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现象分析及对策研究

发表时间:2021/6/28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1年3月第7期   作者:王瑞广
[导读] 工程建设项目中围标串标现象的存在
        王瑞广
        北京中联云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100101


        工程建设项目中围标串标现象的存在,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从工程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特点入手,分析了工程建设项目围标串标现象背后的原因及产生的危害,并从法律法规、招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行业监管部门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招标投标;工程;围标串标
        随着招投标范围的不断扩大,在理性经济人假设的情况下,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工程招投标领域中围标串标现象屡禁不止,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工程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一)围标串标现象产生的原因
        1.招投标法律法规配套制度建设不完善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简化流程,也出台了复核和备案的程序进行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招投标的法律体系。但从总体上看,招投标法律法规配套制度建设还不完善。一是在招投标环节设置上缺乏具有强制性和严密性的规定,如没有强制规定评标监督人员要仔细检查招标文件,导致评标监督人员只注重评标程序是否合法,监管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二是缺乏结合行业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制度。一些行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各自行业的规章,但是执行尺度、力度和水平各异,缺乏统一协调,难免给不法行为留下空子。三是围标串标一般都是私底下的结盟行为,带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被发现和查处的概率较小,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执法部门的执法难度,执法效果并不很理想。
        2.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缺失。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种法制经济,更是一种诚信经济,其动力和源泉就是稳固的信用基础。我国诚信体系建设开始的时间较晚,目前还没有在信息采集、评价标准、范围应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信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形成全国统一的招投标运作机制和市场信用体制,很难形成“一地违法,全国受限”的局面。除个别大型企业比较注重品牌形象、信用管理、企业文化外,相当一部分投标人对企业自身的信用建设未引起高度的重视,只注重短期效益而不是长期效益,在一地违法后可以转移“阵地”再次违法,形成守信反而不获利的畸形现状。
        3.招投标本身的矛盾性。工程承发包市场是买方市场,一方面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起草,代表招标人的意志,常常包括苛刻的招标条件和合同条件,招标人总是掌握主动权,对投标人的选择几乎拥有绝对的权利,能不受最低标限制选择中标单位,甚至可以宣布投标无效,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用对投标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另一方面,投标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即使面临很大的合同风险,还是选择尽量压低投标报价,以此来提高投标竞争力,投标人的另外一种选择就是千方百计地采用各种手段甚至违规行为谋取中标。例如,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为自己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和其他投标人成立联盟,约定“轮流坐庄”等,这种招投标本身的矛盾性带来的串通投标严重搅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二)围标串标的危害
        一是串通投标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串通投标者通过违法操纵,将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拒之门外,干扰了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破坏了招投标公平竞争、公开竞价以及优质取胜的原则。二是严重影响了招标项目质量。参与串通投标的企业不是靠实力和信用取胜,所以往往不太重视企业的内部管理和技术的升级,仅仅把着眼点放在利润上,会优先考虑弥补因串通投标而增加的成本,从而减少在招标项目建设上的投资,给招标项目实施留下隐患。三是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为了达到围标串标的目的,串通投标者一般会选择贿赂的方式,不惜花重金收买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行业道德,破坏了信用体系建设。

二、防范工程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问题的措施
(一)健全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
        我国法律中一直禁止围标串标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围标串标的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从一定角度来说,惩罚金额的比例较小,不足以震慑串通投标者。利益是驱使投标人走向围标串标的根本原因,加大对参与围标串标人的惩罚力度非常必要,因此要细化完善惩戒串通投标人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惩戒制度。例如,对于陪标串标人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严厉的处罚,如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不同情况下采取没收投标保证金、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限制甚至取消其投标资格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等其中一种或几种并用的惩罚方式,使招投标者违不起法,最终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局面。



(二)规范招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行为
        一是提高招标人的素质,特别是招标人的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可以通过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和教育培训等手段来实现,同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的接触,使其不能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一旦发现有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等违法乱纪行为就要进行严肃处理。二是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对有关招投标业务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修改后的新规定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其招标代理业务能力。三是完善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管理档案,建立“一个代理项目一评价”制度,将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跟踪及后续服务评价结果在有关监管平台上公示,并作为建设单位和采购单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对那些有租借资质、冒用他人公司名义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除了依法处罚外,财政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不良行为记录在案,拉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建立廉洁高效的评标专家队伍
        评标专家是实现招标采购经济目的的重要依托,2003年颁发实行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对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同情形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但是对评标专家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规定得还不够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改善。一是加强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采用参加讲座或集中培训等形式,定期组织专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家依法公正评标的意识和业务能力。二是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日常考核包括对专家每次参评情况进行标后评价,并对评审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依据,考核结果跟专家的续任和奖罚挂钩,对于那些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有严重不良记录的专家应当取消其专家资格。三是加强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于那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采取突然性、保密性手段和行为,其评审专家一定要从招投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强化对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专家产生过程,以及专家评审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除了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外,还要注意强化对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例如,要查处是否存在“分层转包”或者“阴阳合同”等问题。同时,要加强联合监督执法,建立由行业主管(监督)、纪检监察、市场交易、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加强协作配合,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对典型查办案件深入剖析并全方位通报、公开,起到警示作用。

(五)积极推进电子化招投标
        电子化招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它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对传统招投标程序进行改良,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通过计算机综合评价审核,判断报价的合理性,借助大数据分析平台和计算功能,加强标书材料的分析能力。一方面,增加了透明度,减少了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减少了评标专家工作,避免了投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直接接触,降低了评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另外,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的诚信评价体系,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查询,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公示,加大围标串标的曝光力度,并计入信用档案,提高招投标准入门槛,杜绝围标串标等不良投标人参加招标,实现“一次违法,全国受限”的局面,逐步构筑市场信用体系。

(六)寻求矛盾双方的最佳平衡点
        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人为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会展开艰难的博弈和取舍,这是由工程招投标合同双方本身的角色决定的,反映了招投标的矛盾性。为了降低这一矛盾,需要在双方利益关切上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其都能接受。一方面,要注重招投标程序的合法合规,保证招标人发布招标信息的公开度和时效性,给予投标人充足合理的做标期,重视澄清会议的作用,对于在招标文件中发现的错误要及时进行澄清和修改。另一方面,从工程实例出发,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在投标人合同审查和投标文件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标后谈判,这有利于减少合同双方的争执和纠纷,也是对合同优化和平衡的一种合理选择。提倡中标单位将能够分包的工程分给那些没有中标的单位,用于补偿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成本开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损失,保持足够数量的投标单位以此进行充分竞争。
        
结束语:
        伴随工程招投标活动而产生的围标串标,不仅严重危害了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而且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秩序,必须着力加以解决。但由于防范围标串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法律法规、招投标人、评标专家及行业监管部门等方面综合入手,才能有效预防工程建设项目中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使招投标活动真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确保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万鹏,宋玥,薛常聪,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以四川省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为例[J].招标与投标,2019,7(5):51-54.
[2] 康殿邦.新形势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之我见[J].招标与投标,2018,6(7):49-51.
[3] 韦洁桦.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打击围标串标的对策研究[J].建筑规划与设计,2017(3):119-120.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