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养老"模式中老年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发表时间:2021/6/17   来源:《文化研究》2021年7月下   作者:郁俐
[导读] 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互联网+养老”这一模式,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了新的工作思路,并在不断地探索与实践中,渐渐被人民群众所接受。

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   江苏常州   郁俐   213000

摘要: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互联网+养老”这一模式,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了新的工作思路,并在不断地探索与实践中,渐渐被人民群众所接受。尽管这一模式为人民群众带来了便利,但也存在如何更好的保护老年人信息的相关问题。本文以《民法典》为依据,对如何保护老年人信息问题展开探究,并给出一些自己的建议,期望可以对该模式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养老” 老年人信息 民法保护
        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养老问题是重点的民生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党和国家重点关注,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就提到了要积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各地也对于养老问题采取了相关措施,其中就包括“互联网+养老”模式。尽管这一模式符合当前时代,也广泛被人民群众所接受,但是老年人的信息保护问题成了实行这一模式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一、“互联网+养老”模式中老年人信息概述
        1.“互联网+养老”模式的内涵
        随着全国民政部、老龄办等部门在2008年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各地陆续开展了养老新模式的探索。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模式迅速兴起,“互联网+养老”模式也进入到了大众的视野。“互联网+”的前身是“全智能化老年系统”,是英国的生命信托基金会首次提出,主要内容是削弱日常生活中时间和地理环境对老年人的限制,让老人在自己家中就能享受优质服务。利用互联网没有边界的特点,将政府、社区、医院同老年人联系到一起,依托解决老年人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让养老更为便捷。总的来说,“互联网+养老”就是依托互联网技术,使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得到满足,同时也要保障老年的安全。
        2.“互联网+养老”模式中,老年人的信息特质
        老年人的信息也是个人信息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基本信息。根据以上定义,在“互联网+养老”模式里的老年人信息具备以下特质:第一点是有特定的采集对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但该模式只采集利用互联网养老的老年人信息;第二点是信息内容有指向性。因为采集信息是为了更好的提供养老服务,因此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老人的健康状况、养老需求以及养老义务人信息;第三点是用公共途径采集信息。为更好的对老年人信息提供保护,要通过公共途径采集信息,防止信息被非法采集和利用,对养老产生不良影响。
        二、“互联网+养老”模式中老年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
        1.老年人的信息保护缺乏针对性
        尽管《民法典》中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相关规定,从宏观上对老年人的信息给予了相应的保护,但是基于老年人在生活中相对弱势,还需要更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通常老年人接受新鲜事物慢,生活在信息时代,却对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都不敏感,自我信息保护意识相对薄弱。当前,各种各样的程序客户端都在悄然的采集人们的信息。有的信息不存在隐私问题,且信息的公开对社会利益有好处,例如养老方式,年龄阶段,文化水平等,都有助于提升服务业的发展,但是有些信息却与某个特定的人有相关联系,属于隐私信息。


例如,个人病例、个人的存款信息、个人的联系方式等。如果在“互联网+养老”模式的信息收集、加工、使用过程中,类似于这些方面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处理不当,将会给老年人带来不好的影响,损害了老年人的权益。
        2.个人信息处理原则不明确
       “互联网+养老”模式中,必然要对老年人的信息进行一些处理。当前可以遵循《民法典》中个人信息处理原则的有关规定来处理老年人信息,其核心要义就是要遵循合法原则、正当原则、必要原则。然而,对于这三个原则的内涵没有明确指出,外延范围也没有参考。当前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使得个人信息在某些层面上来说成为了一种公共产品。尽管针对于信息处理者也有相应的免责规定,但仅仅是对信息处理的事后判断,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没有在事先做出明确原则性规定。
        3.老年受害人救济不足
        在互联网时代,隐私信息泄露会对老年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而当老年人遭受侵权时,往往没有能力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侵权的往往是有实力的大公司或者机构,加之老年人对于电子设备不了解,使老年人难以确定侵权的具体状况,根本无法进行举证。
        三、“互联网+养老”模式中老年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完善
        1.增加老年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建议对老年人群体的信息处理工作要有针对性的规定,以确保老年人群体的权益不受侵害。例如,根据信息对于公民的影响程度,将信息区分为一般信息与敏感信息。处理一般信息不需要太多限制,处理敏感信息就需要当事人首肯;还可以根据信息主体,将信息分为一般主体信息与特殊主体信息。处理一般主体信息只需本人同意,处理特殊主体信息,如老年人信息,就要争取本人及其赡养人的同意。这避免了老年人因为不了解互联网信息处理,而做出错误判断,影响其晚年生活。
        2.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原则
        当下,进行信息处理的通常都是政府部门,或者是一些大型网络平台机构,相关当事人在信息处理的过程中很被动。而现有规定也只是对信息处理做事后判断。因此,如果想让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建议在信息处理前进行相关约束。把当事人的态度、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作为信息处理的原则,并落到纸面上贯彻执行。
        3.补足老年受害人的救济方式
        老年人群体多数记忆力减退,接受新事物能力差,对于新时代电子产品及信息技术都不了解,因此举证困难。建议针对这一特殊群体,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由信息处理一方举证,以此来弥补老年人的弱势地位。
        结束语
       “互联网+养老”模式对于当前来说,顺应时代的发展,也符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要求,有很大的实用价值。而通过研究实践,我们对于“互联网+养老”模式中的老年人信息保护又有了新的认识,对于老年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具体、个人信息处理原则不明确、老年受害人救济不足等问题,我们要逐步完善相关规定,明确原则,补足救济,从而更好的保护老年人信息,让老年人过上优质、安全的晚年生活。
参考文献
[1]俞悦. 基于"互联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现状,问题及分析[J]. 智能计算机与应用, 2020, v.10(03):286-288.
[2]周杨. 智慧养老涉老信息保护的制度困境与改革路径[J]. 经济法论坛, 2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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