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疫情下地方政府治理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21/6/28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9期   作者:龚利梅 陈曼妮
[导读] 摘要:公共危机是目前全球普遍面临的比较棘手的社会问题之一,而地方政府作为公共危机治理的先行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四川省成都市  611731
        摘要:公共危机是目前全球普遍面临的比较棘手的社会问题之一,而地方政府作为公共危机治理的先行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基于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分析地方政府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存在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不足,政策执行存在偏差、协调能力不足、信息运用能力不强,治理资源有限的问题。因此,为有效的解决地方政府治理行为问题,应当聚合地方政府、社会组织等不同行动主体的治理能量,共同应对公共危机。
        关键词:新冠疫情;地方政府;治理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回顾此次疫情事件,在武汉“封城”行动的先后,新闻媒体、大众舆论与学术界的关注点骤然聚焦于湖北省地方政府行为逻辑、政策执行力与领导力方面,自然也不乏质疑和批评的声音。作为地方政府,积极且有效地回应社会诉求乃是责任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和时代使命。重大疫情之下,中国的地方治理机制又面临了新的舆论拷问。武汉市政府的反应迟滞、黄冈健委干部的“一问三不知”,湖北红十字会的口罩风波等,一时之间成为众矢之的。在这一轮的批判大潮中,政府以及部分政府官员的负面行为无疑成为舆论焦点,本文通过对地方政府治理的行为进行研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二、重大疫情下地方政府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待提高
        在本次疫情防控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开展、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疫情防控工作开展。[1]而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有待提高。比如,关于在采取管控居民出行这项措施时,地方政府在进行发文公告时仅仅只是告知公民应该如何去做,但是却没有附带实行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条文依据。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公众的基本权利,因此地方政府必须明确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源。
        (二)行政行为合理性亟需解决
        地方政府在进行决策前,除了合理评估采取紧急措施后产生的影响、效果外,同时也应当同步通过在官方渠道及时发布公告和相关文件向公众详细解释采取措施的原因。本次疫情期间,辖区人口数多达三百余万的超大城市黄冈市因确诊了6例病例后,地方政府随即采取措施将全市所有公共交通暂停,但有个区只确诊2例就采取了比黄冈市更加严厉的出行管控措施,并且地方政府没有对此做出合理解释,因此这就引发群众的恐慌情绪,同时该措施的实行也给居民生活生产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在重大疫情中地方政府应该综合考虑,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稳定民心。
        (三)地方政府政策执行中存在偏差
        此次疫情中交通管制方面出现了很多简单粗暴地堵路方式,比如挖断道路、强制物理堵塞等,即使中央政府一再发出通知称不得阻断交通,但地方政府出于恐慌和惧怕担责等原因,简单的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反映出地方政府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缺乏科学有效的政策执行手段,执行中存在偏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还有待加强。在短期防疫与长期发展两个治理目标面前,地方政府需要针对辖区疫情监测情况,形成双向兼顾的治理方案。
        (四)地方政府治理协调能力不足
        在重大疫情中往往会出现治理主体上移的现象,从而呈现出“中央主导,地方配合”的治理形态。但是,作为一个子系统,地方治理共同体的运转与中央主导的动员体制之间并不是自然衔接,中央主导虽然意味着地方将得到更加充足的治理资源,但治理资源的动员与调配也更加规范、严格、快速。如果在常规状态长期存在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承平日久,就更容易对治理共同体的子系统运转产生路径依赖。03年的非典疫情防控之难也正在于此。

因此我们应当夯实地方政府跨区域协同治理机制。此次疫情防控,“一省包一市”治理方案正是破解地方行动本位主义、汇聚治理合力的深刻体现。[2]与纵向维度的“中央—地方”行动机制相比,横向维度的跨区域协同治理机制在治理事项领域、权责划定上还有拓展完善的空间。
        (五)政府信息运用能力有待提升
        政府信息公开程度极大的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以及疫情防控效果。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个别地方政府的官员和工作人员对疫情信息隐瞒、漏报,致使疫情大范围扩散,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果相关机构能够在疫情一开始就向社会公开真实数据,一方面社会公众会提高安全和风险意识,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另一方面,相关决策机构在决策时也能依据真实可信的数据,做出科学判断和决策。然而武汉市的做法却向社会释放的相反的信息,极大地削弱了公众的警惕性。与此同时,当地的野生动物交易未得到有效的整治,大规模的活动也继续开展,这一切都加速了疫情的传播与扩散。缺乏社区治理的元数据,遇有不同类型的治理事项,社区治理的行动造成了紧张的数据填报状态,加之缺乏日常化的线上信息互动平台,地方居民不仅难以共享社区居住人口的基本信息,而且其参与疫情防控行动的能动性与行动空间可能会受到抑制。因此地方政府应当继续加强“线上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用“大数据”平台为基层社区工作减负,增强国家治理基层场域的数目化信息管理能力。在赋权增能于社区的同时,要注重整合体制性治理资源与专门性治理资源,做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各环节有序衔接。
        (六)治理资源有限
        地方治理的具体难题千千万,其症结在于治理资源的有限性与疫情防控的突发性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在中国,国家整体治理资源的有限性是不能回避的一个客观事实。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治理资源快速积累,但要应对一个超大人口规模的超大国家的治理需要显然是不够的。然而,重大疫情防控的突发性,要求在国家能够短时间内动员大量治理资源以“防控”为焦点快速聚合。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这就需要有效统筹体制性动员资源与专门性治理资源。对中国政府治理过程而言,各地方政府迅速回应上级要求,将治理要务转换为中心事项,是整合体制性动员资源的深刻体现。但是,与之适配的专门性治理资源却经常“相形见绌”,进而限制治理效能的整体效果。譬如,县公安局在疫情防控期间负责在关键通道进行交通管制,布控点的数量设置却需要考虑到卫健委可以调派的人员规模、防护用品数量等现实约束。因此,增加专门性治理资源供给还需要从制度建设层面解决资源的即时性生产、跨地域流动与空间合理配置问题。
        三、结论
        面临重大疫情时,政府如果不作为或者慢作为会造成疫情事态发展恶化,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都将造成重大损失;而乱作为同样也会带来消极的影响。疫情防控中应当充分分析现实情况,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积极采取科学有效的疫情防控举措。尤其是面对着重大疫情,地方政府更应当积极作为,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有效的防控疫情,力争将疫情所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当然,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面前,任何个体很难独善其身。治理,是我们在复杂时代应对深刻挑战的方案概括,治理同时也强调找回社会行动的公共性。从长期上看,对地方政府治理行为问题的有效解决,需要聚合地方政府、社会组织等不同行动主体的治理能量,[3]通过完善治理行动秩序促成治理效能的最大释放。
        参考文献:
        [1]张汝金.坚持科学方法论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论述[J].理论学刊,2020(04):23-32.
        [2]吴育林,韦喻馨.论“中国之制”优势在疫情防控中的效能彰显[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20,36(04):16-23.
        [3]侯爽靓,陈树文.治理效能视角下对疫情灾害防治中社区治理的研究[J].领导科学论坛,2020(19):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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