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蕴含的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

发表时间:2021/6/25   来源:《中国教工》2021年7期   作者:朱陟峰
[导读] 民法典是基于道德与法律双重思维下制定的法规,法律权威性在某种程度上会受到道德思维影响,而道德伦理的评判同时也会影响到法律思维,二者始终是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朱陟峰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213300
        摘要:民法典是基于道德与法律双重思维下制定的法规,法律权威性在某种程度上会受到道德思维影响,而道德伦理的评判同时也会影响到法律思维,二者始终是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民法典中涉及到的道德思维,例如拾金不昧、乐于助人等,而法律是民法典权威性的体验,当然必不可少,同时也是规范道德行为重要的依据。如果民法典仅仅依赖于道德思维,无法律权威的限制,显然不足以发挥震慑作用,而若只是依赖法律,无法体现人性,俗话说“法不容情,但法不外乎人情”,便是这个道理。而本次重点针对民法典中蕴含的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进行了分析,找出二者关系,既体现道德之美,又维护了法律权威性。
        关键词:民法典;道德思维;法律思维
        引言
        在法学界,关于法律与道德的研究从未停止过,此话题在当前依然比较热门。关于二者间的联系,学者们也在不断的进行深层次的研究,站在道德、法律的角度来对民法典进行衡量,并且始终贯穿于法学全部,既包含着学理,又涉及到了立法以及司法。而此次重点针对民法典中蕴含的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进行了分析,站在法律思维分析民法典中的道德伦理,以道德思维为基础揭示法律制度的权威,为二者融合,优势互补提供参考。
一、民法典中蕴含的道德思维
(一)好人思维
        在民法典中充分体现了好人思维,例如拾金不昧,民法典在制定时,将公民都视为好人,既然是好人就应该有好品质;若有人出现道德问题,就应受到法律制裁,给予处罚。民法典中并未给予好人行为赋予相应权利,但若每位公民都是“好人”,那么法律中所规定的遗失物、埋藏物制度便流于形式,法律也就荡然无存。也正是由于社会中多为常人,才会以民典法规定来给予常人引导,但是在1987年的民法通则中关于遗失物方的规定并没有明确提出物质奖励,原物权法中也未涉及,除非失主明确表明会给予悬赏,此时捡到遗失物者会得到相应鼓励。民法典已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在新增物权编第318条中将失主认领期限改为一年,以此来维护失主权利。以利益作为驱动力,给予拾得人奖励或者报酬,虽然可能会促使常人向好人转变,但有时会出现反作用力,引发刑事案件。
(二)坏人思维
        民法典中第152条关于重大错误撤销权行使期间变动,将原合同一年调整为90天,并且涉及到了重大误解、基于欺诈、胁迫等情况之下撤销权应该区别对待,在民法典中针对重大误解人则实施的坏人思维,有过错就要惩罚,表面看上去有道理,但依然需要进一步进行充分考虑。
(三)常人思维
        民法典中第168条针对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则用到的是常人思维。代理人如果自己代理时,便会出现损害本人利益的情况,双方代理时,则会对其中一人利益损害,也可能是两人利益。换言之自己代理,代理人往往会把被代理人利益放于自己的意愿后;双方代理,被代理双方被假定对立利益诉求全部放在了代理一人身上。

现实生活中此现象普遍存在,一些特定情况中,代理人、被代理人、相对人间便会有利益上的冲突,代理人便会出现只顾自己利益的情形,为此就需要法律给予其行为上的规范,确保被代理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为避免出现利益冲突风险,就要禁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二、民法典中蕴含的法律思维
        民法典中将绿色原则、理念融入其中,在第9条中明确指出了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有利于资源的节约,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在合同编第509条第3款中也提到了合同的履行,应该避免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绿色原则融入民法典并不为过,价值也得到了人们认可,生态与环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关注,虽然制度的制定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权,但是维权的前提条件是活着,当人民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时,法律必然要承担起责任。通过法律权威性来管制生态环境中可能出现的不道德行为,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三、民法典中道德思维与法律思维的相互影响
        针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方面存在的道德问题,婚姻法中明确指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产生的便是共同债务,诉讼时由债权人来进行举证,若夫妻二人都承认此债务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那便不是共同债务。当前在社会中夫妻一方独揽债务的情况普遍存在,将财产全部转移另外一方,进而出现坑害债权人现象,出现此情况主要的原因便是夫妻双方道德有问题,并不是体现了法律规定不周全。针对此情形,民法典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中指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中任意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都属于共同债务。对于编造债务的情况,婚姻法给予了补充规定,即“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此来规范由于道德败坏而引发的法律问题。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共同签署”,以此来约束双方的行为,提示或者是明示双方不要做道德败坏之事,如果做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若法律不要求共签,那么便会出现有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如果将此规定明示,减少了人与人间的不信任,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和道德间存在的影响。
结束语
        虽然目前关于民法典中道德思维的研究日益增多,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指出如何来界定何为道德标准,哪些是坏人、哪些是好人思维,而在坏人与好人之间,则是常人,既然无法分辨出属于哪一种人,那便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公民的行为,或者说是引导公民,鼓励公民成为好人,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为健康法律思维的形成奠定良好的基础,以德育人,通过法律约束人,而良好的道德氛围同样也能够将立法成本降低,二者相互促进,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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