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桑德尔《公正》之含义 王文祺

发表时间:2021/6/17   来源:《文化研究》2021年7月下   作者:王文祺
[导读] 《公正——该如何做是好》一书通过介绍社会热点事件探究了一个终极定义:公正。

西北大学法学院 陕西省西安市   王文祺   710127

【摘要】《公正——该如何做是好》一书通过介绍社会热点事件探究了一个终极定义:公正。该书介绍了三个衡量公正的标准:福利、自由和德性,通过介绍边沁、密尔、康德、亚里士多德等多位思想家对公正的定义,总结出桑德尔对公正的定义。本文试分析桑德尔对公正的理解,论证以德性作为衡量公正标准的合理性,并展开对福利、自由的批驳与对德性主义的论证和完善。
【关键词】公正 功利主义 自由至上主义 德性主义
        一、功利主义下公正的定义及问题
        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是杰里米·边沁。他认为,“功利”就是指任何能够产生快乐或幸福,并阻止痛苦或苦难的东西。道德的最高原则就是使社会总体幸福最大化,任何使功利最大化的行为就是正当的行为。在这样的原则下,法律可以规定强制乞丐劳动、强制将严重畸形的人安置在瞎子的居所附近等等。
        按照功利主义的提出者边沁的观点,“功利”实质上是一种短期的,可以统一量化的幸福感受,此种定义也更符合功利主义区别于传统道德观念的本质内核,即不加评判的思想。在可以量化的基础上,功利主义对社会的改造就得以实施,因为一切行为都可以用功利衡量而不考虑其他因素,一个单一的标准即可以解决所有问题。这也是最纯粹的功利主义,只要大多数人是快乐的,规则就是公正的。
        在这种定义之下,功利主义者就很难回答一些极不道德又能带来功利的行为是否是正当、公正的。例如最具有代表性的古罗马斗兽场制度,古罗贵族取乐的方式之一就是将奴隶扔到野兽的笼子里,观看人与猛兽的决斗,大部分的情况下都是奴隶被猛兽活活吃掉,贵族们却觉得这样的“表演”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快乐,那么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一个奴隶被生吞活剥的痛苦是远远小于斗兽场外几千个贵族的快乐的,在功利主义下这种做法就应当是被提倡的。现实生活中也不乏一些“功利主义者”的实践,但都招致了社会的普遍愤怒与谴责,边沁的功利主义无论在理论论证还是现实中都难以得到实证。
        对于此种结论,另一位功利主义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修缮方法是将“功利”定义为对社会总体长远来看的幸福,在这种功利的定义下,尊重个体自由就属于功利的一种,因此我们不能为了贵族的快乐将奴隶扔进斗兽场,不能为了大多数而禁止少数人的宗教自由;此外,密尔还引入对快乐的高级低级之分来校正单纯以快乐多少衡量功利的多少,低级的快乐不再属于“功利”的范畴。这个低级的快乐,实质上指向的就是不道德的行为。通过加入这个标准,密尔实际上也是把一些不道德的行为排除在功利主义的范围之外,以实现功利主义的合理化、人性化。
        在密尔的修缮下功利主义变得更人性化和易于接受,但这样的功利主义实质上已与传统道德观念的内涵相一致,虽然密尔坚持认为此种修缮完全建立在功利主义的考量之上。诚然,道德本身确实是一种功利,但德性主义选择的是人类文明良性健康发展的一种长远利益,并且兼顾多种价值观的衡量。而边沁主张的功利主义追求的更多的是短期的利益,这是德性主义与功利主义在功利选择上的本质区别。密尔对功利主义的修缮实质上已偏离功利主义的初衷,将功利主义改回传统的道德标准。尽管对“功利”多种包装,但其本身定义的矛盾却无法解决。



        二、自由至上主义下的公正内涵及其问题
        自由主义至上的核心内涵是每个人都应当享有根本性的自由权,即用自己拥有的事物做任何事的权利,但是应当同样尊重他人这样做的权利。在自由主义的框架下,管理者应当做到影响最小化,以减少干预个人行驶自由的权利,只负责监督合同得到履行、保护私人财产不被盗窃和维持和平;反对家长式立法、道德立法和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认为这些做法都会侵犯人们的根本性权利自由权。
        自由主义在对自由的限度的扩张的论证存在问题。自由主义和传统道德的区别并非有自由和无自由,而是自由的限度不同。自由主义试图将一部分不道德的行为用自由主义合理化,因为人具有自由权这一根本性的权利,所以一些行为即使是不道德的也是应当被允许的。但同时也承认管理者应当负责监督合同得到履行、保护私人财产不被盗窃和维持和平,即自由主义下设定的自由同样是需要受到限制的。那么自由权的根本性就不能成为扩张自由限度的理由。自由主义想要扩大自由的限度就不能仅仅以自由权的根本性来支撑论证。
        三、以德性主义为主的多元公正内涵的合理性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康德的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下,因为单一的价值观和标准,总会得出一些违背常识的结论,在法律实践的检验下,也无法找出有力的实证。公正作为最基础最本源的价值,其内涵就像“好”、“坏”一样具有抽象性和主观性,其外延也无法用列举的方式穷尽。但可以确定的是仅用单一的标准是无法定义公正的,不妨用多元的标准将公正的内涵类型化,就可以调和价值冲突时的矛盾。
        公正应当具有多元的内涵,当其内部的价值相冲突时又该如何取舍?以德性主义为主,兼顾平衡多种价值的方式具有合理性。
中国古代对于一个好法官的评价是“明察善断”,就是一个具体的体现。这个标准并没有具体的形容一个好法官应当是严厉的、慈悲的、缜密有逻辑的、刚正不阿的还是学识渊博的,而是用了一个抽象的但实际上要求非常高的“善”字,这事实上就要求法官具有解决多元价值冲突的能力,能够妥善的解决争端。要想做到妥善解决,就要求司法判决能使当事人双方信服,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实现公平正义。这正是以德性主义为主的多元公正内涵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和要求。
        在价值冲突时,应当保护各个价值的核心利益,让渡非核心利益以实现道德内部的平衡。边沁的功利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都有其合理性,社会活动如能使幸福最大化并实现公民的自由自然是最好不过,但现实中往往难以两全其美,在道德中均包含的多个价值冲突时,为了人类发展的长远利益,应当以德性主义为优先保护的价值,德性主义中非核心的利益可以适当让渡保护其他价值的核心利益。如在符合德性主义的前提下允许或鼓励公民追求功利最大化、自由最大化,但功利、自由的限度与德性主义的核心价值冲突时,仍要保护德性主义的核心价值。

参考文献
[1]Jeremy Bentham,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1789), J.H. Burns and H. L. A Hart, ed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chap.1.
作者简介:
王文祺 女  籍贯山西省太原市 汉族 西北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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