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合理规制

发表时间:2021/6/17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29卷6期   作者:胡明
[导读] 刑事诉讼程序在惩处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诉讼制度价值。同时,刑事诉讼程序高度关注对于人权的保护
        胡明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300220
        摘要:刑事诉讼程序在惩处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诉讼制度价值。同时,刑事诉讼程序高度关注对于人权的保护,但对于涉案财物的物权保护,却未给予足够重视。然而,“无财产则无自由”,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物权,是保障公民人权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涉案财物; 处置规则
        引言
        涉案财物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调取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处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违纪违法所得及其孳息、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涉案财物的处理是办理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环节,规范涉案财物处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提升工作水平、保障被审查调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1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概念
        如何正确处理涉案财物,这在刑事诉讼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一问题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与财产有利害关系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刑事诉讼法》在处理刑事涉案财物时适当的增加了对刑事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的违法财物的没收程序。这一程序对违法所得的财物如何处理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内容。但是没有对涉案财物的基本概念作出具体的说明,由此增加了司法机关办案的难度。目前,我国刑法在处理涉案财物时通常采取没收制定来处理,分为一般没收和特别没收。关于在没有定罪案件中没收财物程序与前两种财物程序有着一定的区别。这一程序是独立于审判程序之中,该程序构建内容只与财产定性问题有着关联性。因此,为了更好地处理涉案财物,首先需要明确涉案财物的概念。但是如今法学界对涉案财物的概念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界定。
2涉案财物主要存在的问题
        (1)双立案案件涉案财物处理存在的问题。在办理党纪政务双立案案件的过程中,因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对涉案财物采取不同的处理程序,即违纪、职务违法涉案财物由纪委监委管理和处置,涉嫌职务犯罪的涉案财物移送检察机关后由司法机关予以管理和处置。这方面主要问题是在办案不同阶段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可能因证据的变化而产生变化或者存在分歧,相应的涉案财物也可能因此重新定性及变更处理。(2)扣押标准不明。在经济快速发展下,法律方面的新问题也会随之出现,如法律规定的滞后。在实践过程中,涉案财物的扣押问题非常复杂,例如,关于涉案财物处理的执法人员由公检法来执行,但是如何执行却没有明确说明,同时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是不能进行扣押,但是却没有对无关财物范围进行明确划分。因此,在涉案财物处理中缺乏对扣押标准的规定。(3)无产权房、小产权房的查封问题。对不动产的查封、扣押,一般是对不动产的权利证书进行扣押,对不动产进行封存,但在一些案件中,被调查人故意将非法收入用于购买无产权房或小产权房或以此类房产作为行受贿的标的,客观上给办案机关在调查案件和处理赃物上制造困难,关于此类房产的查封和扣押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3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合理规制
        3.1树立审前涉案财物处置之正当程序理念
        财产权是国际承认的人权保障内容。《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我国在2004年宪法修订案中,增加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之规定;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中,通过立法引进了刑事没收程序,将被追诉人的财产没收活动专门纳入到法庭审理过程中;《监察法》确立了针对涉案财物调查之录音录像制度,表明国家越来越重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在涉案财物的处置中重视正当程序理念。目前,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设计方面仍然未完全贯彻正当程序理念。由于“原则的确立与制度的形成往往渊源于思想的启蒙,制度的变迁往往也是理念嬗变的结果”,因此有必要明确这一程序中应遵循的正当理念,才能为具体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指导。


        3.2建立涉案财物处置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程序对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对人强制措施”均有证据要求,需要收集证据证明达到法定条件才可以执行或解除强制措施。刑事诉讼对物强制措施对于当事人具有同等重要的用意,应当建立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证据规则:一是明确证明对象。办案机关应当收集证据证明财物与刑事案件是否有关及将要采取强制措施种类、时机、期限等是否具有合理性。对于后者,证据应当足以证实“并无更优强制措施可以替代将要采取的强制措施”。二是明确举证责任主体。当事人享有对涉案财物原有的支配、收益等权能,采取对物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负有举证责任以对抗当事人对物权能。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出证据对涉案财物处置提出异议后,举证证明该异议不成立的责任亦由办案机关承担。
        3.3完善程序保障机制
        一方面,赋予被追诉人及利害关系人知情权,包括涉案财物处置情况及向哪一主体申请救济两方面内容。知情权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因此监察机关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在进行查封、扣押等程序性调查措施后,及时将涉案财物情况告知被调查人;在涉案财物涉及到其他利害关系人时,应当将这一情形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当监察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实体处分涉案财物时,应当由检察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因为检察机关是实体处分的决定主体。另一方面,明确异议权的主体。被调查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应成为异议权的主体。涉案财产的权属不一定只涉及被调查人一个主体,还包括其近亲属、被害人、第三人的财产权,法律应平等保护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此外,当被调查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的处分有异议时,应当赋予其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的权利。
        3.4涉案财物处置适用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办案机关在对物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全面衡量强制措施严厉程度与罪行轻重关系,强制措施种类、期限等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如对于犯罪嫌疑人驾驶汽车到达盗窃现场窃取少量财物是否对汽车予以没收等争议问题,实质上涉及到比例原则的判断适用。对于上述问题应当考虑以下方面:一是犯罪工具的价值与犯罪所得之间的比例关系。二是犯罪工具在犯罪行为中的重要程度及是否具有广泛的可替代性。对于购买车辆并进行改装以满足某种犯罪行为需要的,如盗窃牲畜等,该车辆使用价值主要体现在犯罪活动中,不可替代性较强,可以采取没收犯罪工具的严厉措施。对于购买车辆后搭载犯罪嫌疑人抵达犯罪现场,该车辆除用于犯罪行为外仍然用于日常通行,且交通工具具有广泛的可替代性,是否没收应当综合全案情节予以确定。
        
        
        
结束语
        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正当化是刑事程序法治走向深入的必然选择。监察体制改革针对涉案财物的调查措施设立了“强制录音录像制度”,强化了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正当性,为树立人财并重之理念提供了基础,也为完善我国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审前涉案财产处置制度提供了契机。因此,应当以程序正义原则为指导,完善监察机关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加强检察权对监察权的制衡与监督,以实现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正当性,有效保障公民的财产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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