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效力和规制方式

发表时间:2021/6/23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5期   作者:彭俊凯
[导读] 知假买假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的知假买假即是“为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为了获得双倍的赔偿,而明知是‘假货却仍然购买的行为。
        华北理工大学  河北唐山  063000
        一、知假买假行为的概念界定
        知假买假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的知假买假即是“为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为了获得双倍的赔偿,而明知是‘假货却仍然购买的行为。”广义上的知假买假行为便是纯粹意义上的知假买假,即“因为假冒伪劣产品的价格低而去购买的行为。”当然,我们这里所讲的知假买假是狭义上的知假买假行为。知假买假行为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利受到本法保护。”这一条对消费者这一概念进行了规定,但是过于概括与模糊。经济学意义上的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生产消费者和生活消费者,而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概念不同,不限于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这一规定。
        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那么,这便成为诸多专家学者争论的焦点。知假买假行为人是否具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主体的这一身份,便决定着其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消费者进行概念规范,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上,我们不难看出,知假买假行为人并不能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的法,其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本应处于平等地位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似乎在应对市场信息化、规模化时出现了能力高低之分,消费者逐渐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便为了防止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对消费者进行了特殊保护,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需为“生活消费需要”这一特殊规定便是合理的。显然,知假买假行为人并非为生活所需,那么其不应具有消费者这一身份而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二、相关法律的解释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的,为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重庆法院判决相关超市对苏女士给予惩罚性赔偿,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直接关涉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所以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应当从重从严惩处打击。而对于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药品行为,虽然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管,但相关职能部门由于人力有限等原因,难以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进行“疏而不漏”的打击。在这种情形下,“知假买假”者对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药品者主张惩罚性赔偿,如果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可以成为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有力补充,有利于更好地遏制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发生。
        显而易见的是,如果“知假买假”者对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药品者主张惩罚性赔偿,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在职能部门又无法做到处处监管到位情形下,部分食品、药品生产、销售者也可能会肆无忌惮地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药品。而如果“知假买假”者对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药品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药品者也就会因为实施违法行为得不偿失,而停止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药品,从而有利于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减少发生。
        三、改进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诸多问题暴露出来,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中层出不穷。虽然,我国的打假力度增强,相关法律不断推进,社会上出现的“王海们”等打假英雄,但现行法律法规未能及时作出对应调整,通过个人对私利的追求,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假货经营者,促进了市场的改进,提高了社会整体福利。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显然,知假买假行为人是根据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求偿权而对经营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假买假行为人是带有不正当目的进行消费活动的,这一行为本身就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的,让知假买假行为人拥有依法求偿权更不合理了,即使知假买假行为人拥有这一权利,其不以消费为目的促成的交易也是对权利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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