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江涛
重庆师范大学 重庆北碚 400700
摘要: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立国之本在于教育,教育之本在于教师,教师的意义不仅在于是一门职业,更是一种身份。随着依法治国现代化的推进,以及相关教师法的颁布,那么教师在法律上的身份究竟为何是值得探究的。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教师法
自1994年我国《教师法》颁布实施以来,使教师的法律地位、身份有了明确规定与解释。但目前仍然存在着关于教师的法律身份的争论:教师是国家公务员?普通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
一、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法律界定及意义
1.结合《教师法》的法律解释,在第九章附则四十三条说明,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2.在其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说明了教师的法律身份,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名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3.在教师认定上也采用教师资格制度,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总而言之,教师的法律地位就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教师的职业地位。广义上讲“教师的法律地位应涵盖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等方面的内容”。狭义的来讲“是教师在学校或教育机构中的一种地位”。但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教师的法律地位与教师所享有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的义务密切相关,所以对于教师法律地位的的研究,对于确定教师的法律权利及维权手段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典型案例评析
1.湖南株洲语文老师“入学教育”案例评析
案情:尹建庭作为一个语文高级教师,在他撰写的《入学教育课》中提出了“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读书时为了挣钱取美女”这样的偏颇言论,与此同时,他还在其教学过程中向其学生推销《人世老枪》这本有错误价值观导向言论的书籍。案情的处理是株洲市教育局做出的处理是,第一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同意株洲市二中对尹建庭实行解聘,第二,株洲市(含五县市区)内的所有学校不得聘任尹建庭当教师。
评析:从客观观角度来讲,案例中的尹建庭确实有其不当之处,向学生宣扬有背主流价值观的错误导向言论等行为是不符合《教师法》中规定的,更违背了教书育人的职业道德。但是株洲市教育局仅仅以这些言论解聘理由显然不当,在《教师法》中也找不到有力依据,仅仅在第三十七条解聘条件中第三点“品行不良”沾边,但又不能说他是品行不端,只能说他是在教育学生时,自己的思想觉悟,境界不够高,理想不够高远,株洲市的教育局处理结果显然存在不当,解聘,并剥夺全市的教师任聘资格显然不符合法理依据,侵犯了老师的合法权利,依据《教师法》中的相关法律,教师有权对处理不服提出申诉,维护自身的权利。
2.大地震中的“范跑跑”
案情:在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发生时,范忠美作为美术老师在地震发生时,没有先引导学生疏散,而是自己先跑,尽管最后所有学生都安全逃出。但是最终学校处理的结果也是开除了这位老师,剥夺了该老师的教师资格。
评析:案例中,也是明显存在不合法合理的地方,案例中我们也可以发现该老师是因为自身的逃避行为,而受到开除甚至剥夺教师资格证,如果依据法理找根据的话,我们可以看见在《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气教师资格”。对于案例中的范忠美,他也没有犯罪,按法不应剥夺教师资格。只能说明他的师德修养不够高,个人思想觉悟偏低,没有做到很好的关心爱护学生,但是在突发灾难面前,人都是复杂的,逃跑可能处于自身的本能,自保是本能,舍己救人是一种道德修养,在法律规定里面也没有规定在突发灾难前,教师必须舍己救人作为必须履行的义务。当然这里也并不是为范忠美辩论,只是在涉及教师违法的案例中,我觉得更应该依法处理,处理必须有理有据。
3.充当看客的“杨不管”
案情:作为地理老师的杨经贵在给安徽省长丰县墩镇吴店中学7(2)班授课时,学生由小冲突升级为大打出手,最后一个学生应打架触发心源性疾病,尽管送医抢救,但是最终死亡,在这期间作为当时任课老师无所作为,充当看客,最终处理杨经贵停职赔十万。
评析:案例中明显杨经贵有违《教师法》中的规定,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当学生的生命安全收到威胁时,老师无动于衷当冷漠的“看客”,如何能让学生有安全感。作为教书育人的老师,碰到学生打架的情况,无论是否在上课,都应该制止,这是一种责任。
三、案例评析下对教师法律身份的认识、理解
通过上面三个案例分析,以及《教师法》颁布实施以来还有问题的出现,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社会各界对教师法律身份的认识不够深刻,导致处理看待问题时存在道德绑架行为。在此就更值得我们去认真审视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教师本人、以及社会其他群体认清教师的法律身份,这样在涉及教师法律问题时,更能处理得游刃有余,有法可依。我们应该认识到,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我们也倡导依法执教,依法治教。所以,对于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的认识,笔者更偏向于《教师法》所规定的那样,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就应该依法执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培养提高自身专业知识、专业能力,教书育人,循循善诱。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总之,对于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以法律角度去正确认识,这样既有利于尊重教师的专业性创造性,又利于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杜绝随意解聘教师甚至道德绑架教师的教师资格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教师管理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韩小雨庞丽娟.我国义务教育教师的国家教育公务员法律身份及保障制度,2010(02):82-89
[2]陈韶峰.论中小学教师的身份[J]教育发展研究,2009,(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