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荣力
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 830000
摘要:引入保险机构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也面临一系列问题,如增大工程建设成本,亟需相关法律法规支撑等。课题组认为,还需要通过进一步推进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修订工程建设领域概预算编制办法、加快保险公司自身发展、加强建设工程保险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信息平台、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等方式,来加速这一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本文主要分析推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一切责任险可行性及措施分析。
关键词:保险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政府监管;责任主体;市场主体
引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重庆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行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控,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组建了课题组,对全市部分建筑工地及企业项目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并赴北京、上海等地考察学习,通过对国内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研究和分析,提出了积极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激励约束”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新模式、加强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的具体举措。
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内容
1.1工程质量管理
质量是工程施工中的重点内容,它也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与企业的口碑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实际的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的影响因素具有一定的多样性,包括技术、材料以及环境等多个方面,只有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才能促进工程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从广义上来说,工程质量管理贯穿于整个工程施工过程,包括决策、勘察、设计以及施工等多个阶段,需要将系统理论知识完全应用于实践中,总结相关经验,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不同的影响因素进行控制,提前发现其中的质量问题,加强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这是工程质量管理中的重点。它针对的是工程施工现场的所有员工,采取不同的质量管理方法,使得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处于受控制的状态。
1.2工程成本管理
工程成本管理与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关系,成本管理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它贯穿于整个施工进程中,是衡量成本消耗的主要标准,成本管理的目的就是要降低在施工过程中所消耗的资源和资金,属于合规的一种管理手段。工程成本管理一般来说需要对工程进行具体分析,将总成本进行预算,同时设定不同的目标成本,根据目标成本制定具体的管理计划。一般来说,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它的成本消耗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不同的类型,在完成分析后,需要将理论上的成本与实际的成本花费进行对比,从这个角度上进行成本控制,尽量压缩它的使用空间,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避免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来说,工程成本管理需要以质量和进度管理作为基础,要寻求不同内容上的平衡,实现权、责、利共同发展的目的。
2、工程建设施工中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材料管理的问题
在工程建设中,材料是施工工序的基础,也是工程可以顺利实施的前提。通常情况下,工程中的材料类型和数量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它需要满足现场管理的需求。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材料管理的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材料管理人员缺乏一定的专业性和责任意识,没有设定具体的材料管理计划,有的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只是临时指派一些员工进行材料的分类和归纳,但是他们本身并不具备这方面的经验和能力,在管理中会造成不同程度的隐患,可能在材料型号的分类和记录上存在一定的偏差。其次,材料管理体系不健全,没有在工程现场设置详细的材料管理制度,无法在相应的时间满足工程技术的需要,从而造成现场的混乱。此外,目前材料管理的手段是非常落后的,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仍然沿用传统的管理理念。
2.2相关法律法规支撑不足
一是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一切责任险的依据不足。现行的《建筑法》《保险法》《合同法》虽对建设工程保险有所提及,但由于推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一切责任险是制度创新和险种创新,还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因此,要强制推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一切责任险首先要解决依据问题。二是打破现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于法无据。调整现行项目管理模式中各方市场责任主体之间的定位和委托关系,引入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监督责任主体和保险赔付主体牵头开展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符,且在全国范围内尚无先例可借鉴。
3、引入保险机构、创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构想
3.1转变政府管理职能,让政府管行为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单单依靠政府监管的力量和手段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既不经济也不科学,改变政府职能部门和机构从“二排”到“一排”,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实状况。首先要厘清政府职能界限,突出政府对市场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的重点,落脚于行为监管、程序监督和执法上,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的监督责任交予监督保障体系,还权给市场。在此基础上,政府才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形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良性循环和与市场责任主体的良性互动上,做一个真正的“裁判员”,着力推进“小政府、大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的形成。
3.2工程质量保险
工程质量保险包括工程质量保证(保修)保险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分别覆盖缺陷责任期和潜在缺陷责任期,该项保函可替代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工程款拖欠是我国建筑市场的一大顽疾,甲方以工程可能存在质量缺陷但没有相应的风险管控机制为由,以长期扣留保证、保修金作为防范风险的主要手段,极大地影响了企业资金的正常周转。因此,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以保函替代质量保证金,势在必行。它既保护了业主的权益,又减少了施工企业的资金风险和支出,更体现了双方合约的平等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修复赔偿义务的保险。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聘请符合资格要求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参建单位告知投保缺陷保险的相关情况,参建单位需配合保险公司开展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工作的相关义务。政府也鼓励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等社团组织及中介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及推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实施。
结束语
随着重庆及全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按照现行行业法规形成的“4+3+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已面临诸多问题,特别是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政府监管力不从心等,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不断。在这一背景下,吸收国内外引入保险机构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经验,可以有效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这一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调动市场力量,理顺主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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