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新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与完善

发表时间:2021/6/17   来源:《文化研究》2021年7月下   作者:李先映
[导读] 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带动了资本市场的成熟,也为我国企业运行的环境带来更多的保障,其中《公司法》的完善和改良也为保障公司内部股东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更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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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带动了资本市场的成熟,也为我国企业运行的环境带来更多的保障,其中《公司法》的完善和改良也为保障公司内部股东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更多的可能。鉴于此,本文将着重分析新公司法对于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并提出几点完善策略,旨在更好的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新公司法;企业股东权益;股东权益保护
        前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也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增长。在这一趋势下,企业股东权益问题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具体来讲,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问题,关乎着我国相关制度和立法的制定,也会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1]。
        一、新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的价值分析
        进行企业股东权益保护具有以下几点价值:首先,有利于股份公司的持续性发展。在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中,许多公司都是以股份制的方式成立且存在的,而股份公司具体来讲也是由股东出资成立的一种经济实体,若是没有股东,则无法有股份公司的存在,而众多的股东都是组成公司的一部分,若是其个人权利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更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持续性发展,甚至会造成一系列十分恶劣的影响,因此,公司法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司中一些股东的合法权益。其次是股东平等原则的要求,平等原则是指一个股份公司务必要遵守的一项十分基本的原则,由于公司在股东资格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上,务必要根据股东所持有的比例和数量为其提供更加平等的待遇。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保证其享受到应有的待遇,还可以提升其在公司中相应的地位,保障其基于法律上正当的利益。最后是对于一些中小股东特殊关注的需要,由于一些不小股东在公司中所处的位置相对弱势,我国仍有许多大中型企业的大股东地位明显高于中小股东,而中小股东的股权分散,且权利相对薄弱,在公司表决的过程中往往不具备话语权,但是新公司法对于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可以更加侧重于中小股东方面的自身权益,更能满足法律公平,公正的根本理念[2]。
        二、新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完善的优化策略
        (一)完善累积投票制度
        完善累积投票制度是新公司法对于企业股东权益保护完善的要优化策略。通过上述分析,我国仍有许多企业内的一些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相比,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针对这一情况,要通过制定合理的累积投票制度来保证更多中小企业股东的权益,而在公司发展中,由于累积投票制度会发挥出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更是需要顺应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趋势,不断的优化内部累积投票机制,满足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站在股东的个人权益角度上保证企业的健康成长,第一点,要进一步扩大累计投票应用的范围,使其能够涵盖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公司中一些大股东先借着股权的优势而过于独裁。


第二点,公司内部要充分认识到累计投票制度改革优化的重要性,限制大股东擅自修改投票的章程,并且要求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投票的过程中都要具备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真正保障关于公司决策方面的投票公平,公正,具有可借鉴性[3]。
        (二)保护股东的知情权
        股东的知情权,可以从根本上保障其权利得到充分的应用,许多股东之所以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保障,主要是因为知情权受限。针对这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点,企业可以设立独立的检察人请求权,特别是一些中小股东,在公司运行过程中,若提出与标准规定不符的情况,或是大股东利用自己的优势来控制各种权利,影响企业一些中小股东的个人权利时,可以由相关部门的指定检查人对公司进行调查,通过利用第三方的力量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点,由于我国新公司法指出,企业中的一些中小股东在审核公司账目时,务必要根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同时严格鉴定的其审核的范围,这条法律也保障了一些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参与权和审核账本的权利,而在具体审核过程中也要及时与大股东取得联系。同时,这种法律能够保证在企业中,无论是中小股东都是大股东,都享有着同样的审核权利,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同时,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违规违规的情况时,股东也可以要求我国相关部门介入来审核该公司的实际情况,维护到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点,要保证企业内的一些中小股东有着合理的询问权,对于公司目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的安排或战略,有权明确股东的知情权力和职责,这样才能够保证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
        (三)完善监事会制度
        完善监事会制度是新公司法律对于企业主动权益保护的又一优化策略。由于监事会在公司中有着监管的作用,能够明确中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的合法权益。而明确监事会自身的职能和责任也是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出发点。加强监事会监督职能应对监事会制度予以完善更至关重要。而目前我国股东大会的权力范围处于持续性下降的状态,但相比董事的权利范围会不断地提升,在这一趋势下,严重损伤了中小股东的自身合法权益。基于这一情况下,制定强有力的监管机制并部分履行其监督职能势在必行。具体来讲,一个强大的监管体系能够切实保障中小股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通过上述分析,一些董事会权力的上升会影响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情况,可以借鉴日本所颁布商法中的一些制度,例如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如果股东有证据证明董事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错误,或是对股东自身权益造成损害,可要求对股东进行一定的赔偿,并且由董事来支付赔偿金额。
        结论:总而言之,在新公司法的改革和完善下,对于企业的股东权益提出了更高的保障,更是对一些公司的中小股东个人和法律权益进行了捍卫,新公司法的颁布扩大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范围、投票权和退出机制,使得活动的权益能够不被侵犯。
参考文献
[1] 陶一鸣. 论新公司法之累积投票制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利弊与完善[J].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7(03):46-49.
[2] 向长艳. 新《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与完善建议[J].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06, 14(003):36-38.
[3] 吉明. 关于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探析[J]. 法制与社会, 2013(34):1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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