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敏
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650032
摘要:随着人们对于环境关注度不断提升,当前环境管理和治理工作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问题。因此,针对小城镇来说,也需要积极的相应社会趋势,通过分析和了解环境管理、治理之间存在的区别,了解具体的环境管理与治理措施,创新对应的机制。以此保证能够通过有效的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小城镇环境能够变得越来越好,为人们提供更加舒适的生存空间。
关键词:小城镇;环境管理;环境治理
小城镇是农村区域性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中心,也是城乡联系的桥梁,是各个乡镇企业实现集约化发展的重要基地。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当前小城镇中的生态风险以及环境问题也开始日渐突出。因此,为了保证小城镇中存在的各种环境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需要在分析管理和治理区别的而基础上,明确创新型环境管理与治理的重要性。以此保证小城镇环境治理目标能够准确实现。
一、环境管理与环境治理概述
(一)环境治理概念
针对环境治理工作来说,一部分人为其是一种在同样目标下开展的活动,只有被多数人接受,或者是被支持该项工作权势较大的人接受,才能够真正剩下,属于一种规则体系,不仅包括政府机制,也包含一些非正式、非政府的相关机制。并且随着治理在范围上的不断扩大,各类主体和组织会借助这些机制,对自身的需求和愿望进行满足[1]。当前针对治理概念上的界定,主要是指或公或私的个人或者机构,管理相同事务中多种方式的一种联合,其能够使互相存在冲突的利益能够实现协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针对治理来说,不仅包含通过权力破事人们服从,也包括经过人们同意或者认为其能够符合各自利益需求的一种制度安排。治理的概念界定,也反应出了政府并能够完全垄断所有合法权力的相关概念,在政府意外,还存在一些其它的单位、机构,能够参与经济、社会的实际调节。针对治理来说,其在核心思想上主要包括主题多元化、过程互动化、手段多样化以及目标共赢化。
(二)治理与管理之间存在的区别
虽然当前并没有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但是管理和治理在词义上的不同,也恰恰反映出了这两种概念之间存在的区别[2]。首先,二者的主体存在区别,管理的主体只是政府机构,治理的主体中除了政府意外还包括社会组织,甚至是个人主体。其次,权源上存在区别,政府的管理权主要来自各个机关的授权,而在治理的权限中,一部分是由人民共同性质,即自治和共治。最后,运作模式不同,管理在运作模式上偏向单向、强制、感性,因此管理行为合法性也经常会受到一些质疑,难以确保有效性。治理的实际运作模式主要是合作、复合、包容,其在行为合理性方面会受到高度的重视,能够更加有效的落实实际工作。
二、小城镇环境管理与环境治理协同开展策略
(一)实现主体多元
1.政府主体地位
针对小镇的环境工作来说,管理和治理的协同开展,政府依然是整个环境治理工作的主体部分,其在环境治理中,需要积极发挥出自身的作用。具体来说:一,需要积极的完善和建立对应制度体系,建立对应的环境保护基本框架,对各个参与主体的实际轻快能够进行约束,保证环境保护工作能够更加顺利的开展。二,需要采用适当的经济手段对治理工作进行辅助,在成本、利润、信贷、罚款、税收等多种经济杠杆工具,对参与治理工作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进行明确和调节,实现对不同主体经济行为的有效约束和限制,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3]。三,政府需要积极的对环保产品进行投资,按照国家的对应战略方针,通过加大环保投资的力度,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控制。
2.企业承接作用
城镇中存在的各个企业作为环境治理主要承接方,在不断增加的环境压力影响下,需要更加准确的将利益诉求、环境诉求结合在一起,融入到企业的发展战略中,保证能够起到良好的环境治理辅助和承接作用,为有效的改善城镇环境提供一定支持。这就要求一些企业需要按照经济环境的实际要求,实现转型发展,从生产、经营、销售等多个方面,朝着环境友好型企业积极发展。以此保证能够将外在的环境治理实际诉求与企业内部利益诉求真正融合在一起,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指引,也为更加有效的落实环境治理工作提供支持[4]。
3.公众切身利益
针对城镇中开展的环境治理工作来说,城镇中的所有居民,是整个环境利益的重要主体,其在整个治理工作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针对治理工作来说,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积极的将公众主体融入到环境治理相关体系中,将部分政治权利下方,为公众提供更多参与环境治理的机会。同时,通过建立完整的企业、政府以及公众环境多元参与主体,为我国城镇环境治理改革提供正确方向。
(二)落实制度重塑
1.企业制度重塑
针对企业主体拥有的环境权,主要是指企业拥有对环境造成破坏的权利,便于维持正常的生产活动,这种对于企业环境破坏权利的理解,不是对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等问题给予宽容,而是为了改变现有的政府管制模式,应用更加有效的手段引导企业对生产、环保进行平衡,进而实现城镇的产业转型与升级发展。如在控制城镇中企业碳排放情况来看,主要是以政府管理机制的简单粗暴方式,开展具体的治理工作[5]。而实际上针对企业中的碳排放来说,不只有罚款、停业生产等相对比较强制的方式,可以积极的学习一些西方国家,通过收取碳税、实施碳排放交易的形式,通过税收和控制总量的方法,促使企业能够自主的对破坏环境造成的企业成本进行衡量,对自身的生产和经营模式进行完善。但是实现这种模式的前提是需要政府首先对企业的环境破坏权利给予认可,实现管理和治理的协同发展与落实,从宏观上控制碳的排放量,从微观上引导企业积极的对资源实现优化。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减轻政府的环境治理负担,同时也可以实现对企业的激励,对于治理城镇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公众制度重塑
针对公众主体具备的环境权来说,主要指的是其享有享受环境的实际权力,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健康的生活。因此,需要给予环境收益权作为核心内容对公众的制度进行重塑,首先,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相关制度的构成,需要包括环境信息的知情制度、立法参与制度以及行政参与制度等。如近年来由于各地都已经意识到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开始积极的创新公民参与环保的实际形式,如陪审员、圆桌会、点单式、联动化等方式,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有效吸引公众,使其能够积极的参与到环境管理以及公共决策中,保证实际的环境保护工作效果[6]。
结语:
针对小城镇的环境管理与环境治理工作来说,需要在准确了解二者之间区别的基础上,制定出对应的有效策略,促使二者能够协同运行与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保证将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在实际中,强化政府的主体功能,体现企业以及公众的参与性,获得更好的环境管理与治理效果,为城镇环境变得更好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王波,王敏娟.长江经济带企业自愿性环境管理战略能提升经济效益吗?——基于绿色技术创新的中介效应[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1,35(03):108-123.
[2]王宇,余晨,侯东林,贾如,王璇,张莉,赵嘉.2020中国环境战略与政策学术年会专家观点摘要[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21,46(01):143-160.
[3]逄锦福,李凯.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渐成环保市场主流——上市公司披露环保项目分析[J].中国环保产业,2017(11):29-32.
[4]赵志吉.小城镇环境管理与环境治理探究[J].乡村科技,2020(05):112-113.
[5]王国灿.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的特色做法与创新启示[J].科学中国人,2017(12):210.
[6]赵莎莎,何乐萍,徐静.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环境保护思路研究[J].甘肃科技,2016,32(15):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