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土地托管合作社的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分析

发表时间:2021/6/17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6期   作者:孙玉波
[导读]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分工发生重大变革,从时代发展要求出发,农业农村以及农民的发展呈现新的特点,越来越贴近信息化以及现代化的生产。

        长山镇人民政府  山东省邹平市  256206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分工发生重大变革,从时代发展要求出发,农业农村以及农民的发展呈现新的特点,越来越贴近信息化以及现代化的生产。国家针对农业发展现状,制定相关政策并大力实施,实现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经营模式的创新,实现农业效率的提升。本文通过介绍土地托管合作社的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产生的背景,分析其运行模式,实现其成效的解析,为农业生产模式的变化发展提供指导。
        关键词:土地托管合作  农村土地流转  新模式
        一、土地托管合作社的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发展的背景
        农村土地托管合作社的建立。离不开政策的实施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运转。
        1. 政策法律背景
        农村建立土地托管和土地流转,符合政府的要求,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首先,党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家相关规定都有明确规定土地托管以及土地流转的相关事宜和程序,明确的规定有助于工作的开展。其次,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关于落实土地托管与流转都有涵盖,对于政府的具体措施有指导与促进作用。
        2.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土地托管以及土地流转的发展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符合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要求。随着我国进入新时代。农村的生产力水平以及人们的需求发生很大的变化,这就需要与之适应的经济结构建立。农村农民为了改善生活,外出务工或者城镇化程度的提升,都在改变农村人口,对于发展模式的变化提出要求。土地托管与土地流转解决农民外出务工闲置田地的状况,改变土地经营权,有助于农业规模化生产,提升农业效益,实现大农业发展。
        二、土地托管合作社的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发展的运行模式
        农村的生产状况不一,土地托管与流转的程度不同,农村土地经营模式呈现多样化特点。
        1. 土地托管与流转模式
        土地托管模式,指的是农户根据一定的需求,自主自愿的进行选择模式,按照一定的程序,签订合同,并在经营过程中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的土地经营模式,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
        首先,“半托”型合作模式
        “半托”型合作模式又被称为菜单式模式,能够很强体现自主性以及自愿性,并且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土地托管与流转对于农户的经济效益。出租者根据自己的需要结合时间段以及地段的不同进行选择出租经营权,承租者在到期后及时归还,不影响出租者的使用,比较适用于季节性外出打工的农民。
        其次,“全托”型合作模式
        “全托”型合作模式,就是农户将土地出租给承租者或者合作社,由合作社全权负责土地的生产过程中。全托模式,农户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不参与,对于农作物的种植以及生产收取过程都不参与,只是接受一定量的收益,同时监护土地的质量。全托型合作模式,对于常年在外或者已经转移进入城市生活的农户是不错的选择。
        再次,土地承租型合作模式
        一般情况下,土地承租合作模式适用于全年在外或者常年在外的农户,支付一定的费用,将土地作为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使用经营。同时,有些农户还会出现将土地出租出去,接受合作社进行统一的生产安排,出租者承担一定的费用,并且要求承租者生产相应数量的农作物以作为准,这种模式适用于规模化经营以及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



        最后,土地入股模式
        土地入股模式,就是将土地作为股份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农民在合作社中,将土地作为参与份额进行收益的分配。一般情况下,农民不参与生产经营的过程,而是选取具有经营能力的人员进行生产过程的实现,在这一过程中,生产具有风险,因此农户之间效益共享,风险共担。相对于其他经行模式,这种经营模式比较适用于现阶段农业发展趋势,未来必将成为主要的经营模式。
        2. 土地托管合作社的发起方式和运行特点
        土地托管与流转的运作模式比较多样,根据不同的发起方式以及运行特点进行分类,比较能够说明目前我国农业土地托管与流转的类型。
        首先,农技人员发起形成的模式
        一般情况下,由于国家倡导科技下乡,科技兴农,引起农业经营模式发展变化的情况较常见。农业技术人员在参与到农业生产实践过程中,将理论应用于实践过程中,容易产生创新的想法,并且有便利的条件进行落实。农业技术人员,掌握先进的生产技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具备一定的权威,号召农户进行土地托管与流转的尝试比较能够得到实现。在一些地区,已经产生农业技术人员号召土地托管与流转案例的成功实践,为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提供经验教训。
        其次,农机户发起成立的模式
        农机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掌握生产资料,具备机械化生产的便利条件,容易进行规模化生产以及高效生产。在农业经营的日常,尤其是播种或者收获的季节,人们普遍使用机械进行生产,但是农户并不是每户都具备大型机械,因此掌握机械的农户就会进行规模化的生产,也为其承租土地获得便利条件。
        此外,由龙头企业或者村干部组织进行的土地流转或者托管的模式也比较常见,农业生产龙头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农产品作为原材料因此容易形成规模化生产或者一条龙经营的模式;村干部带领村民致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脱贫或者致富的探索,容易形成特色经营形式。
        三、土地托管合作社的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发展的成效分析
        1. 创新农业经营方式,解决种植人员安排问题
        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所需农业经营人员较少,并且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较多,土地对于农村劳动力的约束性不断降低。农村普遍出现劳动力外移,留守老人及儿童的现象较多,导致农村劳动力不足,土地荒废闲置面积大。实现土地托管与流转,能够加强土地的规模化生产,减少对于劳动力的需求,提升机械化水平,推动整体农业发展进步。
        2. 促进农业现代化,解决农业规模化经营问题
        土地托管与流转,直接实现土地大面积集中,能够形成规模化生产,并且便于统一种植以及施肥、浇水收割等环节,可以节约资源,实现农业效益最大化。农业规模化生产,适应农村发展现状,与国家总体发展变化相适应。
        3. 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民后顾之忧
        收入决定生活水平,农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也体现在对于收入提高的渴望,农民外出打工提升收入水平,但是导致土地闲置,资源浪费。土地托管与流转,能够实现土地收益,既摆脱土地对于农民的捆绑,又有助于增加收入,解决农民外出之后对于土地的担忧,实现多方受益。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土地托管与流转有助于实现农民的需求,实现农村的建设,实现农业的现代化。面向土地托管合作社的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分析对于国家农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刘燕,基于产业组织制度的竹农权益保障机制研究[D].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2006.
        [2]唐约垒,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D].山东大学,2009.
        [3]段小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06.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