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发表时间:2021/6/17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1年5月下   作者:刘思涵
[导读] 近年来,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和占用, 土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势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分析了农村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为农村征地补偿提出几点建议。

山东省泰安市山东农业大学    刘思涵     271000

[摘要]近年来,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和占用, 土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势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分析了农村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为农村征地补偿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农村土地 征收补偿
        1 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1.1 征地补偿范围狭窄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 我国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这些属于可以量化的直接经济损失, 但实际上,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所承担的损失远不止这些,其中还包括如耽误工作生意而引起的损失、预期的土地收入等等,而这些间接损失并没有客观地在征地补偿费中体现。
        1.2征地补偿标准较低
        目前我国大部分具体实施的农村土地征收方案是根据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并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年产值确定补偿和安置费标准。这种补偿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土地所具有的潜在价值,这将导致一部分土地使用者获得的补偿与其土地实际价值(当前价值+预估潜在价值)相差悬殊,其贫穷或将加剧,进而使社会出现许多不稳定因素。
        1.3补偿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的征地补偿方式仅为费用补偿,鉴于土地征收带来的多方面影响,直接给钱确是较为简便而妥善的方法,然而货币补偿一般仅可维持农民短期内的生活,长期生活难以得到很好的保障,要想将土地征收工作做得完善,补偿方式的多样化也需列入改善计划中。
        1.4立法方面存在缺陷
        农村土地征收是代表政府的公权力对代表农民的私人权利的博弈,作为政府的公权力,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有可能会极大的损害农民的私人权利。但是我国的经济发展很迅速,法律法规的进展速度赶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这体现在征地方面的缺陷是缺少具体的法律法规去约束公权力。我国《宪法》第10条、《民法典》第342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作出了较为笼统的规定,这些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并没有详尽的具体条例。土地征收的全过程和每一个环节都应该得到相关机构和政府的批准。但这属于行政命令,并没有受到法律的约束。征地过程中政府行为是否合法,对被征地的农民权利的保护,对征收地的价值评值,补偿的程序,补偿的具体标准都没有加以规定。不仅仅是补偿标准的不健全,同时发现,补偿制度也不完善,这一系列的不完善则都要靠当地政府凭借自己的判断去征收土地,那么不可避免的会存在各种关于公正、公平和私人权利得不到保护等的问题存在,影响和谐社会的安定繁荣。同时,在征收土地的程序公开方面做得也还不足。我们政府土地征收的补偿政策是比较公正的,会给予被征收土地者比较合理的补偿,但是在议定补偿款的过程中,作为被征收土地方的农民们并没有参与到定价过程中,属于被告知一方,对具体操作过程缺乏知情和监督的权利。虽然地方政府会发布公告告知征收事实和征收流程,但实际生活中农民还是很难参与到讨论和决策中。我国的宪法未对征地补偿原则予以明确确定,虽有弹性变更的空间,但也体现出了惰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政府和农村集体组织商量,基本是由少数农村集体组织领导参与征收过程。《宪法》与《物权法》当中也只规定了对公民财产保护,以及进行补偿等规定,这些较为模糊,缺乏明确的补偿原则的规定,已经为实践中不公平的征地补偿埋下了隐患。农民无法发表自己的意见,有些集体土地负责人会恶意侵占农民的补偿款。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与实际应该得到的补偿有不少差距。



        1.5争议解决机制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方案中,政策的实施以及争议解决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和协调机制,这就导致很多土地征收工作没有很好的开展,开展后没有得到很好的反响。
        1.6有关“公共利益”界定模糊
        我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国家处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强制征收土地”,而如何定义“公共利益”,如何划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却模糊不清,这就导致在实际工作进行中难免出现干群纠纷。
        2土地征收补偿的建议
        2.1扩大征地补偿范围
        国家在为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同时,也要顾及农民的利益,而要想更好的降低征收土地对农民带来的经济损失,就需要考虑多方面补偿因素。除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外,如综合考虑征收土地对农民经营时间占用的影响等。
        2.2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应注重预估、分析土地的潜在价值,综合土地质量评定、土地利用现状分析等多方面确定土地价值,以全面的分析确定合理的补偿量。
        2.3丰富征收土地补偿方式
        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仅为货币补偿,无法很好地保障农民长期的生活质量及状态。除货币补偿安置外,可以考虑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按其经济水平分阶段发放生活补助、帮助农民扩大经营前期宣传等多途径补偿方式。
        2.4明确“公共利益”界定
        为避免国家征收土地过程中农民的不知情、不认同,应更加明确各法律条文中对于“公共利益”的解释及范围界定,保证政府工作有法可依,同时确保农民合法的个人利益。
        2.5规范征地程序,建立政策实施保障机制
        一方面,在各项征地政策与方针的制定过程中,要鼓励农民群众参与进来,积极发表出于个人角度的意见;在政策出台阶段,扩加公示途径,加强相关文件学习、增加解读力度,以使农民群体更好的理解相关政策,也为后期方案的实施打好稳固的群众基础;在方案实施阶段,要鼓励农民参与监督检举工作,保证征地过程公开公正,确保工作透明度。另一方面,政策实施过程中,应确保相关机制做好对实施过程的保障工作,及时解决干群工作过程中的纠纷,确保在群众满意的基础下完成各项政府计划。
        3结语
        我国集体土地的征收是属于行政征收范围, 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讲, 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是对其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剥夺, 会对以集体土地为生产资料的农民生活带来一定影响。但土地征收工作绝不应只止于表面程序,农民也不应是政策的受害者,为此, 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应当同时考虑公共利益与农民基本利益,注重土地征收给农民带来的影响,制定全面的征收补偿政策并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完善各项土地工作保障机制,农民生活有保障,公共利益在加强,全社会蓬勃发展,这才是土地征收等土地政策存在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赵婉竹.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0,31(08):262-263.
2.哈斯巴图.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20
3.刘慧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问题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20(08)
4.龙超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9,30(05):21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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