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对策的探讨

发表时间:2021/6/23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5期   作者:赵晓莹
[导读] 摘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开展土地整治,既是新的发展理念对国土整治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代国土整治工作发展的根本趋势。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自然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  532800
        摘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开展土地整治,既是新的发展理念对国土整治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代国土整治工作发展的根本趋势。为了能够促使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有效突出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这就需要对土地进行合理及科学的整治。目前土地整治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和缺陷,需要涉农部门与时俱进,及时发现,科学修正,开拓创新。本文针对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供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共性问题;对策
        所谓土地整治是对土地进行合理及科学的管理和整治,主要类型包括土地开发复垦、土地整理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旱改水项目等等。土地整治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通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农业用地、工矿废弃地、居民用地以及未利用地进行综合化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生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是优化土地利用的有效手段,完整的土地整治项目流程包括可研、立项申报、规划设计、验收、后期管护、合同及政策执行等管理工作,项目实施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整体,项目的管理就是对人员和整个项目开展的管理行为。目前国内在土地整治的过程当中,相关的经验及政策配套还需要不断提升,缺乏相对健全完善的机制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对土地整治工作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这就需要涉农部门项目管理人员针对土地整治工作中所存在的共性问题采取合理以及科学对策加以解决。
        一、土地整治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片面追求低价中标
        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为获得标的,往往故意将投标价格肆意压低,甚至会使尽各种方式来恶意低价中标,或者围标串标等。另外还有部分代理机构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对招标结果进行人为控制,造成投标人一旦中标之后,往往会施工中出现偷工减料,甚至不惜以牺牲工程质量的代价来促使工程成本降低,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另外,还有部分的投标人通过低价获取标的之后,和部分村民、监理等相互串通,利用各种形式变更工程设计增加工程量及造价,导致土地整治效果大幅度降低,影响项目整体的投资效益,还可能出现群众上访的事件,这样低价中标方式,不仅仅无法切实地保障工程项目的整体建设质量,还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良性发展的态势[1]。
        (二)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在当前,土地整治项目在评标及定标过程中,严重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虽然我国目前大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但在评标定标之中,不能切实保障整个评标过程方法正确,保证过程公正性和公开性[2]。目前评标方法主要将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质量、报价、以及企业信誉等赋予不一样的权重,之后,根据权重来进行累计得分,这样得到分数最高的单位则中标。其中,报价以标底大约负15%到正15%为范围,但是,在这样的评标模式下,就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和问题,各种指标的权重也是人为设定的,主观性、随意性较大,并且局限性很大[3]。
        (三)公众参与不足
        农民群众是土地整治活动的直接受益者和重要参与人,应成为公众参与的主体,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管理权。当前我国土地整治公众参与还处于探索阶段,缺乏公众的广泛参与。主要表现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农民参与的总体水平不高,程度不深,尚未贯穿土地整治全过程,多数情况下仍局限于个别阶段,而且农民参与经常留于形式或者浅尝辄止,其意见很难影响土地整治的决策结果。另一方面,土地整治农民缺位存在着深层次、制度性障碍。一是农民参与的渠道不畅或者是平台欠缺;二是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调动不足;三是农民参与土地整治的相关立法尚属空白。以上因素造成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群众对项目的立项持质疑或者观望的态度,甚至进行阻挠等不良影响发生。


        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对策及建议
        (一)规范招投标工作流程
        一是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在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等关键环节上,严格备案管理和跟踪管理。
        二是提高投标保证金标准。将投标保证金标准提高到允许的最高标准,通过提高保证金缴纳标准来增加借挂资质、围标串标人的经济责任及风险,加大其资金调度的难度,从而达到合理控制和减少围标、串标行为的目的。
        二是推行“清单报价、设置明标、综合评标、合理低价”的模式。通过清单自主报价,规范投标行为,简化工程结算,减少工程争议;通过设置明标,避免了建设单位暗箱操作、内定中标结果的可能;通过综合评标,合理设置评标规则,避免了业主代表或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的人为干预;通过合理低价,理性的对待投标单位的报价,避免了低价中标在项目实施后期对项目建设自身的负面影响。
        (二)强化监管,对症处置
        一是充分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在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要注重发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主导作用,同时要邀请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参与到项目招投标中来,全程跟踪,全程监管,从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督两个层面,各司其职,层层把关,形成自上而下,纵横结合的监管体系。
        二是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增强综合监管力度。对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措施,重点破解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取证和认定标准上的难题。同时,加大对已认定围标、串标行为处理力度,一经发现,即将其列入到项目建设的“黑名单”,禁止其参加今后建设领域的招投标。情节严重的,有要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
        针对农民群众参与程度不深,参与范围不广的现状,要强化农民参与机制,激发农民参与热情,加大土地整治宣传力度,农民群众广泛深入的参与土地整治工作,可以充分调动不同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已成为土地整治取得预期成效的关键。因此建议从强化法治,理顺体制,健全机制入手,以法律方式明确参与、渠道、方式、内容和程序,加快推广,健全土地整治公众参与民间组织,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使广大农民更好的认知理解支持和参与土地整治工作。公众的参与能够成功介入土地整治不同阶段的重要渠道和基础,引导农民参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包括项目区位选址、土地权属调整、以及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等阶段,真正实现广泛性和实质性参与,进一步提高土地整治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切实提升土地整治工作成效。
        结语:
        综上所述,因当前我国在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过程中尚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致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需要相关管理人员加大管理力度,采取科学的方法及强有力的措施渗透到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这样才能突显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宗旨,使土地整治项目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邵幸均.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J].山西农经,2020(24):61-62.
        [2]李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J].工程技术研究,2020,5(18):186-187.
        [3]区强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住宅与房地产,2020(27):247-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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