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宜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土地征用收储中心 广西河池 546300
摘要:新农村建设发展下,为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国家对农村经济、人居环境发展加大重视。当前,农村地区变化很快,以往的土路基本铺为水泥路,各项基础设施愈加完善。为进一步推动城乡建设,不少地区开展统一规划,拆除大量老旧房屋,以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开展这些工作过程中,自然与征地有很大关系。强制征收土地会侵害到农民权益,虽然会给予一定补偿,但由于补偿工作落实中存在不少问题,使得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十分困难。文章就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可采取策略,促进问题解决。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补偿类型;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推进中,土地征收工作增加,而其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土地征收补偿不仅关系到农民权益,且影响着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需及时发现其中存在问题,并采取合理对策应对,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与类型
实施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要保证补偿合理,很多情况下,由于农民部署次补偿标准,对其裂解不足,而引发与用地单位间纠纷,需进一步明确征收补偿标准与原则。
1.1补偿原则
(1)征用土地的,其补偿依据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实施;(2)不可降低失地农民生活水平,要保障其长远生计。
国家征收土地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成为为国家所有土地,因此征收土地中国家会补偿湿地农民和集体,对其方法补偿款。具体征地补偿,是依据年产值等标准实施的,征收集体土地的原则主要就是避免影响农民生生活水平,确保其长远生计。
1.2补偿标准
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以其原始用途为基础的,如果在批准后征用土地的用途改变,则其补偿按照原用途执行即可。征收土地应当保证补偿公平、合理,不可降低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要保障其长远生计。
(1)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按照一定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具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区位、产值和供求关系,结合当地人口与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存重新公布;
(3)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补偿,遵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实施,要听取村民声音、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保证补偿方式公平、合理的补偿,由于土地征收而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需予以一定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1.3补偿类型
(1)宅基地经济补偿
在以往农村土地征用和拆迁,计算补偿费用时会按照住房面积计算。在宅基地面积较大的情况下,也可依据宅基地面积计算,但只能获得补偿农村土地的确定持续开展下,未来征地补偿还会出现变化。
(2)宅基地附着物经济补偿
根据2020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征收拆迁农村土地过程中,需对宅基地附着物给予经济补偿。过去在征收土地中并不会补偿这些附属物,实际上更像固定物,其中包括建造的厕所等。过去征地中不会补偿宅基地附着物,但将来会计算并补偿。
(3)失地养老补偿
由于土地被征收,一些农民失误土地而无法保障日后生活。虽然在土地征收时他们获得了经济补偿,但失去了土地可以带来的长久福利,其生活保障失去,往往导致其生活水平降低。因此,在征收土地补偿中,给予其失地抚恤金,对于保障其生活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4)拆迁安置补偿
农村房屋已被拆除,但可能尚未建造新房屋,因此这些人必须考虑寻找自己居住的地方。为了使这些被拆迁的家庭有居住的地方,将对拆迁和安置进行补偿。在某些地方,考虑到家庭人数给予补偿。在某些地方,其具体补偿费用会参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租金水平确定。
此外,在农村土地征收中,征收耕地上还会对耕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普通作物和果树等执行不同标准的补偿。同时,鱼塘、闲置土地和其它农业用地方面征收补偿也有不一样的标准。在农村征地拆迁中,以上几种补偿方式比较常见。
2.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引发政府与村集体、政府与村民的矛盾
在农村土地征收中,征收主体为政府、被征收主体为村集体,其中村民为利益相关者。在利益驱使下,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变得越来越突出,并且存在许多不同类型的矛盾模式。在得不到妥善解决下,这些矛盾会持续发展,从最初利益分配演变为社会矛盾,甚至产生激烈对抗。
2.2相关补偿政策落实不到位
(1)不明确补偿收益主体,补偿截留情况比较常见。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规中对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有关立法并未明确说明谁到底是“集体”,因此实际上来说,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并无明确土体。这种集体土地所有权缺乏明确主体的情况,引发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落实中其利益归属方面问题。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用农村土地后,土地补偿费、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集体提留资金在村集体组织提取后,村委会可将其在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范围中纳入。
作为基层群众服务组织,村委会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存在政策盲目,实施土地征收补偿中往往存在乡(镇)、村将补偿金克扣、截留的情况,实际落实到土地权利人手中的补偿金寥寥无几,而且这种现象仍比较常见。在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中,乡村干部的实际自主权较大,此问题下第一是村委会在投资理念缺乏的情况下,往往将巨额补偿款用于投资,且很多投资不合理,或者用于民间借贷,导致成本流失,引发集体资产损失。第二就是土地征收后,一些村子一夜暴富,出现铺张浪费等情况,以及乡村干部存在贪污等情况,土地补偿款被挪用,严重引发土地补偿截留问题。
(2)采用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宪法”在征地补偿原则上尚不明确。按照《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具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区位、产值和供求关系,结合当地人口与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实际执行中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角度,存在分配不公的情况。虽然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但由于很难具体明确补偿标准,因此上下限存在较大差距。实际执行中,不少用地单位往往取下限标准,补偿费用与土地和劳力安置的实际状况不符,其标准偏低。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与用地单位相互串通、隐瞒事实,存在高标准补偿到村、低标准补偿到户的现象。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没有明确的分配方案,不公开征求集体组织成员的意见,未认真考虑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情况,形成不合理分配[1]。
(3)土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不到位,往往被基层组织截留、挪用、克扣,且此情况比较严重。土地征收补偿资金是补偿失地的农民,要实现专款专用。但一些基层组织将资金支出范围扩大,用以支付业务招待、干部工资不法、办公设施修建等费用,或者将其借贷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以获得利润,少数地方存在白条支出、无帐可查的情况。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应在批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后,全额在三月内支付完成,但实际支付中由于存在过多拨付环节,因此无法及时发放到失地农民受众。而且这些资金往往被层层可口、截留,农民利益被侵害。以及对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附着物补偿费用应归所有者,但实际工作中却被基层单位挪用、可口,所有者并未直接接收到补偿。
(4)征地权力的滥用。一方面,对国家征用土地情况,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有着明确规定即处于公共利益可进行土地征用,但其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并不明确。宪法授予国家征用土地的权力,但并未具体对该权力的实际行使做出具体限制,在土地征用中主要就是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行政领导解释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也就是说,如果征用土地是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的,征用单位和个人需要向政府提出申请,以获得该土地的土地征用权。尤其是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实施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强烈的行使土地征收权的热情,为快速增加财政收入与存在严重的滥用土地征收权现象。
(5)征地程序透明性差,其中农民参与不足。虽然《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在征地程序中农民的参与,要求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当地政府需予以公告,并听取、收集被征地村集体租住和农民意见。而在实际中征地程序中,农村集体、农民的实际参与度是相当有限的。在当前体制下,国家面对集体征地而非农民可以就补偿问题进行洽谈的是集体,农民在其中并未参与,往往组成集体的多为村内两三个权力人员,征地任务能否完成关系其后续是否可以接任权力位置。虽然法律中对征地补偿最终落实农户有着明确要求,但由于在征用商洽中农民无法以独立权利主体身份切实参与尽量,而征地过程申诉渠道并不畅通,导致农民财产权利容易受到侵害[2]。
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对策
3.1充分掌握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土地征收工作,支持村里土地征收工作的干部需对这些发挥中条款、政策做到熟知、清楚,不仅做到自己了解,且能向村民普及,使村民了解国家相关规定,在合法基础上开展征收工作。此外就是在法律政策中,往往还设置了不少救济途径,干部要帮助大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3.2规范土地征用补偿程序
以县级以上人民正度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农村土地的征用和补偿工作,具体土地征用补偿流程要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并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引导农户参与制定征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工作中。报批征地方案前,需向被征地农民告知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和补偿标准等。拟征地土地现状经调查后,编制调查结果报告,并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进行确认,必要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需按规定举办听证会高职被征地农民,尤其确认相关资料,以保证报批资料事实。政府有关部门需加大对征地和补偿的监管力度,对此需设立征地、补偿登记制度,乡镇和村级组织需建立起专门的收支账目,实现专款专用。土地征收和补偿方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讨论并通过后实施,期间需定期公布实施情况,包括补偿收支、分配和发放等详细内容,将群众监督切实落实到位。
3.3采用科学征地补偿标准、完善相关配套方法
在制定本地土地征用补偿具体实施办法过程中,各地要考虑到自身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情况等,在保证农民基本生活水平基础上,提高资源和土地利用率,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合理制定。同时,在征收补偿制度中,需保证各类型补偿,如土地征收补偿、地上附着物等标准具体、明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需要按照补偿费主要落实到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分配和管理方法,以制度落实有序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维护失地农户合法权益[3]。
3.4加大对农村土地征用和土地补偿的监督力度
对于土地征收补偿中违法占地、侵害农民权益的案件,一定要严加查处。国土部门等需检查监督辖区内土地征收补偿情况,重视农户所反映问题,及时组织调查、解决争议。土地征收补偿中难免发生纠纷和矛盾,信访部门需发挥自身职责及时受理农民上访案件,推动其依法处理。纪检和监察部门则需发挥自身职责,加大查处违法占地、非法土地转让、侵害农民权益等案件,并依法追责。各级政府需注意处理好土地征收中各方面矛盾,兼顾经济发展与群众合法权益,健康发展集体经济与个人利益保护间关系是,使得社会不安定因素减少,促进和谐发展。
结束语
为保证我国土地征收合法、公平开展,保障农民生活,需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和补偿机制,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文钦.浅析当前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数码设计(下),2020,9(4):292.
[2]宋年良.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研究[D].湖北:华中科技大学,2019.
[3]龙超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9,30(5): 21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