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芬
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成都 610091
摘要:对于建筑工程而言,其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有着很重要的地位。本文专门阐述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内容,其目前在招标投标方面出现的问题,并对其提出有效的处理对策,为有关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评审;备案;问题
一、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
1、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1.1投标保证金收取金额的问题。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往往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过大,甚至部分地区金额高达500万元,如多个标段投标,需按多个标段缴纳,增加了部分企业的投标负担。
1.2投标保证金退还问题。按规定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后的5日内退还给未中标投标人,而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在招标结束后,大部分招标人依然迟迟未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未中标人,使投标人资金无法正常周转。
2、招标文件中条件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现象
按招投标法相关规定,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在目前的招投标市场中,常见于综合评标办法的招标工程,依然以特定合同金额或者规模的同类型工程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资格条件,这种现象有悖于招投标法条款规定,且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且催生了腐败行为,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相互串通投标提供了一定条件,双方相互协商为某个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资格条件或加分条件,一定程度上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3、标书编制、评审问题
在投标过程中,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很短,且投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较多,难免确保整个标书不出一点小错误,投标文件已全面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在标书评审过程中,往往由于一点小错误而被评标专家废标,对投标人有较大的打击,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损失。
4、备案制度问题
各级地方政府对外省建筑企业实行资质备案制度管理成为惯例,该制度运行至今已严重影响了建筑企业异地开展业务活动的积极性,造成了建筑业招投标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局面,加剧了地方保护,滋生了一些腐败问题。
备案手续繁琐、名目众多,办理时间跨度过长,办事人员两地来回跑和多次办理是常见之事。而部分市级地方规定外地企业进入其行政区域投标备案时,必须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并对面积有一定要求,并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备案入库人员本人到办事现场签字认证,令异地企业不堪其烦,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满足所谓的备案要求。部分企业为了顺利便捷的通过备案,一定程度上催生了腐败风气。
二、探究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问题对策及解决建议
1、加强投标保证金及招标流程的监管
在招标文件审批过程中,审核投标保证金金额是否合理,并通过第三方监管成立管理账户,对保证金进行、缴纳、收款、退还和违约责任认定。
对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时间进行期限限定,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及时由招标人通知相关的监督机构,5日之内必须退还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直接退回到投标人的支付账户,不得拖延时间,如违规,需要按照约定进行及时处理,同时加强资金管理,根据相应招投标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产生的利息,需要和投标保证金一起退还给未中标人和中标人。
2、加大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准备期间管理
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招标投标前期准备工作的管理力度,为这项工作后期有序开展提供有效保证。对此可以从这些方面着手:第一,提高建设管理机构人员业务能力,充实组织协调能力强、专业性强的技术人员专门从事建设管理工作,避免因人员不熟悉业务从而造成招投标工作的纰漏。第二,加大力度促进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加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法律意识,加大执法力度,完善规章制度,保证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一个公平竞争的交易平台,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防止串标、围标的问题的恶化,实现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健康建筑市场交易平台。第三,实行电子化招投标,提高招投标的工作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
3、健全评审流程监管,满足招标投标公平公正性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健全评审流程的监督,适当将投标过程透明化,确保整个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能开展过程中能够有序进行。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评标制度,加强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评审投标文件,杜绝串通投标或排斥其他投标人,建议在评标过程中只要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都不应该不废标,出现的个别不影响评定的非按标性错误给予扣分方式处理,而不轻易废标。对评标专家加强专业针对性技术培训,加强其专业技术能力,并同时建立健全专家库管理。
4、取消备案制度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6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2012年2月1日新实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将其简述为投标人参加项目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由此可见,各地方政府规定的外地企业必须办理备案取得备案证或诚信手册之类的证书后方可参与投标或者由于企业延期备案不合格而取消其备案证书从而剥夺企业的投标资格等并不具备正当和实质的法律依据,应当及时加以清理、取消。
一些省市近年来陆续开展构建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引导建筑市场的充分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逐步建立了建筑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从制度建设上遏制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这些作为都取得了良好的试验效应,应当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广,取消资质备案制度,拆除地方保护的门槛,通过引入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机制,将行业诚信要素融入现行的行业管理制度中,实现法规及政策环境的系统整合和科学管理含量的全面提升,用信用机制规范建筑业企业行为,从而建立社会保证、利益制约、相互规范的监督机制,实现多方共赢效应。
三、结语
总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是相关管理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评标过程不完善、投标前期备案制度问题等。有关部门可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管理、完善评标过程监督、简化备案流程或取消异地备案,实现招标公开评审等方面全面提高投标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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