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洁 黄瑛 孙婕
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青岛 266555
摘 要:基于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极快,并且呈现出多元化模式的变化,这也使得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逐渐被扩大,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违法犯罪问题也越来越显著,很多案件由原来的行政领域逐渐转向刑事领域,形成了跨越性的案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颁布,使得行政执法证据实现了在刑事诉讼当中的转化与运用,进一步对行政执法证据的跨领域运用予以了肯定。
关键词:行政执法证据;刑事诉讼;转化
引 言:
审判机关在具体开展证据审查工作时,会发现有时候公诉机关提交上来的证据中,有些并不是刑事案件立案之后侦查机关所调取的相关证据,而是由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实施相应的行政执法中,所调取的相关证据。这种情况下公诉机关所以提交的证据,在审判的过程中是否适用,还需要进一步予以探讨。
1.行政执法调取证据应用于刑事诉讼之中所发挥的优势分析
一般情况下出现的违法行为,基本上涉及的内容都是违反了行政法规当中的规定,进而引发了相应的行政执法行为,而能够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则必须要保证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进而引起相应的刑事司法的追究。但是二者之间并未明显的予以区分:有些行政违法行为相对较为严重,其达到的危害程度与刑法规定之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相符合,那么久有可能会将其转变成为犯罪行为范畴;还有一种情况是相应的行为人先实施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后来又进行了犯罪行为。相应的行政机关在对其先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展开相关调查工作的时候,可能就已经对部分证据进行了获取,当该行为发生了转变,并上升成为犯罪行为之后,或者在后续阶段实施了一系列的犯罪行为时,相应的司法机关还尚未及时予以介入,还并未实施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或者他们取证时已经丧失了最佳的时机。因此,这时候的行政执法中所获取的相关证据,在这个时候就成为了直接或仅有的证据。这就使得相关部门不得不对于该证据,是否能够转化成为刑事诉讼之中证据的相关问题予以正视。
2.行政执法调取证据朝向刑事诉讼证据转化的可行性分析
关于行政执法证据朝向刑事证据方面转化这方面的问题,我国原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中的相关条款,就已经对其予以了认可。在相关研究领域中认为,这项条款针对行政执法调取证据朝向刑事诉讼证据方向转化的可行性予以了确定,其实也是对于行政执法取证时的某些方面所具备的不可替代性给予了承认:⑴行政执法机关自身所具备的专业能力,能够实现对其分管执法领域之内的相关违法行为,及时的对相关证据予以收集与保全,有利于司法机关在相关专业领域存在缺失的状态下,而降低司法机关进行取证的难度与压力;⑵有些证据经过相应行政执法机关的收集之后,很可能会存在部分发生改变的现象,例如勘验现场出现了变化,基于此种情形之下,行政执法证据朝向刑事诉讼之中的一项证据转化,有时也是其客观条件而决定的。
但是,在这项条款的相关规定之中,依然需要对其进一步展开详细的解读。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执法调取证据都能够朝向刑事诉讼之中所需的证据进行转化,所以在转化之前则需要严格的予以区分与认定。
3.行政执法证据转化成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思考
3.1进一步完善法律依据
我国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这两者之间衔接的问题一直予以高度的重视。在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之中的相关条例,针对这方面的问题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之中,可见我国在两法衔接问题方面的重视已然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是,我国现阶段依然存在着缺乏明确的基本法规定以及基本法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之间的相关规定缺乏统一性或相冲突等众多问题。因此,应该迅速出台相关的立法,以此来统一进行解释与认识,对行政执法证据的取证主体是否包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行政机关委托组织问题、可转化的行政执法证据范围问题、行政执法证据的司法审查问题、相关的配套机制问题如监督机制等问题进行确切的规定,以此来实现对我国现阶段法律规定之中存在的不足予以弥补。
3.2行政执法证据转化成为刑事诉讼这句需进行司法审查
针对行政执法证据予以相应审查工作时,主要涉及到的内容包括立案、侦查到审査起诉以及审判这几个阶段,而在每个审查阶段之中,都需要针对这些证据材料实施关联性、客观性以及合法性这些审查方面。⑴关联性的审查判断阶段之中的关联性,对于证据的判断是首先需要实施的步骤。关联性审查的实现主要是将普通人作为相应的理性标准的,并未具有专业性的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具体实施审查的时候,则需要实施相应的区别与筛选,这样才能保证证据与刑事案件之间存在事实的关联。⑵客观性审查工作主要是对行政执法证据展开的客观性审查,需要对证据材料予以判断,明确其是否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并非是主观推测的内容或是虚构的。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开展,主要是针对执法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实施了前两种审查工作之后,而最后需要开展的审查。合法性审查主要是保证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其中主要包括审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等,都需要在行使职权的时候都处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之内。在具体实施审查之中,应当允许相应的取证主体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之时,可以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差。当相应的取证主体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不相符的时候,应该对相关取证主体的取证是否存在主观性恶意予以充分的考虑。在对其具体实施判断时,应该针对取证主体与其他法定主体展开相应的调查工作,对其二者之间在职权交叉或相似等情况的存在进行判断。
结束语:
总而言之,当前阶段我国对于行政执法证据转化成为刑事诉讼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是极为重视的,需结合其所具备的优势与可行性,并通过司法部门的实际情况,来针对这些条款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实用性的思考,希望能为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转化运用有一定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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