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杰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北京 101100
摘要:工程总承包模式,简称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总承包单位受建设单位(招标人)委托,依照合同相关条款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实行全过程的承包。1987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原国家物资局联合颁发了《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设〔1987〕619号),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工程总承包的概念,并且主要是由设计单位来进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试点。2003年,原建设部发布《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招标要点;差异化
引言
当前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众多建设单位积极尝试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招标发包。同时也认识到,工程总承包仍处于初级阶段,其招标投标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工程总承包的价格问题尤为突出,解决这些问题,维护工程总承包的良性发展,是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者当前最迫切的任务。
1工程总承包招标要点
1.1发包阶段
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工程总承包发包环节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工程的投资主体是企业,那么这一工程项目需要在完成核准或者备案之后进行发包;如果工程的投资主体为政府部门,那么项目需要在初步完成设计以及审批之后再进行发包。另外,还有部分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能够简化报批文件以及程序的项目,这些项目需要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核准以及备案之后进行发包。在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工作时,要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工程总承包招标阶段的要求。
1.2工程总承包资质和参与单位的规定和限制
资质审查一直是招标工作的重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对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提出了双资质的要求,也就是说项目总承包单位不但要具备项目的设计资质,同时还需要具备项目的施工资质。如果某单位只具备单一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那么其可与具有另一资质的团体组成联合体来参与项目的总承包投标活动。这要求我们在资格条件设置时应符合该规定,而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准进行的招标项目,可以按照原先的规定实施。目前,根据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取得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
1.3计价模式和方法
工程总承包的计价模式一直是业内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应该采取总价合同。与其他领域的计价模式相比,总承包项目的计价方法具备一定的科学性与系统性。与传统的计价管理方式相比,总承包计价管理模式不但能够给施工单位提供优秀的设计方案,还能够结合业主的需求对已有的设计、施工方案以及计价方法进行优化。另外,和其他管理方法相比,在大型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中,总承包项目计价模式拥有较大优势,然而这种计价模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采用总承包项目计价模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项目建设前期的工作难度,不利于建设方对项目整体的有效控制。一般来讲,项目开始之前,建设方要按照项目的建设要求,对项目的计价模式进行设定与调整,以保障项目在招标时有章可循。但实际上,在整个项目的建设流程中,建设方直接参与的环节极为有限,导致建设单位无法对项目成本和造价进行高效管控。
1.4合同价格控制条款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合同中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发包人要求,对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变更及其价款确定、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做出明确约定:(1)经审査设计概算超过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须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方案并重新报审;(2)发包人要求有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推荐品牌中选定一种釆购,同时须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3)发包人提供的场地及施工条件,包括场地状况及现场的处理费用承担,施工用水、用电、用气等供应和费用承担方式;(4)明确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主要风险;(5)明确约定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奖惩条款;(6)约定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的计量、计价原则;(7)施工图预算:施工图完成后,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计量、计价原则,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并提交设计费预算价和建安工程费预算,发包人组织核对会审,经审定后的预算价作为工程计量、支付、过程造价控制及竣工结算的依据;(8)约定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要求;(9)约定工程试验和费用承担方式;(10)明确约定变更范围和变更、签证程序,同时约定工程变更价款确定方法;(11)明确约定竣工结算方式及执行原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照经审定后的预算价和变更、签证价款,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并提交工程结算申请,发包人组织审核审计,最终工程结算价以审计审定的价格为准。
2工程总承包招标差异化
2.1规范投标人资格条件
“管理办法”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强调应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有利于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并对设计施工资质相互申请作出了鼓励和引导。在“管理办法”发布之前,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时投标人资格条件有采用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也有采用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并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从笔者回访的几个项目来看,设计与施工单位的融合度不够,设计单位缺乏现场安全管理意识和现场管理经验,施工单位缺乏设计管理意识,即缺乏设计变更后造价控制和优化设计经验。因此,该“管理办法”将投标人明确为“同时具备或组成联合体”,鼓励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有利于促进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
2.2报价及结算方式
通常来讲,项目投资主体为企业的工程项目会选择使用总价合同,而项目投资主体为政府部门,则需要结合项目实际状况来选择合适的合同价格模式。政府投资的项目需要对投资概预算进行精准统计。在签订总承包合同的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应进一步明确相关风险及其范围,并确定价格调整以及计量支付方式。如果总承包项目选择使用总价合同,那么除了按照合同中的条款对价格进行调整外,其他情况通常都不会对价款项进行调整。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有规定: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因此工程施工项目采用的是综合单价合同,结算工作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价,价格以投标人投标文件所报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结语
工程总承包模式已经在我国推行多年,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推行与国际接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尽早使国内建筑企业适应国家建设和国际竞争需要,并更好地推动设计、采购、施工的深度融合。作为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重要环节——招标,也应该与时俱进,为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行和实施助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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