进行的流程,因它可以使当事人在进行社会交易时受到保护,对于交易双方获得一些有效信息十分有利,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还可以使交易成本适量减少。同时登记也对非法人组织的成员起到保护作用,使成员明白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后自主选择该如何自处。
        (四)组织性明显
        具备组织性是非法人组织的必然条件,也与《民法总则》中相关法律所提到的非法人组织可以使用自己的名义去参加民事活动这一法律相对应,这对非法人组织也提出了“必须具备可以使其自身得以行动的机构”的要求,通俗来讲就是要具备组织性。


        (五)具备独立性
        主体意义上的独立性是非法人组织一定要具备的特性,在民法中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对其进行要求,但是民事主体相关法律理论对其进行了规范。在每一个具体事物成为了被法律所规范的民事主体后,法律就会对它产生一系列的影响,这一民事主体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继续“运转”,这就意味着这个民事主体已经获得了主体意义上的独立性[2]。
        以上就是非法人组织五个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非法人组织财产权和债务问题
        (一)财产问题
        1.一直以来,非法人组织能不能拥有独立财产权这一问题被一些学者激烈讨论,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呈认同态度,民事主体相关法律规定了财产权是一个民事主体必须具有的权利,而非法人组织作为第三类民事主体,应该具备这个权利。
        2.如果政策落实了非法人组织具有财产权,那么就要对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权和非法组织设立人的权利进行明确分辨,设立人的投资性权利和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权不能存在矛盾。
        3.非法人组织作为第三类民事主体,通常会产生“财产区隔”效应,其主要效果就是将组织的财产和设立人、出资人的债权人要求分开并且不产生联系。
        4.在动态角度考虑非法人组织财产的问题上,应该有特点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如果没有相关法律,那么为了对财产流动性进行保障,原则上应该禁止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转移情况发生,在营利非法人组织中可以允许该情况发生。
        (二)债务问题
        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来说,债务承担规则不同是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以下对于债务承担规则的讨论仅包括非法人组织,不包含其成员。
        1.对于非法人组织所欠下的债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应该是第一偿还渠道,如果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能将债务完全偿还清,那么再由组织出资人和设立人进行偿还。
        2.区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典型特点就是非法人组织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外部有无限责任,代表着如果非法人组织财产不能偿还全部债务,那么其债权人有权要求设立人或者出资人偿还剩余债务。
        3.对于非法人组织每个出资人、设立人内部的责任额划分问题,相关法律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因为设立人或者出资人只有一位时,不存在责任额划分的情况;如果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不止一位,那么其内部情况又太过于复杂,不能进行统一规定。
        4.在法律上另有规定的情况有四种:①相关法律规定了设立人和出资人所承担的责任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②对出资人和设立人的财产范围,法律进行了规定。③法律对债务偿还顺序进行了规定[3]。④对于非法人组织成员之间的责任额划分问题,相关法律给出了明确规定。
        三、结论
        本文对非法人组织的概念、财产、债务问题进行了简单描述,在文中包含了一些笔者自身的拙见。对待现代社会有关非法人组织的质疑问题,我们应该要正确理解到底什么是非法人组织,在自身需要的情况下,对其概念、理论和制度熟悉并掌握,再结合《民法总则》,才能将相关工作更好的展开,对非法人组织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解开更多人的疑惑。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对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一定会更加详细,人们对非法人组织认知一定会更加清晰。
        参考文献
        [1]李永军.对我国民法上非法人组织概念的质疑[J].比较法研究,2021(02):25-37.
        [2]谭启平.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困局及其破解[J].法学研究,2020,42(06):3-21.
        [3]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J].求是学刊,2017,44(03):67-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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