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人自建房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保障措施

发表时间:2021/6/23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8期   作者:罗燃
[导读] 摘要:近十年来,私人自建房的施工安全、质量安全事故频发,为了最大程度的避免这些事故的发生,本文提出了私人自建房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保障措施。
        身份证号码:45222419741115XXXX  广西
        摘要:近十年来,私人自建房的施工安全、质量安全事故频发,为了最大程度的避免这些事故的发生,本文提出了私人自建房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保障措施。
        关键词:私人自建房;施工安全;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1、我国私人自建房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的现状。
        2020年8月29日,山西省襄汾县聚仙饭店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遇难,7人重伤,21人轻伤。类似的私人自建房坍塌事故,在全国许多地方时有发生——如2019年10月30日,河南省舞阳县发生私人自建房在抬高改造施工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7人死亡,9人重伤,14人轻伤。2016年10月12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一座4间6层私人自建房突发倒塌,造成22人死亡。倒塌原因是建设年代久远且建于滩涂之上,地基不稳。此类事件,不胜枚举。近十年来,私人自建房垮塌事件频发,凸显私人自建房在设计、建设过程、监管审批等各个环节存在很多漏洞,违建、违规改动、私自加盖等情况普遍,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隐患。私人自建房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三无”情况,即建房无设计图纸、施工队伍无资质、无施工监理单位。私人自建房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一直是我国建筑安全领域的短板。
        2、私人自建房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的监管存在的问题。
        私人自建房在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监管方面上存在的问题很多,但主要的问题还是在于:
        1、监管单位的监管理念不转变,怕增加私人建房的建设成本,怕增加政府的监管成本,而把安全放在一边,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得过且过的工作态度,该管的不去管,该尽责的不去尽责。存在不立法,就不用执法的懒政思维,没有用实际行动来贯彻“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行政理念。
        2、监管单位对私人自建房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的监管方式粗放,监管力度不够,没有做到“知(不足)必行(行动),贯必彻”,没有从已发生的私人自建房垮塌事件中吸取深刻教训,并出台严格的监管措施,在建筑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管理上,重公建、轻私建,导致私人自建房成为建筑安全监管的薄弱区域。
        3、私人自建房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保障措施
        3.1建章立制,做到有法可依。
        关于房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的监管,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都是齐备完整的,落实到各地的专门针对私人自建房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监管上,各地方政府应该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以下是贵州省余庆县的《余庆县私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余庆县私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私人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人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在集镇和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居民和农民自建房工程。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户主为房屋建设业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建筑层数三层以上(含三层),投资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私人自建房;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建筑层数三层以下(不含三层),投资额3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私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私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私人房屋建筑工程的参建单位和监督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各乡镇规划区及村庄规划区内,私人房屋建筑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及工程备案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七条 业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设计施工图、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第八条 私人房屋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应当依法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应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
        第九条 业主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在城镇或村庄规划区内的私人房屋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三)对五层以下(含五层)框架结构或地质结构复杂的房屋建筑工程,应提供有相应资质的地勘单位出具的地勘报告。
        (四)六层以上(含六层)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地勘资料和设计施工图。
        (五)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有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劳务企业或取得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从业资格的人员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中,必须有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具体条款,依法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和范围。并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质量、安全责任。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第十条 业主凭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的工程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到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放线。否则、规划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规划放线,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劳务企业、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承包人应当遵守以下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规定:
        (一)所承担的工程应与其资质等级相符,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业务;不得转借、买卖、复制、涂改、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或执业证照,不得冒用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
        (三)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应组织施工图会审和施工技术、质量、安全交底。施工中应实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对所有上岗职工和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和上岗前的安全知识培训。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组织排除。
        (四)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
        (五)严格按图施工,未经设计单位认可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不得擅自更改或根据业主要求更改施工图施工。
        (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应有产品合格证,并按规定由业主见证取样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七)地基及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和结构安全重点部位隐蔽前应通知监督管理人员到场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八)应组织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交底,对所有上岗职工和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和上岗前的安全知识培训。
        (九)应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并自觉申请和接受监督检查,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施工。脚手架搭设、现场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及楼梯口(包括电梯井)、预留洞口(包括坑井口)、通道口、阳台与屋面临边口的防护,提升机与井字架和施工机械的安装,施工用电的架设与安装,基坑支护与模板支撑等应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禁止使用简易、无安全保障或无生产厂家、无合格证、无商标标识的“三无”及国家明文禁止的垂直运输机具运送材料、构配件。
        (十)工程质量与安全保证资料、施工验收记录等施工技术与管理资料整理要及时、真实、完善,并妥善保存备查,不得丢失。
        (十一)施工单位或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房主、地勘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对限额以上工程、地勘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提供优质价廉的服务。
        第十四条 对限额以下私人房屋建筑工程,业主除具备规划和土地手续外,还须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劳务企业或取得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从业资格的人员签订施工合同,有关各方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或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的参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达到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后,由施工方申请业主组织验收。竣工验收由业主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施工、设计、地勘、监理等各方参加。验收合格后,由业主签署验收意见。业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业主与参建各方质量验收意见不统一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资料和实体质量作出质量认定。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对未按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动工建设的:
        (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工整改。
        (二)报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由业主及参建责任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监管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
        余庆县的这个管理办法对于私人自建房的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管是非常完备和严格的,值得全国所有的省市县都来借鉴学习,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台适合本地的私人自建房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的管理办法。
        3.2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各地出台了本地的私人自建房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的管理办法后,相应的行政机关就要紧紧地围绕着办法的贯彻落实而努力。这样的严格监管肯定会增加私人房屋的建设成本和政府的监管成本,但这样做是值得的,只要持之以恒的坚持执行,老百姓是会逐步接受的,这也是各级政府对私人自建房的粗放管理向精准管理的转变。
        结语
        落实生命至上的原则,保证私人自建房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共建筑成熟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向私人自建房的扩展,确保私人自建房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神经末梢,各级政府就要全面严格的落实私人自建房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余庆县私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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