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诉妥善解决当事人诉求

发表时间:2021/6/17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29卷6期   作者:李跃
[导读] 二O二O年六月二十日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发函到屯昌县公证处,要求公证处就屯昌县公证处二OO七
        李跃
        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 海南 海口 570203



        摘要:案情梗概

        二O二O年六月二十日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发函到屯昌县公证处,要求公证处就屯昌县公证处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出具的一份委托书的有效性的诉讼进行应诉,应诉时间是二O二O年八月十日。
        关键词:积极应诉 解决当事人诉求
        引言:经核实,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当事人李向美向屯昌县公证处申办委托公证书,内容为:我(李向美)因年老体弱不能亲自管理于在一九八八年五月十日与大同大队邦石坡村生产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现全权委托我的儿子李孔明一人代理管理,按合同履行,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李孔明一人承担,是本合同的唯一继承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现委托人李向美已死亡,受托人李孔明要求继承上述《土地承包合同》,以及承担该承包合同的全部债权债务,其他家属不服,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公证委托书。
        
        一、法律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2、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我处积极应诉、制作答辩状,向屯昌县人民法院陈述我方的意见。

我处还积极向承办法官提出对该案的看法,主动与法官沟通联系,提出相应的法律依据。最终,我处的答辩意见被屯昌县人民法院采纳,在二O二O年七月八日,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起诉。
        虽然法院驳回了原告方所有的诉讼请求,但是本着解决问题、平息纠纷的服务意识,我处在诉后主动约见对方当事人,向他们陈述此公证委托的特殊性,释法说理。即当事人李向美已去世,无法更正相关内容,公证处不再进行复查处理,并向相关当事人出具《不予复查决定书》,建议当事人针对该《土地承包合同》的实体争议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此事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屯昌县公证处妥善化解了此次纠纷。
        
        二、该问题的解决要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耐心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取得当事人理解,告知当事人此事可以向本公证处申请复查,提供维权渠道,而不是一味往外推,平息当事人怨气。
        结束语:提前介入案件纠纷,并积极主动与承办法官沟通,提出相应的法律依据,经法院判决,该案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参考文献
[1]当好依法行政的“参谋”和“助手”——公职律师怎样充分发挥应有作用[J]. 李林,王宗旗.人民论坛.2018(25)
[2]公职律师助力法治政府建设[J]. 魏哲哲.浙江人大.2018(07)
[3]破解“见官”难题:探求当前行政应诉制度与政府行政管理的契合点——以Q地区N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数据为样本[J]. 杨和平.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03)

        作者简介:李跃 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出生 汉族 广东省徐闻县 本科 副高 公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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