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
石首市国土整治中心 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 434400
摘要:国家对坏境的生态建设越来越重视,成立了许多自然保护区,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当中,出现了自然生态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农民得到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由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当中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许多农民的经济利益受到了损害。要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从国家施行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中国和谐社会方面来谈,再结合最新颁布的中国农村集体权制度改革实践,建立建全对农民有利的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的相关的制度体系,这样能够在建设好自然保护区生态建设的同时,也能够维护好自然保护区农民的经济利益。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制度;经济管理制度;农民经济利益
前言:
随着现在时代的进步,中国的改革开放,中国的发展越来越快,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慢慢的一些问题就出现了,环境生态遭到了一定的破坏,国家意识到人与自然一起发展才是好发展,我国的生态环境的恶化严重,生态遭到了各种原因的破环,国家为了改善生态自然环境,建立了许许多多的生态自然保护区,然而在建设的过程当中,保护区的农民的经济利益也需要维护,因此,有关部门在建设自然保护区的同时要对保护区与农民的利益相互协调,建立共赢的局面。
一、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制度的改革创新
1、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的基础。根据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所有权指的是自然保护区土地所有人依法对自然保护区的土地享有依法占用、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是保护区的土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农民依法所有。结合自然保护区的发展需要与保护区的农民的经济利益相结合,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自然保护区,建立建全以保护区的保护宗旨与维护保护区的农民的经济利益一起发展的科学和合理的生态自然保护区。依据中国《宪法》法规规定,在生态自然保护区的国有土地,可以根据法律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在有关的政府部门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书,确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所以说农民的合法利益是存在的,农民可以依法对该土地实行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
2、自然保护区土地使用管理的改革。从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实际情况来出发,维护农民的实际利益当中包含了三个方面,第一是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态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人可以依法享有对该土地的耕种、放牧等合法使用。第二是建设土地的使用权。生态自然保护区当中的建设使用土地对自然保护区有着至关重要作用,在保护区当中可以建设相应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例如自然保护区的各种观景场馆、游玩设施、试验基地、保护区人员的住宿建筑以及餐厅建筑等,这是保护区的一种收入来源之一,可以用于保护区的日常生活的维护等费用,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能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综合作用。第三是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是保护区的农民建设生活住所的地方,是农民的生活的基础,为了防止宅基地的胡乱使用,过多占用耕地、林地或者草地,有关部门必须要对宅基地的使用进行严格要求、合理安排。
二、保护区的农民的经济利益
1、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农业大国,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是我国的政策的基本要求之一,维护农民的基本经济利益有助于推动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同时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有推动作用。在保护区的农民的利益也是广大农民利益当中的一部分,保护区的农民可以在保护区中所拥有的土地进行相应的耕种,在耕地种植粮食,在林地种植树木,在草地发展畜牧业。在这些土地上依法获得的经济利益都是属于农民个人所有。
当国家在自然保护区当中建设生态保护区旅游业时,农民依法向旅游人员提供住宿、饮食、导游等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2、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的经济利益是我国的一大基本利益之一,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是重中之重。建设生态自然保护区的是我国的生态基本建设的一个重要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过程当中,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在大大小小方面都会使到该保护区的农民的经济利益收到一定程度上的损害。为了自然保护区的良好运转,在重视保护生态自然保护区的同时,也需要维护好保护区的农民的经济利益,做到兼顾两边,共同建设好生态建设,保护环境,符合我国的生态建设的宗旨。
三、生态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管理制度与农民的经济利益所面临的问题
1、在生态自然保护区当中的农业发展的基本地位。在满足了人类的基本生活的衣、食、住、行问题之后,才会对其他的需求进行下去,对于国民经济的总体而言,农业的发展是基本的发展,是最原始的发展动力,农业为工业制造业提供原材料与市场,也为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积累,农业有着至关重要作用,在自然保护区当中,由于生态环境造成了大量的破坏生态环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所以国家才建立大量的自然保护区,用来恢复建设自然生态环境。所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当中,农业的地位就比不上自然环境的保护,在保护区当中,生态自然环境保护应该放在第一位。保护区的农民在耕作劳作的时候,旅游保护区的动物过来破坏农民的粮食和农民的房屋。使农民的经济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害,有关部门应当与农民进行协商,给予一定的赔偿。农民在保护区当中不能够对保护动物进行围捕猎杀等违法的行为。要保护好动物,建设好环境。
2、维持保护区的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自然保护区当中,农民的生产也应该得到保护,并不能因为该区域变为自然保护区而荒废了农村的生产力,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是生态环境,尽可能地减少环境的损害,与农民的耕作种植生产并不发生冲突,维持保护区的农村生产力可以使农民的生活得到应有的改善,也能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也是农民的经济利益维护的一种。
3、协调保护区的土地管理和农民的经济利益的联系。保护区的相关人员不能够将保护区和农民的经济利益这两者看成是相对的情况,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管理和农民的经济利益也是相互有联系的。例如,科技的发展进步,推动着农业的发展,农业的机械化发展,有机肥料的推广,农民的生产方式有了很大的不同,新的耕种方式对土地的土壤的危害最小化,与保护区的理念相符合,因此,保护区的相关人员可以对保护区的土地管理和农民的经济利益进行科学的、合理的协调发展。
4、建立建全保护区管理机构对农民的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失赔偿机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要根据现实情况进行分析,完善对农民的经济利益损失的赔偿机制,做好相应的登记,确保赔偿的到位,建立方便快捷的赔偿通道。
总结:
政府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维护保护区的农民的经济利益这一方面,对这自然保护区与农民的经济利益两者要进行科学的、合理的协调。生态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在行使自己的保护权力的同时,要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农民的公民权利。在区域内保护动物对农民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的时候,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人员做好相对应的补偿登记,完善补偿机制。生态自然保护区与农民的经济利益并没有大的冲突,两者可以相互协调发展,达到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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