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万库
西北师范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71
摘要:“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从1962年开始,一直持续到1978年,经历了17个年头,其效率的低下的原因一直吸引着人们去思考,运用马克思产权理论可以对其分析研究,以期为现在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一些思考。
关键词:“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地产权制度 马克思产权理论
马克思的著作中包含着丰富的产权思想,在对马克思产权理论的守正创新中,我们可以对“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产权制度低效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马克思产权理论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手稿)》中马克思说到:“既然财产仅仅是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对于单个的人来说,这种关系是由共同体造成、并宣布为法律和加以保证的)。……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这些条件实际上成为主体活动的条件。”[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46页。]①
马克思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框架中来把握财产的,财产不是某一单个、静止的物,而是一种关系,是作为活动主体的人把作为主体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如土地、劳动工具等客体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不是现象的,而是现实的、能动的关系,即主体围绕着客体可以发挥他的意志、在对物的使用中实现他的利益,而这是要以作为主体的个人以某一共同体的成员和加以法律保证实施的。
所有制则是这种关系的制度即上层建筑层面的东西,以保证主体对客体的这一系列经济关系的实现。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两种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或财产形式,一种是对物的公共或集体所有制,以这种所有制为主体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生产关系中不存在剥削;另一种是对物的私人所有制,以这种所有制为主体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生产关系中存在剥削,所有制是某一种生产关系的核心。
所有制是经济范畴, 是关于生产资料归属的经济制度,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所有制的实现。产权是法律范畴, 是关于财产归属的法律制度。产权是在所有权以及由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出租权、转让权等一组权利束。所有权并不是产权制度安排的唯一选择,产权具有可分解性,是一种权利束,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出租权、转让权等权能,其最终目标是理顺权能主体的产权关系以保障相关主体权益。
产权主体的权能、利益和责任的关系,指出产权主体的“权能与利益互相依存,不可分割,存在着内在统一的关系。产权主体的清晰与产权权能的完整是有效调动起产权主体的积极性,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关键。
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产权制度低效的原因分析
在马克思产权理论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产权制度,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为我国工业化的开展提供了粮食和资金,但长期来看,这种产权制度下,劳动者积极性是缺乏的,有两个方面的主要原因。
(一)产权主体模糊,权能不完整
利益是取得权能的目的,有权是为了得利;财产权力是获取利益的前提和基础,有权才能得利;利益是权能行使的结果,得利来之行权;利益又是使一定权能得以成为产权内容的条件,得利才算有权。
生产队的土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集体所有权以及由所有权延申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产权的主体为农民集体,每个农民都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其它权利的主体或主体之一,这样,每个农民将集体土地这种劳动条件或生产资料看作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生产关系,在这种生产关系中,每个农民都可以行使他的权力,发挥他的意志,获得他的利益。
在集体劳动时,每个农民都行使他对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但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灾害的影响波动性大,不像工业生产那样可以实行计件计酬制,在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都集中统一安排行使的产权制度下,农民在集体劳动时对自己的劳动付出与报酬之间的关系的认识是模糊的,农民的劳动付出与最终收益分配的多少是很难衡量的,收益权主体是不清晰、不明确、不具有排他性的,收益权权能所带来的利益也是残缺的,导致劳动者劳动付出的一部分被集体成员分享了,导致分配的平均主义不同程度的存在。
再加上当时实行工业化战略,为了积累粮食和资金,农业剩余索取权被控制在国家手中,导致农民的剩余索取权是缺损的。责任主体的不明确也使得劳动者消极劳动的一部分后果被集体成员承担了,导致劳动者缺乏努力干活的约束机制。由于这些产权主体的模糊和产权权能的不完整,造成对劳动者的激励和约束不足,导致劳动者在农业生产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不足,集体劳动效率和质量提高缓慢,农业生产在低水平上徘徊不前。
在实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后,情况则截然不同,农户由于人单力薄,也经常在一起合作进行集体劳动,但在这种集体劳动中,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都很高,集体劳动的效率和质量也很高,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产权制度下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差别很大,这是因为土地所有权虽然依旧为农民集体,但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剩余索取权为承包农户掌握,在一起劳动的农民之间是一种建立在产权明晰、权能完整、利益归属明确,具有排他性基础上的合约关系。只有你给他好好干,他才会给你好好干,反之亦然。一起劳动的农户之间是一种相互帮助、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这样,一起劳动时的效率和质量都得到了提高,农业生产获得快速发展。
(二)“搭便车行为”普遍存在
在土地集体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分配权、剩余索取权等都集中统一安排行使的这种产权制度下,社员在集体劳动时很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动机和行为。
在这种农地产权制度下,社员们在一起集体劳动。由于产权不清晰,个人干多少活与他没有直接的利益相连,责权利不对称、不明确,当大家在一起干活的时候,有的人便出现了搭别人便车的动机和行为,想着勤奋用心干活的社员把他应该干的活干了。但人在经济活动中都是理性经济人,其他人也这样做时,便导致集体劳动的效率和质量下降。
马克思指出,在生产和分配、交换、消费之间的关系中,生产是社会经济运行过程的决定性因素。生产是分配的前提,由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地产权制度存在产权主体模糊,产权权能不完整导致的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不足,造成农业生产质量不高,当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质量不如人意时,最后的生产收益肯定会下降,导致分配的短缺和贫乏,历史上实践证明,这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效率是低下的。
总结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产权制度的实践告诉我们,产权的不清晰和权能的不完整难以调动起劳动者的积极性,相反,产权主体的清晰明确以及产权权能的完整是有效调动产权主体的积极性和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关键,无论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还是现在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都是朝这个方向进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与深化将进一步释放农村社会的发展活力,推动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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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万库(1995—),男,汉族,甘肃定西人,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硕士。单位: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