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安
陕西省汉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
为适应“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部2017年底下发了《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相继发文,取消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代理资质要求也进行了相应修改。建设部《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通知中提出了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等意见,要求各级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也进行了宏观要求。这些规定对基层从事招投标监管的部门和人员来讲,操作起来仍然显得不足。
众所周知,过去在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质时,除有开办企业的基本要求外,主要的是有从事招标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事造价咨询的注册人员,招标代理资质分一级、二级、暂定级三个等级,代理业务也是按照项目投资进行划分。尽管如此,代理机构仍存在“中介不中”的问题。如:有的打法律法规“擦边球”,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条款,排挤潜在投标人;有的恶性竞争、唯利是图,唯建设单位意见是从,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有的干脆与投标单位串通一气,围标串标,极大的损害了招投标行业的良性配置。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根据本人从事招投标监管的经验来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切实落实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
对于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向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报送基本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工程建设类职称人员信息,近三年代理的代表性项目业绩、联系方式等。职称人员信息还应具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法律法规的业绩、培训信息。为防止挂靠,还应明确登记人员社保交纳内容。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事宜的需提供造价咨询证书、注册人员信息等。方便招标人选择时查询和监督部门监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分公司、分支机构名义进行信息登记,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未在省级一体化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服务活动。
2、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
一个完整的招投标流程,一般都要经过招标人委托代理---招标公告(资审文件)备案、发布---开标、评标(资审)----中标公示----签发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等。
随着全流程电子化开评标的实行,除代理合同、承包合同外,其余流程均在网上进行,这就和以前制定或执行的工作机制、监管方法有较大不同。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就应围绕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行业特点,完善工作机制,按照流程不同要求,创新监管手段,在“不越位”、也“不缺位”又“有位”的情况下,制定出台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规定,特别是违法违规后的处理办法,以规范新形势下招标代理行为,切实为实现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原则,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3、强化招标代理行为事中事后监管
要想强化招标代理行为,参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首先就要夯实招标人权利,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对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和评标方法等是否存在肢解工程;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编制中是否存在设置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是否有为特定投标人“量体裁衣”以及在开评标活动中诱导评委评标等行为。其次是加强招标代理行为的过程监管。招标代理作为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纽带、桥梁,进入招标程序的项目,招标流程的每一个环节,均由招标代理操作,其行为是否规范,该保密的内容是否泄密,是否存在授意、暗示、暗箱操作等,其结果将直接影响到中标结果的客观、公正。第三,加强评标专家业务水平培训和职业素养提升。目前评标专家入库只是从年龄、职称、所学专业等方面做了一些限制,入库前,仅仅只是作了网络学习和网上答题,好多入库专家之所以申请入库,考虑的是提高知名度和获得相应报酬,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他们参与的重要性,加之目前评标软件中抽取专家在开评标确定时间的24小时内进行,如果遇到素质不高的人,就有可能出现泄密现象。因此必须加强评标专家的日常培养。第四,强化代理机构、代理人员、评标专家日常考评,动态考核。坚持问题导向,抓关键环节,抓典型案例。建立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评价制度,对发现问题的代理机构、人员,做到发现一起,惩戒一起、警醒一片,净化招标市场,清除招投标交易毒瘤。
4、严格依法查处招标过程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采取电子化信息甄别、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肃依法查处招投标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二是加强对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对因存在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无故拖延评标时间以及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抄送评标专家推荐单位依党纪政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三是加强投标人行为监管。发现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及时上级主管部门记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需要移交线索的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线索,立案查处。四是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五是强化问题线索移送。鉴于行业监管办案手段的限制,对招标投标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插手干预的行为,应当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调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