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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放管服”改革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面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然而,“放管服”的改革还远远没有结束,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体制改革中还存在监管不力、服务质量不高、体制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可借助 “互联网 + 政务服务”来实现,建立“放管服”三者联动协调机制、找准监管发力点、加强督查问责机制等来推进我国行政体制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放管服”改革;联动协调;监管
1.“放管服”改革的基础
1.1市场经济体制的驱使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先后在1982 年、1988 年、1993 年、1998 年、2003 年、2008年和2013年进行了七次大规模的行政体制改革。政府从全能型政府转向有限政府、从权力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从指令性计划转变为指导性计划,在市场调节上,曾限制甚至取消过市场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政府和社会都有可能存在失灵的现象,所以在社会治理中,市场,政府和社会组织都是不能单独存在的,他们应该是以一种合作的模式协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而“放管服”改革的内涵就是强调政府、市场及社会协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来达到为公民提供优质服务的目的。因此,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成熟推动了政府“放管服”改革的不断发展。
1.2政策的推动
2015年5月12日,国务院首次提出了“放管服”改革的概念。2016年5月9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效能。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下硬功夫打造好发展的软环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这就为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指明了方向。2020年5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发布的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
2.“放管服”改革目前存在的问题
我国“放管服”改革早就提出,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不错的佳绩,但是远没有达到人民群众的期盼,我国政府在“放”上面取得的成果显著,但“管、服”却没有取得与“放”相应的进展。监管不力,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不高是我国“放管服”改革中的最大短板。
2.1各部门尚未形成改革合力
各个部门在改革筹划、推进、落实过程中,创新性举措还不多,各个部门改革的范围大小也十分悬殊,改革落实的力度和强度还不大。重审批、轻监管、弱服务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放管服”三位一体的改革合力也尚未形成。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还十分僵硬,一些部门未能及时渗透顶层设计的思想,未把政府整体利益放在首位,而是以自身部门利益为出发点,地方政府内部体系乱。整个改革过程中尚未形成中央-地方政府上下联动、政府内各部门左右协同的改革合力。
2.2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结构不合理
在一个政策系统中,政策执行体制是决定政策有效性的关键因素。调查显示,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我国地方政府"放管服"改革中调整不到位,行政权力结构不合理,若政府内部各部门权力界面模糊,职能交叉问题突出,必然会阻碍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政策信息传递的失真,而政策信息的传递是在政府行使职能的过程中尤为重要。一旦政府部门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缺乏了高效的信息共享,会阻碍政府部门间的合作,政府执行机制的运行也更加不畅,"放"所形成的监管量加大、监管信息剧增的监管难度。
2.3监管和保障机制尚未健全
目前,我国资源配置以市场经济为主,政府主要的工作内容是维护市场秩序和监管产品质量。而政府在监管的过程中存在放管脱节、监管方式僵硬、监管思路古板等问题。以批代管、重批轻管的现象层出不穷,甚至有些政府部门不审批、不监管。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部门对事后监督缺乏具体细化的规定,也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建立制度化的事后监督运行机制,导致一些行政机关要么不检查,要么就随意检查。检查程序和检查手段都不规范,政府部门问责制度也不到位。这种做法不仅没有实质效果,还会导致执法扰民的现象,容易引发民众不满。
3.“放管服”改革的方向和趋势
为了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改革的政策目标,深化“管和服”改革迫在眉睫。如何在“放”的基础上做好“管和服”,是当前政府管理面临的巨大挑战,也是我们当前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3.1建立审管联动机制,增强行政权力的监督效力
简政放权放的是权力,而不是责任,放权不意味着放任,所以各级政府要重点聚焦监管机制,重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优化事中事后监管。首先,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其次,坚持审批权与监管权分离制约原则,规范各级政府的监管权,并由国家层面出台监管职责清单,对监管相关的政务事项,规则、流程等按照一定的公开原则向社会公开;最后,要将监管机制严格纳入法治化的监管机制,主要体现在权责配置、运行程序、监督责任法定等方面。虽然与行政权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陆续出台,但是在运行程序法定化特别是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办理的事项方面还亟待进一步完善。
3.2利用“互联网+”持续优化“放管服”改革
建设全流程、一体化的全国政务服务在线平台是持续有效推进“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利器。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是必然趋势,一体化的政务服务平台不仅可以打破行政信息孤岛,更可以促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多元行政主体实现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还可以创新监管方式,减少寻租与腐败的滋生,准确落实政府内部各个部门的相关责任。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能整合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公众不再是公共服务的受益者,更是监督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监管者,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构建了一种新型的合作关系。因此,我国应极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监管领域的应用,依托全国“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强化对地方和部门工作的监督,并通过归集共享各类相关数据,及早发现防范风险苗头,打造低成本、高效率的监管体系。
3.3清晰界定“放、管、服” 三者范围
在处理政务的过程中,要明确各个审批主体、监管主体,主管主体,杜绝部门之间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要准确落实各个主体责任,对于审批主体而言,同一审批事项在各部门间的规则标准设定要统一,不能区别对待,因为不同的审批口径可能会在部门间传递错误的信息,最终导致审批失误;在“服方面”,要有一个较为清晰的界限,下放的便民服务事项要到位,办理业务可以在街道一级办理的,就不要到区级及以上的服务大厅办理。同时,基层单位应承担的社会服务应该适量,权力的下面一定要有一个明确合理的界限;对监管主体而言,一旦审批部门立即将行政审批结果推送给同级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在获得审批信息后应及时履行监察职责。监管部门做出的检查处罚和信用管理等政务信息也要及时反馈给审批部门,使整个过程实现全闭环的监管服务。“放、管、服”界面的清晰界定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沈荣华.推进“放管服”改革:内涵、作用和走向[J].中国行政管理,2019(07):15-18.
[2]刘双良,秦玉莹.“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地方治理能力的提升——基于“互联网+”的分析视角[J].江淮论坛,2018(06):123-127.
[3]张定安.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几点思考[J].行政管理改革,2016(07):3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